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避免误评误判:复审不能“不争论”   ——科研基金漫议之三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阎辉   [本文曾发表于2011年7月11日《科学时报》(科学基金专版),见链接 http://news.sciencenet.cn/dz/dznews_photo.aspx?id=11981 此为未删节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 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毫无疑问,评 审专家对申请基金是否被批准立项具有关键乃至决定性作用。但由于科技的发展 迅速,各学科互相渗透,没有哪位专家敢担保自己对本专业所有领域绝对熟悉, 因此,误评误判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如何尽可能减少误评误判,是值得认真探 讨的话题。   虽然我自己曾受基金委之邀,担任过面上项目通讯评审专家,但我认为,目 前当务之急是首先对评审专家的权力加以制约和限制——不要一提到“评审专家” 就立刻肃然起敬,事实上,某些评审专家或者由于责任心欠缺,或者由于学识不 足,不时出现胡评乱评的情况。例如,某些评审专家撰写的评审意见不足百字, 敷衍了事。还有些专家的评审意见竟然出现常识性错误,贻笑大方。例如,天花 粉是我国为数不多的走向国际的中药,天花粉具有抗肿瘤作用已经写进教科书和 药物手册,成为医学生应知的常识,却有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意见中,要求申请 者首先必须做预实验以证明天花粉是否具有抗肿瘤作用。   政治学上有一共识:“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类似地,上述专家 不负责任或贻笑大方的评审意见,也是缘于评审专家权力过大又不受制约。通常 情况下,即使没有制度性制约,专家意见公之于众后如证实错误,发表意见的专 家将会承受名声受损的尴尬,这将成为制约专家谨慎言论的一个因素。而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专家评审是采取匿名制,即使胡乱评审、敷衍马虎以至贻笑大方,也 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大可不必为因错误评审有损名声而担心,却对申请项目 是否通过操有“生杀大权”。而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 由。”   这一规定实际上蕴含着以下假设:评审专家比项目申请人专业造诣更深更内 行。但是这样的假设只能说相对正确而不能说绝对正确。其实,越是创新性强的 项目申请,越是存在申请人比评审人更深入研究前沿更专业的可能性,越是存在 被误评误判的可能性。想想孟德尔遗传学被打入冷宫几十年而后被重新发现的历 史教训吧!因此,国外的基金项目评审非常重视评审专家与申请人的互动环节。   根据我在美国参与协助导师撰写项目评审意见初稿的体会,评审人在仔细阅 读标书后,首先要写下几百字的复述文字,扼要复述项目申请书的要点(能否写 好这几百字的要点可反映评审人是否认真阅读、是否读懂了标书),然后就一些 疑义、不确定、漏洞,或不理解之处向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必须就这些问题逐字 逐句回答。然后评审人根据这些回答是否自圆其说或词不达意,来决定自己的评 审意见。这样的互动环节对发现学术思想超前的优秀项目,减少误评误判,是绝 对必要的。   试想,如今任何一本正规学术杂志在收到论文稿后,还需作者与审稿专家 “提问-回复”这样几个来回,以决定取舍。基金评审这么严肃重要的事怎可草 率一锤定音?世界上很少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的不准基金申请者与评议专家互 动的制度。假想一旦允许基金申请者与评议专家互动会“纠缠不清”是没有任何 道理的,也不符合世界上欧美等发达国家采取基金申请者与评议专家互动制度所 呈现的实际情况。   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增加申请人与评审专家的互动环节。这样虽然会增加一 些工作量,但为了不漏选优秀项目,还是值得的。设置项目申请人与评审专家的 互动环节后,是否会导致“徇私舞弊”的情形发生呢?其实这完全不必担心,目 前通过电子邮件(和基金委的“中介”)既维持通信双方互动,又保持彼此匿名 (“双盲”或“单盲”),以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这在技术上已不存在任何问 题。   此外,虽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定了复审程序,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 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 但同时又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 理由”。如此一来,所谓“复审”立马成了浪费时间的走过场,因为这样的规定 限定所谓“复审”只能限于纠正电话号码错误之类鸡毛蒜皮,而不能有任何实质 内容,哪怕评议专家常识错误贻笑大方,也不许纠正。   曾经有基金培训官员在某单位开讲座,“自豪”地宣称,通过复审推翻不予 立项决定的少之又少,恐怕1%都不到。其实这未必是好现象。本来,所谓“复审” 程序的设立,如同司法诉讼的上诉程序一样,旨在防止冤假错案。所以,“复审” 必须要有实质内容,而不能是“虚”的。既然有复审程序,却又规定“不争论”, 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不争论”的复审程序是无法起到纠错作用的。 (XYS20110807)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