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在阎崇年的淫威面前,法庭算什么?   作者:白平   百家讲坛推出了于丹、阎崇年等一批“学者”,乌烟瘴气甚嚣尘上,败坏学 术空气多年,令人忍无可忍,笔者投入精力,参与了对他们散布的文字垃圾的清 扫工作。   阎崇年的“悬赏门”事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沸沸扬扬吵了一年,证据 确凿,公论昭然。笔者当时起诉,是寄望于法律的规制,让他低下其并不高贵的 顽劣头颅,规规矩矩地面对事实。当时以为,他会在法律的震慑下服输,同意调 解,理性了结此事。书生毕竟是书生之见,阎崇年后来的表现终于使笔者认识到 自己的幼稚。   本来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号称是公开审理,但法庭自始至终不允许任何 媒体旁听。许多媒体接到了上级指示,不得再报道此案。网上关于此案的讯息数 量不增反减,大量已经登载的东西都被删掉了。法官的态度趋向越来越明显,一 口气驳回了我的律师提出的许多要求。她说:“这是我的法庭”,不允许我的律 师在陈述意见时向对方律师提问。当时想的是借法庭之力摄服阎崇年,后来竟转 化为我在和法官拼搏了。我终于明白了,这法庭原来是他家开的。   阎崇年的“悬赏门”案件有两个焦点:第一,阎崇年是否发布了悬赏广告; 第二,我指出的阎书的911处错误是否成立。只有认定阎崇年发布了悬赏广告, 才有讨论第二个焦点的依据。   我认为阎崇年发布了悬赏广告,理由如下:   第一,2009年9月12日,《北京晨报》刊登了记者刘婷撰写的《阎崇年新书 求错,一字千元》,其中说到:“对于这部倾注了40年心血、先后校注十五遍的 书,阎崇年也希望读者来监督,挑出一个错,奖金1000元。”事后法庭向当事记 者作调查,刘婷和张弘都证明阎崇年亲口说过“挑出一个错,奖励1000元”的话, 是对广大读者说的。   第二,2010年3月1日,任炳在《北京日报》发表《京城学界正气——赞阎崇 年先生的勇敢之举》,其文章建立在认定阎崇年公开悬赏的事实基础之上。   第三,我在2010年3月中旬即以阎崇年悬赏挑错为由与他联系,他爱人接了 电话,我给她发了多封邮件;我的律师给他发了律师函;中华书局领导就此事与 他进行过协商;众多媒体就他悬赏而与我发生纠纷之事进行报道,纷纷打电话要 求采访他;在三个多月的过程中,他从来没有向人否定过他发布悬赏的事实,也 没有否定过《北京晨报》的报道和《北京日报》上任炳文章对他悬赏行为的介绍。 依据法律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 为同意”。   第四,直到2010年6月,他才对法庭编出了“一错千元”的说法是与刘婷开 玩笑的谎言。如果阎崇年的悬赏不是事实,从2009年9月的悬赏内容发布,到 2010年6月法院开庭前,历史给了他多少次必须澄清的机会?他为什么从来没有 作过对其悬赏行为进行否定的表示?   第五,在2010年12月的庭审中,法官在宣读了对四名记者的调查材料后,已 经主持双方开始讨论我所挑出的909处错误的认定问题,这说明法庭认为阎崇年 案的第一个焦点已经通过,阎崇年发布悬赏广告的事实已经可以认定。我认为法 官当时已经胸有成竹,她准备好了在第二个焦点的关节上做手脚。   法庭上开始讨论第二个焦点,法官要求我方提供对909处错误的鉴定单位, 王律师推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法官竟立刻以 “鉴定机构的资质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了我方的鉴定申请。这就是她的如意算 盘,不准许鉴定,就意味着我这官司输了,理由便是找不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 定单位。   王律师付出了许多努力,向法院摆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 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还摆出了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 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 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在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法官显然不能再以鉴定单位的资质问题作判决 借口了,那909处错误一旦付诸鉴定,法官显然就无法交差了。他们只好又回到 第一个焦点上来想点子,足足想了三个月,才编好了判决理由:   尽管有记者认为阎崇年的表述就是针对广大读者发布的广告,但这种认识毕 竟属于该记者的个人主观感受,这一点从仅有一名记者发布挑错给酬金的报道的 情节可以得到印证。而且,该记者公开发布阎崇年的这个表述时,也未征得阎崇 年本人的明确同意和认可。因此不能认为阎崇年的表述属广告发布行为,不能认 定“挑出一个错,奖励一千元”是阎崇年的真实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行为,一经发布者的发布行为即告成立,因此 应以明示为基本条件,即发布者本人的明确主动的发布。本案中,《北京晨报》 以记者的视角进行报道,而非以被告本人的名义发布广告。原告援引民法通则有 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 定与此情节不符。此外,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 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默示亦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综合以上论述,本院认为不能以《北京晨报》等相关报道认定被告实施了发 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的表述不能认为是被告发布悬 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从开始到后来,法官一共四次提出调解,每次我们都表示接受,而阎崇年则 每次都坚决不接受。他的底气很足,霸气很盛,根本不把那些“焦点”放在眼里。 他显然是在对法官说:“少和我扯这些‘调解’的淡!能赢就赢,不能赢也得判 我赢,我管你用什么办法呢!你也不看看大爷是谁!”于是法庭便判他赢了。 (XYS20110422)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