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再谈所谓“选择性执法”   作者:腹黑小诱受   李开复道歉了。   凤凰网调查显示87.9%的网友支持方舟子。   按说这两件事应该标识着“李开复事件”的落幕。这又可以算作方舟子对于 当今社会的一点功劳。但有一批菁英却不这么看,他们一定要把“选择性执法” 的标签贴在方舟子头上。   前两天我在新语丝上发过文章《由李开复事件所想到的》点到了这一观点的 命门。但还说得不多,很多问题没有说透,所以今天来重点谈谈这个“选择性执 法”的问题,看看这张标签贴在方舟子头上是否合适。   关于“选择性执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从法理上讲,认定方舟子 “选择性执法”是不合适的。   虽然目前法学界对“选择性执法”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字面上 我们不难理解指的是执法主体对于不同的执法相对方,采用不同的执法标准,有 选择地进行规管。所以,“选择性执法”指的应该是执法机关这样的执法主体。 而方舟子只不过是普通公民,这个标签自然贴不到他头上。有人也许会说,这里 只不过个比喻嘛,把方舟子比作“学术警察”,这不究类似于类执法主体了么? 如果仅仅是个比喻,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用这个比喻来讲道理,那就不行了。 所谓“执法机关”、“执法主体”中的“执法”指的是“法律的执行”。法律是 什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既然法律强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那么执法机关执行法律就应该对所有执法相对方一视同仁不得偏私。否则就是违 背了法律的宗旨,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而方舟子打假、揭露学术腐败与此有本 质的不同,其法律依据在于宪法所赋予公民权利——言论自由。既然是公民个人 的权利,那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即方舟子不去揭露某一类型的腐败,这 是宪法赋予的人身自由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理直气壮的、堂 堂正正的、站得住脚的权利。那些人指责方舟子不去揭露某一类型的腐败,这就 属于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无端侵害别人的宪法权利。   另一方面,指责方舟子“选择性执法”,潜台词就是方舟子“不敢碰硬”, 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但我倒要反问一句,你们为什么要把方舟子往虎口里推呢? 没有武松的能耐,没有解珍解宝的窝弓、没有李逵的两把板斧,就敢上阵与老虎 搏斗的人,不就是孔子所说的“暴虎冯河”之流么?方舟子三尺微命一介书生, 赤手空拳单枪匹马,怎么斗得过呢?那些妄图推他去打虎的人,究竟是何肺腑? 打虎之事,本就应该众人协力。何况方舟子也不是没打过老虎,新语丝上现在还 挂着“周森锋”“韩忠朝”,也能算是老虎吧。方舟子批判过的像卫生部、环保 部、教育部、科技部等等部级机构与不少了。而且方舟子也表过态:只要XXX网 站敢登,我就敢查。   有些人就是这样,看一个人不是看他已经做了什么,而是看他没有做什么, 这样公平吗?方舟子本就是致力于揭露学术腐败,有些人指责他没有揭露政治上 的腐败,这就好比指责一个专业反扒队员不去抓江洋大盗,指责一个兽医不去给 人开刀割脑瘤一样可笑。 (XYS2011120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