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阎崇年,你把多少人害惨啦!   作者:白平   2009年9月9日,阎崇年在家中会见四家媒体的记者,就自己搞的《康熙顺天 府志》一书发出了“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悬赏,《北京晨报》将其登了 出来,埋下了“悬赏门”事件的种子。半年后,我从网上知道了他悬赏的消息, 有了“闹”他一下的想法,一来二去,终于打起了官司。四场官司都驳回了我的 诉求,又是一个9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我的上诉作出了判决,其判决书主 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99号   ……至今,白平已为阎崇年《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出错误909处。   ……本院审理中,白平向本院提交了其从网络下载的《关于召回〈康熙顺天 府志〉一书的启事》,称中华书局已于2011年3月16日发表该启事,以《康熙顺 天府志》一书部分文字标点出现错误为由,将已发行和销售的图书实行召回,欲 以此证据证明《康熙顺天府志》一书确有错误。阎崇年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的问 题。   首先,悬赏广告应当由悬赏者本人或他人经本人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发出。对 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 方民事行为,白平一方对此观点亦为认同。鉴于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对悬赏人发 生法律约束力,故对于悬赏广告的事实是否成立,应区别于一般的广告,从严认 定。本案中白平所主张的悬赏广告并非阎崇年本人在报纸上发出的广告或公开声 明,记者刘婷亦无阎崇年委托其发布悬赏广告的授权,故不能认定阎崇年发出了 悬赏广告。   其次,悬赏广告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为必要的前提。阎崇年本人发出 “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言论是在家中聚餐、采访这一特殊场合,其与四 位记者聚餐、采访的意图在于宣传新书,即使阎崇年在接受采访中有过于自信的 言语,但其没有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或要求参加采访的记者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 予以发布,故阎崇年与到家采访记者的谈话不宜被认定为以公开方式发表的声明。 记者所发表的是新闻稿件,也并非受阎崇年委托发表的悬赏声明。   再次,阎崇年未能对报道内容提出异议,不构成对记者稿件中悬赏内容的默 示。刘婷作为记者,在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发表新闻稿件是其本职工作,其并无 通过报纸替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阎崇年与记者之间亦未达成发布悬赏广 告的合意。故白平主张阎崇年对记者刘婷以阎崇年的名义发布悬赏广告这一行为 予以默示,缺乏事实依据。阎崇年在收到《北京晨报》后未提异议,是对记者采 访行为及发表的新闻稿件的认可,而非对记者代理其发布悬赏广告的默认。   此外,白平上述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根据已查 明的事实,白平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了新证据后,一审法院组织阎崇年 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其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无相关鉴定部门,无法鉴定, 故一审法院未再组织开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违反法 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对于白平要求本院将案件发回重申的上 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应当指出,阎崇年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虽无委托记者发布悬赏 广告之意思表示,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了过于自信的言论,经记者报道后, 的确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和争议,阎崇年对此应予反思,其在今后的采访 中应谨慎言论。白平作为专职的文学工作者,其能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认真研究 古籍,虽然其主观上有对新闻报道的法律效力的误读,但客观上对于文学古籍研 究和出版社发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综上所述,阎崇年与记者刘婷之间 的采访谈话及记者发表的新闻稿件,不能构成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原审法 院认定阎崇年未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并无并当,本院应予维持。因阎崇年发布悬 赏广告这一事实无法认定,故白平以完成了悬赏广告工作内容,要求支付报酬的 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白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白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建勇   代理审判员 屠 育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 峥   阎崇年的“悬赏门”,9月9日是开门的标志,9月9日又是闭门的标志,整整 两年。既然是“终审判决”,除了向北京高院递个申诉,已经没我什么事了。对 于这次判决,我再罗嗦几句,对关心此事的朋友们作个交代。   1.判决书说:“至今,白平已为阎崇年《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出错误909 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我后来又为阎书挑出过两个错误,作为新的证据,律 师将材料提交给了一审法庭。一审法庭企图隐匿这一证据,又经不住我的律师的 追逼,进行了拙劣的补救,最终还是违反了审判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我给阎书挑 出的错误是“911”,不是“909”,有案卷可以佐证。二审法庭连这些材料都懒 得看,凭意志做出判决,可见其如何地不负责任。   2.我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中华书局的《关于召回〈康熙顺天府志〉一书的启 事》,证明阎书确有错误。“阎崇年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 不予认可”。连这样的证据都要否认其“真实性”,难道中华书局召回《康熙顺 天府志》的启事也是假的?官司打到这样的地步,谁还能再和他说什么?   3.判决书说:“本案中白平所主张的悬赏广告并非阎崇年本人在报纸上发出 的广告或公开声明,记者刘婷亦无阎崇年委托其发布悬赏广告的授权,故不能认 定阎崇年发出了悬赏广告。”这是公开地扭曲真相。《北京晨报》当时的原话是 “这次出版,阎崇年也希望读者来监督,挑出一个错,奖金1000元”,这能说不 是阎崇年本人发出的“公开声明”?他将记者叫到家中,表述了向读者发出“挑 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悬赏的决定,有刘婷和张弘的证词在案。刘婷的文章 发表后,阎崇年不但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还发短信向刘婷表示感谢。这能说不是 对记者的“授权”?   4.判决书说:阎崇年本人发出“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言论,“但其 没有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或要求参加采访的记者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这是公开地扭曲真相。阎崇年对记者讲的话,只要不作特别说明,便都是希望在 报纸上公开予以发布的。刘婷证明他将这一内容讲了多次,张弘证明他讲了两次, 这还不是“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记者发表的固然是新闻稿件,难道其中就不 能有“悬赏声明”的板块?事实上阎崇年的悬赏声明已经通过新闻稿件发出来了, 任炳为之写了文章,我为之打了官司,多少人认定了这是悬赏,这能赖得掉吗?   5.判决书说:“阎崇年未能对报道内容提出异议,不构成对记者稿件中悬赏 内容的默示。”这是公开地扭曲真相。不管刘婷自己有无“意思”,不管她和阎 崇年有无“合意”,《北京晨报》上有“阎崇年也希望读者来监督,挑出一个错, 奖金1000元”的白纸黑字,悬赏的事实已经板上钉钉地存在,阎崇年不表示异议, 还对刘婷表示感谢,这能说不是“默示”?从去年3月中旬开始,我不断地以他 悬赏的事由和他交涉,我的律师也明确地以他悬赏的事由向他发出了律师函,舆 论沸腾,都在谈他悬赏的事情,几个月中,他都没有否定过自己悬赏的事实存在, 这算不算对其悬赏事实的“默示”?   判决书说:“阎崇年在收到《北京晨报》后未提异议,是对记者采访行为及 发表的新闻稿件的认可,而非对记者代理其发布悬赏广告的默认。”这是公开地 扭曲真相。对记者发表的新闻稿件的认可了,其悬赏声明就在这一新闻稿件中, 这不就是连同悬赏声明也认可了吗?   6.我方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其理由是多方面的。一审法庭公开地枉法审理, 法官充当了阎崇年辩护律师的角色,偏袒表现十分露骨。她隐匿证人证言,隐匿 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剥夺我方的陈述权利,不顾法理法条,千方百计地为阎崇 年实现其意志而卖力,做出了一个荒唐的一审判决。   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是成立的,在朝阳法院的庭审中,对这一焦点的 辩论已经结束,开始了另一焦点的审理——我挑出的九百多处错误如何认定。如 果不是认定阎崇年发布了悬赏广告,第二个焦点的问题就无须审理。我方要求法 庭责成有关单位对我提出的阎书错误进行鉴定,夏莉法官竟然以鉴定单位的资质 不明而予以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 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夏莉法官驳回我方的申请,是公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经过律师书面指出,仍不改正。   一审法庭如此表现,能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我算是明白了,原来北京 二中院也是阎崇年家开的。   “悬赏门”事件很有意思,从中可以窥见这个社会的一斑。首先,当事人阎 崇年很糟糕,他被拉出来遛了一圈,其学术和人品十分不堪,其耀眼的光环已经 消失。其次,中华书局的表现很糟糕,全然丧失了王牌文化单位的味道,形象大 损。不过他们发布了召回阎书的启事,还值得肯定。再次,审理案件的四个法庭 很糟糕,他们都屈服于阎氏的淫威,不惜枉法。此外,还有一个人民教育出版社 被牵连,表现也很糟糕(外界尚不知具体境况,以后再说)。总而言之,都是阎 崇年惹的祸,使一大批有名有姓的人都因为他而沾上了不干净,被老阎给害惨了。 我要写本书,将“悬赏门”事件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让人从中窥见这个社会的 一斑。 (XYS20110925)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