◇◇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方舟子起诉法制日报社侵权案开庭 被指告错对象   中广网北京2月23日消息(记者刘双庆 侯艳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 峰》报道,因《法治周末》刊登《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引发的方舟子诉 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首次交锋,矛 头根本没有针对“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侵犯名誉权   2011年3月31日出版的《法治周末》上刊发了《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 文。方舟子认为此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代理人简要陈述起诉 事实和理由。   原代:被告在自己纸质版的媒体以及网站上刊载包括《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 查》一系列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的文章及图片,经原告指出,仍不改正, 拒不履行作为媒体应该履行的义务,在采访过程中肆意歪曲事实,故意设局陷害, 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   原告方要求被告删除相关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恢复方舟子名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制日报社称方舟子告错了对象   被告法制日报社代理人答辩首先指出,原告告错了对象,法制日报社不是适 格的被告主体。   被代:暂且不问涉案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单就诉讼本身来说,就这篇文章 的发表、转载所引发的诉讼,对象应该是涉案文章的发表单位和转载单位,法制 日报既不是文章的发表单位也不是转载单位,显然以法制日报为被告起诉,显然 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   被告方建议法庭就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展开调查,作出裁定后再就案件实体问 题,也就是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双方就此展开交锋。   被代:《法治周末》报社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法制光公司是一个企业单位 法人,那么既然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想这一点 方是民先生应该知道,他不知道,您作为代理人应该知道。   原代:《法治周末》主办方是法制日报社,法制光主办方也是法制日报社, 作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主办单位,对它下属的法人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就不承 担责任?不是的。   方舟子称《法治周末》文章与事实不符   尽管今天的庭审没有就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展开调查,但是就相关问题,记者 在开庭前和开庭后采访了原告方舟子和《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   开庭前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说,诉讼起因主要是《法治周末》的文章说方舟 子早年的一篇论文引用他人观点,不注明出处,曾被母校认定为剽窃,这与事实 不符。   方舟子:这个是恰好相反,我的母校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那个是属于剽 窃,而且认为我当时写的是一篇网上的文章,不属于学校功课的范围,所以他们 不愿意做进一步的调查,把他们告状的部分驳回了,《法治周末》报道的时候让 人感觉,说我的母校认为是剽窃,完全是反过来的。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没有侵权恶意   为什么要发表这样一篇文章,《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在庭审后接受采 访时表示:   郭国松:他是一个公众人物,他的主要职业就是打假,他有打假斗士这样的 称号,社会给他的荣誉非常高,关于他是否剽窃的问题,多年来争论不休,网上 有大量的争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媒体,就想把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调 查,以回应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郭国松认为,他们没有侵权恶意。   郭国松:你确实存在抄袭剽窃等等学术不端的行为,那么你也应该向公众做 一个解释甚至道歉。反过来讲,如果这些事实是不存在的,网上的那些争论不管 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但最终事实是不存在的,那也还你一个清白。   作者:刘双庆 侯艳 孙莹 (XYS20120223)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