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敦促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认真调查举报的重大学术造假和学术欺骗   尊敬的方先生:   首先对您前一段被袭击表示问候,对袭击您的凶手和幕后犯罪分子表示强烈 的谴责,并对法院的不不公正判决表示愤怒和抗议。我衷心也希望您以后加强防 范,注意保护自己。   我本想在新语丝揭露一起重大学术造假和学术欺骗,但是顾虑到您一直所承 受的巨大压力,以及由此也可能给您造成进一步的麻烦,我在此仅敦促已经得到 我举报的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认真调查我最近举报的重大学术造假和学术欺骗, 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果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继续不 调查、不处理,我将继续向国家其它部门举报。我仍然希望和相信在体制内能够 调查清楚我举报的问题,并根据调查结论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处理。   大约一年以前,我向清华大学各级领导匿名举报了清华大学xx物理系一位院 士的重大学术造假和学术欺骗,以及骗取国家巨额科研经费的情况。但是清华大 学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对我的举报进行调查。由于该院士的人事关系仍 然在中国科学院“XX物理研究所”,而且他的科研项目也主要在该研究所,我最 近又匿名向中国科学院各级领导和该研究所领导反映了有关情况。但是中国科学 院和该研究所至今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对我的举报进行调查。   是不是中国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对于匿名举报不予调查?我在网上搜到了这 篇文章 (http://www.jcrb.com/zhuanti/jczt/hcjb/mtbb/201006/t20100611_367864.html), 里面对于匿名举报有详尽的分析,并列举了中国政府的有关法规。其中 列举的1987年7月8日中纪委出台的《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 第4条第6项规定:“对匿名的检举、揭发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揭发的 一般问题,可摘要交被揭发者说明情况或转有关党组织酌情处理;对揭发的重要 问题,必须查明究竟,认真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内容,只是空扣帽子的检举材 料,可不予处理。”   我也查到了2006年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 ,其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匿名举报”,但是在“第四章 处理程序”中 的“第十九条”规定:“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 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 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构应在 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因此根据该《办 法》,显然“匿名”和“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程序是一致的,只是在“实名” 举报的情况下需要将调查决定、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实名举报人”。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结论,不管中国政府是否鼓励匿名举报,但是对于匿 名举报是要求认真调查的。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对我匿名举报的重大学术造假 和学术欺骗不予调查是不符合中国的有关法规的。   坦诚地讲,我本人匿名举报显然是害怕被举报人和其利益相关者的打击报复。 该院士作风彪悍,在学术界势力庞大,手下还有在学术界影响很大的重量级人物, 据悉连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的领导对该院士都忌惮几分。这也许是清华大学和 中国科学院对我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原因?国内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比比皆是,连您这样的名人都会被歹徒肆无忌惮地恶意报复,而我作为一个普通 的科研人员,下有幼子需要抚养、上有年迈父母需要照顾,没有勇气牺牲做英雄, 也是可以理解的吧?   方先生,我敬佩您,也一直以我能够做到的各种方式支持您,但是我没有勇 气跟随您,所以只能采取这种看似“小人”的方式匿名举报。   无奈的匿名举报者 (XYS20101214)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