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杨海鹏与蟹妈案粗浅分析   作者:张胖子   本人只是个普通老百姓,对法律有一点粗浅的了解,对“蟹妈案”中杨海鹏 的行为做一点分析,供大家参考:   本人引述的“蟹妈案”情况全部来自杨海鹏发表和转发认可的微博,以【】 标记,并以假设杨海鹏所陈述的事实真实为基础。   杨海鹏回复@wisconsin83_wus:【您看懂了。谢谢。@wisconsin83_wus:回复 @asd07:判决书原词“但公诉机关起诉将被告人收取余昌斌2万元美容消费卡和谢 震玮3万元的事实定性为受贿,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这 不是一开始就用子虚乌有的罪名抓的人么?这就是非法取证。】   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立案阶段,只要求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可。(刑诉法第86条)。比如,发 现了一具被人砍成三四块的尸体。这时候应该立案,因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砍成 三四块不可能是自杀),至于是谁干的,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阶段即使 犯罪嫌疑人自首,也要经过调查、审判才能确认。   审查逮捕的时候,对证据的要求是:需要有证据证明某人有犯罪事实(刑诉 法第60条)。   判决的时候,才必须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 129、141、162条)。   如果 “抓人”时就能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后面的 审判等环节就根本不需要了,只需要直接量刑就行了。也就是说,用以“抓人” 的罪名不被法院认可很正常:因为法院本来就是判断罪名是否成立的地方——要 是凡是起诉的罪名都得被法院认可,那审判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无论“抓人”的罪名最终是否成立,都是正常的。《国家赔偿法》就 是为发生“抓错了”、“告错了”、“判错了”等情况准备的。   非法取证仅仅是“抓错了”、“告错了”、“判错了”等情况发生的可能原 因之一,并非是“抓错了”、“告错了”、“判错了”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 一个案件,即使没有非法取证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抓错”、“告 错”、“判错”。因此,在逻辑上,即使“抓人”的罪名不被法院认可,也不能 得出【这就是非法取证】的结论来。   杨海鹏:【庭审中,被告方都否定自首,而法院非要给个自首,想一想,到 底为什么?@杨律师在广州,能否帮助解惑】   把梅晓阳受贿的7万元算作自首,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刑法》第67 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2条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 论。   按照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被指控的罪行不成立,那么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肯定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 与不同种罪行——因为只有被指控的罪行成立,才可能与其他罪行比较是否同种。 原来没有罪行,肯定不可能与任何罪行同种。   按照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梅晓阳被立案侦查的罪行不成立(原来的2万元 卡和3万元现金),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7万元现 金),因此其他罪行(7万元现金)以自首论。这样判决从程序上来说,一点问 题也没有。   从杨海鹏的智力和做过法官和专项记者的经历来看,应该比我这种二把刀更 明白以上规定,所以他以上言论的目的,只能是诚心忽悠不懂法律的人们。   杨海鹏回复@镜子100:【以蟹妈的能力,何必搞这7万?就是业余为朋友画画 草图,一月0万不止。而被人夹塞,却之怕伤人,毕竟是老下属,遂有帮他支付 周先生作为劳务费之举。检察院所有口供之外的证据,多形成于蟹妈被捉之后, 用这种证据把蟹妈给周先生钱辩解路径堵死。】   杨海鹏确实应该照一下镜子:辩方的证据,更是几乎全部形成于梅晓阳被指 控之后,并且杨海鹏主动贴出的辩方证人胡曙光的证言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辩 方的证据,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比控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蟹妈在取保候审后发现怀孕。这个蟹宝宝流产了。但检察院的恶吏马佳 对她进行几十分钟的言语恐吓:你有本事两年生一个,生到六十岁,我一样抓你 服刑。。。。。。她哭着,走了四五公里,回到家中。”】   一、请解释,梅晓阳与杨海鹏是否符合二胎条件。如果不符合,请问追求程 序正义的杨海鹏,对自己的行为怎样评价。   二、口口声声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的杨海鹏,对于他所指控的检察官马 佳的行为是否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这样说,是否符合他所追求的程序正义? 按杨海鹏自己的标准,是否构成构陷?   【蟹妈的律师张震方先生喜不自禁:他是蟹爸的好朋友,几年来一直劝“品 质优良”的蟹家多养一个孩子。再说,怀孕很可对检察院是否起诉,产生影响】   【后又问她是否怀孕,蟹妈不答】   辩方自认为【怀孕很可对检察院是否起诉,产生影响】,但在控方询问梅晓 阳是否怀孕时,【蟹妈不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 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知道追求程序正义的蟹爸对蟹妈的上述行为如何评价?   从实体上看,杨海鹏提出的证据也对梅晓阳不利:   辩方:【第一笔:期间,胡夹带了2万元于资料中。梅收到后,即打电话责 难,对胡称,“以后用在你项目上”。   后梅问自己丈夫,丈夫说:“你替人讨债,合同一方园林设计院不能承担成 本,你个人承担成本没有道理;办中级职称,成本当然由他承担。梅所有成本加 起来逾2万,即收之。”   胡晓光自述“2010年春节后一天,我以送注册建筑师资料(实际是考博士资 料)为名,把3万元放在以资料袋内,梅小洋收到纸袋后即回家”   其时,梅晓阳并不知道有夹带。放于书房一堆书籍内。   5月初,梅父子湖北宜昌来上海治疗。整理图书时,偶然发现这三万元。   高临走,强塞给梅的女儿手中,一个小海鲜的盒子。梅回家后,即打开,发 现又有两万元。】   梅晓阳自述:【2010年1月份。春节之前,那一天,我出面,约胡曙光与范 总吃了个饭。结束后,胡曙光给我拎了个袋子,说听说你要考博士,他考过的, 就把书给我,我就一袋子拎回家了,过两天,书打开来看,里面有两万元钱。他 都是用夹塞的方式。他都是没有明确表示,或者希望你办什么事,都没有的。实 际上他多次送钱给我,有时送卡给我,我都是坚决不收的,全部推掉。这两万元 钱,我感觉到他知道我不收钱,就绕了个圈偷偷给我,表示感谢。这是第一笔。 我当时也有点后悔,没有马上把这个钱退给他。胡曙光办公的地方离我们很远, 他在新江湾城,我们是有事才能见面。还有一个原因。过年了,事情很多。第二 天,我还要准备一个什么项目策划。就放下了。这个钱就不明不白地放在那里, 我也没有想好,但是隐 隐约约也觉得不大对。过完年后一天下午,胡曙光在附 近,开了个车,说你要考建筑设计师的书,我都帮你找到了,我帮你送过来。一 堆书抱上来以后,春节以后事很多的,我也没真想考,就往海鹏书房一扔,都没 打开看,到了五六月份,爸爸来了,收拾袋子,发现里面还有三万元钱。这小子, 大概觉得两万元不给力,还要硬上。这个钱发现之后我就和海鹏说这不对,这个 人很危险。本来这两万元我就要退,但还有点犹豫。海鹏说一定要退。你不要拿。 我觉得是,我就约了胡曙光。当时本来商量好,让他给我们一个卡,把这个钱退 到这个卡上,退钱就有一个纪录。这是海鹏的建议,他有经验。结果没想到他带 老婆来了,一看他老婆肚子好大的。吃饭时又嘈杂。当时就没有说。在回来的路 上,他老婆拿出一袋子海鲜,硬塞给 杨芷媚,结果一打开又有两万元钱。这时 海鹏就说,那时五六月份了,他老婆七月底就生孩子,生孩子时,一定要退给他, 买一份礼物。然后把这个钱做为一个礼物一起送给他,不能顾及情面了。其后就 有一个拙政园边上的一个别墅的项目,由于甲方要求很高,还要竞标,有一定风 险。我们院内上了网后无部门承接,刚好胡是我们的建筑研究所,我就按照院里 的规定找了胡,他有空愿意做。后来由于项目的难度高,我又请了老院长周在春 老师一同参与这个项目。我跟胡曙光商议,七万元用在这个项目上,就作为给周 的前期费用支付,也相当于把钱还给胡了。胡曙光当时还拿出一张十万元农行卡 说这个前期成本我准备好了,这七万你不要退给我了。我坚决地退还他,说我个 人肯定不拿的,这七万我先用,不够再说吧。   所以 七万元是打算给出去的给周在春老师的劳务费。只是还没有来得及支 付给周老师就被你们抓了。】   根据辩方以上陈述,存在以下事实:   1、胡曙光有求于梅晓阳(求职称、求付款、求项目)   2、胡曙光与梅晓阳关系非同一般:梅晓阳自掏腰包两万元请客送礼替胡曙 光办理工程师职称、讨债,并且本来没打算找胡要   3、梅晓阳发现胡曙光以夹带方式给自己送钱   4、梅晓阳在发现胡曙光给自己送钱之后,“一而再,再而三”的收下了胡 曙光7万元钱。   5、梅晓阳收到的7万中的第1、2笔钱,长达数月没有归还   6、梅晓阳自称原来打算将7万元还给胡曙光   7、梅晓阳自称后来改变想法,打算将7万元交给周在春作为劳务费   8、梅晓阳收到的7万元不但没有支付给周在春,而且在被查处前,没有告诉 周在春   9、梅晓阳还钱和转移支付的想法,只有涉嫌受贿的梅晓阳和涉嫌行贿的胡 曙光以及梅夫杨海鹏可以证明   杨海鹏评论:【这七万元是明明白白的转移支付,是周院长的劳务费。但检 察院不顾事实,用诱骗的方式开始打造受贿的故事。让梅晓阳"不要讲过程,只 讲拿没拿,"就是无罪证据隐蔽的恶劣造证方式。检察院粗暴片面的办案风格尽 显无疑。】   基于上述事实,任何人想把这七万说成是【是明明白白的转移支付,是周院 长的劳务费】都是很难令人接受的——更别说这个“转移支付”的提法,是斯伟 江律师后来才提出来的了。   杨、梅声称转包给胡曙光包都是设计院不愿意接或者干不完的活。这个我有 点犯懒,就不直接引用了,观众众多,杨、梅应该不会否认。   先不谈胡曙光团队的工作能力如何,也不谈设计院这样做是否属于欺骗客户, 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设计院不愿意接的活,胡曙光们是愿意接的。   根据杨海鹏自述,梅晓阳对外包项目的归属至少有建议权,并且对价格有决 定权,可称胡曙光的衣食父母。在这种情况下,梅晓阳自掏腰包替胡曙光运作职 称和讨债,行为高尚,堪比雷锋,就差写在日记里了。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这 位热情豪爽,仗义疏财,与乙方打得火热的仁义大姐,虽然颇得单位最高领导信 任,却在一般群众和中层中树敌甚多。   杨海鹏自称【“我有道德洁癖。”】,还称【“我反对的不是体制,是体制 身上的污垢,是潜规则的正式化。体制从文本上没有这样写。我们叫体制:大爷 你好。体制身上的虱子听多了,也以为自己是大爷呢。我是个法律理想主义者, 我必须镇定。”】   梅晓阳等人图谋将工作的国企MBO……   梅晓阳暗中建立与自己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杨海鹏代为持股……   梅晓阳“一而再,再而三”的收取乙方胡曙光的钱,替乙方解决职称、要债、 拉活……   梅晓阳虽然在设计院资历很浅,群众关系很差,但仅靠一个师出名门,就能 得到单位一把手信任,不但屡受提拔,大获荣誉,还能与其合办公司……   ……   我彻底凌乱了,抑制不住的内牛满面:这是何等圣洁的道德洁癖啊……这些 不是潜规则、不是污垢,这是光屁股天使的三观,是红果果的要脸,我要是一直 有这样的三观,早就在这天杀的红尘中突出重围了…… (XYS20111029)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