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再谈白平和阎崇年的官司   作者:liangzx   白平和阎崇年的官司判决是否合理,网友我是一粒米与我持有相反的观点, 对此我回应如下: 我提出“只有出现在广告栏里面的悬赏广告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网友我是 一粒米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在广告栏里面的悬赏广告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也不是人们的常识”。实际上,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自然就没有专门的法 律条款来论及这个问题。不过,我国的新闻管理部门对新闻记者有着明确的制度 要求:禁止新闻记者涉足广告业务。记者拉广告都不允许,更别说在新闻里边夹 带广告了。可以预期,在以后制定的新闻法里边也必然会禁止新闻报道里边夹带 广告的行为。 虽然在实际的新闻稿件中不乏软广告和有偿新闻,但这种行为不能成为合法 的经济行为。就像卖淫现象随处有,但是法律不能保护卖淫过程中的金钱交易一 个道理。   网友 我是一粒米 还认为,“这个判决的法律导向对于社会是非常有害的, 首当其冲的就是媒体的公信力”。 我倒是认为,只有从法律上完全否定新闻广 告,才能增强媒体的公信力。如果承认新闻广告的法律价值,必然会降低新闻媒 体的公信力。打击新闻广告,应该靠法规或法律去约束记者的操行,而不应该靠 强制兑现新闻里边的“经济合同”来实现。这就跟不能靠收取卖淫税来打击卖淫 一个道理。再说了,既然你说“这个判决无异于当众扇媒体的耳光...”,那这 个判决不是正好符合社会大众的利益吗?既然他们在新闻中夹带了广告,判决又 打了他们的耳光,这个判决有什么不好? 另外,网友我是一粒米认为法院是在阎崇年势力的高压下才出现如此判决。 我觉得有些言过其实了。我不大相信两级法院都害怕阎崇年。 我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学术上的事情还是靠学术争鸣来解决比较靠谱。 (XYS20111009)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