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学术自由应从取消领导签字开始   ——科研基金漫议之二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阎辉   [本文曾发表于2011年7月4日《科学时报》(科学基金专版),见链接 http://news.sciencenet.cn/dz/dznews_photo.aspx?id=11926 此为未删节版。]   据说唐贞观年间,唐太宗看到新科进士们从端门列队而出时,十分得意地说 “天下英雄尽入我吾彀中矣!”,那得意神态无非是说,通过科举的制度保障, 举手之劳,就将天下精英一网打尽,尽在皇帝一人掌控之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两件事有什么联系吗?乍一看,二者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八竿子打不 着。但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千年的时空穿越足以令人目瞪口呆。   我国科研体制中的一个“痼疾”是人才部门所有制,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 果,如严重束缚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只“唯上”“唯书”的氛围,强化 科研人员与单位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部门领导虽然毫无贡献却“自动”在 下属科研人员的论文上署名等咄咄怪事。   “痼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得到某些制度上的保证。虽然《管理办法》 关于“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从表面看,这一条规定似乎再正常不 过。然而,如果对照申请书格式,可知所有项目申请书最后一页都必须经过依托 单位领导的签字盖章,才准许提交。换言之,单位领导对科研人员的任何项目申 请是否放行具有“一票否决权”。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领导在项目课题基金申请上的利 益是一致的——本单位下属人员能够获得外部基金组织的经费进账,领导没有理 由不签字放行,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由于项目申请人与单位领导在研究兴趣和 学术观点上的差异乃至人际关系缘故,导致领导施以“管、卡、压”而拒绝签字 放行。乃至在极少数情况下,个别领导“武大郎开店”—我不行,你也别想行; 或者本部门科研经费充裕,新加盟者休得“自立门户”,除非“归顺”到领导的 旗下。总之,领导就是不愿签字。万一碰到这种“秀才遇到兵”的事儿,如果没 有鱼死网破的勇气,那就只好自认倒霉了,哪怕珍爱熬夜撰写的项目申请书如亲 生儿,也只好让它“出师未捷身先死”了。   为了息事宁人和避免这样的“一票否决”,最简单的办法是将领导的名字也 捎带挂上,以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尽管领导本人也许对要申报的课题项 目内容一窍不通,除了签字外没有任何贡献。为何中国某些科研单位的领导能成 为发表论文数量惊人的“高产作者”?原来这“高产”有着制度上的保证。   在美国,虽然教授分为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几个等级,但在科研基金 的申请上,只取决于实力而不问教授等级。“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不会赋 予某个高级“骡子”批准别的低级“骡子”出来溜溜的权力。等级不同的各个教 授彼此之间学术上是完全独立的,决不会有初出茅庐的助理教授申请科研基金还 须所长正教授批准的规定。我也不知道全世界除了中国外还有哪个国家有这样的 规定。   据说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科研经费实行拨款制,后来才引进了体现公平竞争 的自由申请制。可惜一个好的体制到中国“本土化”后就走了样。单位领导通过 对项目申请书是否签字,而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申请能否提交操“生杀大权”,实 际上也对科研人员的未来职业生涯操“生杀大权”,如此“四两拨千斤”的体制, 与唐太宗的“天下英雄尽入我吾彀中矣!”,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吗?当你发现 国内现有体制倾向有利于打造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营造独立自由竞争环境时,还 用得着大惊小怪吗?   关键一点是,相关规定将项目申请人置于必须看领导脸色行事的心理压力之 下。在此心理压力下,势必潜在压抑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至于在 撰写项目申请书时还需顾及是否合符领导“胃口”以求能签字放行。   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某次文代会上重申,创作是 自由的,这一讲话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作家们的文学创作热情。只要不违反四项基 本原则,作家可自由选题创作,而无需领导签字批准,这样的宽松环境是出好作 品的最低条件。具备这一条件不一定立马能出好作品,但没有这一条件肯定不能 出好作品。   科学研究的复杂艰难程度比之文学创作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样需要“无需领 导签字批准”的宽松环境。实际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有这样的“需领导签字 批准才能申请项目课题基金”的规定。科学的发展和学术的繁荣有赖于宽松自由 的研究环境,而学术自由须从取消领导签字才能提交项目申请的规定开始,故在 此本人郑重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取消依托单位领导签字才准许提交项目申 请书的“一票否决权”。我认为合符逻辑的政策应该是:同意项目申请无领导需 签字,不同意才要签字—在一个合格的科研单位,政策的“默认值”(或曰缺省 配制default)是准许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自由申请课题项目而无需领导签 字批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才需要单位领导 签字请求基金委剥夺其申请权,即使如此,也应允许相关人员享有申诉权。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 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 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 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这一规定实际上彻底剥夺了科研人员携项目课题自 由流动的任何可能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所有科学基金中享有崇高声誉,获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立项资助往往被视为一个单位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让原依 托单位为人作嫁,“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根本就是缘木求鱼,匪夷所思 ——绝不会有那家依托单位会“傻”到如此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程度。按照这一 规定,项目负责人只能固定在某一单位“从一而终”,除非放弃经过激烈竞争好 不容易才获得的项目资助。如此,对科研和人才环境的改善具有极大的直接和间 接的损害。   我们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多年,但这一政策能否真正落实, 完全取决于是人才部门所有制还是人才自由流动。这不难理解。大家知道,三国 时代,群雄逐鹿,人才辈出。但假如诸葛亮“绑定”只能听命于刘备集团,假如 “天下英雄尽入我吾彀中矣”,那还会有“三顾茅庐”的佳话吗?   目前国家对出国留学的政策是“来去自由”,理论上对科研人员也允许自由 流动,但实质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却是对高层次人才流动政策的釜底 抽薪。因为基础科研人员的业绩主要考核指标是论文,而出论文的物质基础是获 得项目基金的资助。如果不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那结果自然就是人才 部门所有制。而一旦人才部门所有形成,“天下英雄尽入我吾彀中矣”,新版 “唐太宗”自然应运而生—虽然新版“唐太宗”也有可能如同历史上的唐太宗那 般英明,却总归与学术自由格格不入的。   不言而喻,只有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才能 “迫使”相关领导改善科研条件和人才待遇,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 环境,而只有具备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才能有利于科学的发展, 达成基金委的任务宗旨。   其实,纵观世界各科技发达国家,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乃惯例,平 常得实在不值一提。允许携项目流动是否会造成混乱只需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 验即可,根本无需多虑。为此,建议取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须经原依 托单位许可才能携项目流动的规定。或至少规定,在项目立项的一年内允许携项 目自由流动。可以预计,一旦允许科研人员携项目自由流动,其连锁效应必将彻 底根治科研领域多年来无可奈何的人才部门所有制“痼疾”,真正形成“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和人才辈出新局面。 (XYS20110804)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