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千人计划”两个月:为何“亡羊补牢”   作者:饶毅   最近,国家大力引进海外人才的“千人计划”通知:入选者可以有两类选项, A类是全时回国,B类是每年回国 2个月。   这和以前要求6个月和9个月以上回国工作不同。   为什么?   对于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来说,我们根据自身情况,和对于自身发展的需 要,基本不需要2个月(或6个月、9个月),而只要全时回国的。这里可以有过 渡,保证科学研究没有因为回国而中断、允许要回国的学者妥善安排国外实验室 人员的出路,等等合情合理的过程。   事实上,我院已经申报的几位,都是明确说好了最终是全时回国。   以后,我们基本也是这样,不愿意全时回国的,我院不报(除非非常特殊的 情况,迄今我们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况)。   我们不求数量,不求名义,我们需要的是切实推进国内工作,而且需要水平 较高的。   在海外生命科学正教授中,能符合我们标准(回国后能开展和世界一流大学 较好的科学家一样的工作)者,大概不到20位,也许不到10位。   一些潜力非常好的副教授,我们也希望引进(现在有少数“千人计划”入选 者是突出的副教授)。   在千人计划之外,我们积极招聘有潜力的年轻人,对于这些人潜力的判断, 肯定不会专门数在某些杂志发表论文数量,如果这样,无需我们懂科学的人,只 要懂英文的高中生,就可以扳指头算了(这个可笑的现象,也在中国和部分海外 华人中发生,用引进的人有多少这些论文来判断国内单位是否引进得力)。   所以,出台B类,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多大意义。可能还有反作用:它给我 院已经申报成功(而以前答应全时回国)者一个潜在的改变决定的可能。因为答 应我们全时是口头的,在此基础上,我们看到他们在国家“千人计划”申报表格 上填写的时间是9个月,是签名负责的,我们才上报。而国家后来告诉他们(和 其人入选者)可以选择2或者9个月,就给予了更改的可能。与我们讨论到北大的 正式和全面合同在此通知以后。   我与此更改没有利益关系(如果有,也是潜在受负面影响)。   我也不知道出台的原因和过程。   所以,发表意见不是因为有利益关系。   给予两个月的可能,是国家有问题,还是单位和个人有问题?   我认为,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比较大。   国家“千人计划”需要的是多种人才,除了科技、教育方面,还有金融、企 业方面。有些可能无需很长时间,国家是但求所用。这些方面我不懂,只能臆测。   对于科技和教育人才,出现2个月的B类,我猜想,是因为比较多的单位和 (也许是多数)入选者,做不到承诺的6个月或者9个月。有一次,我看到西部某 个大学一次申报10个千人计划,其中不乏较好的学者(这里“较好”指学术上), 而且承诺9个月。我不信这个学校和这些人能做到。但是,在审批的时候,只能 相信单位盖章和个人签名是说实话,无法断定是说假话。如果要证明是假话,也 需后来查证。在全世界的科研和教育相关机构,都没有假定单位和个人申请时联 合说谎,所以,无法因为这样的猜想而不批、而且不知道哪位是真、哪位是假。   国家很可能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实际不能做到承诺。当有很少这样情况时, 完全可以开除,但是如果较多时,作为掌握全局政策的人,可能出台折中的解决 办法。作为学者的我等,可能会不同意。而制定政策的部门可能需要找到最好的 现实可行方案。   所以,国家有不得已的因素:提出B类,将本来给个人的一百万(不是每年, 是总共),变成旅费和学术活动费用,由单位掌管,是亡羊补牢的措施。   我知道,有些海外学者因为回国时间不能太长,无论哪个单位请,也不答应, 因为他们坚持原则,在海外和国内做事都说实话。   有些学者回国,可以做到他们承诺的6个月(生命科学的第一批曾经批准过6 个月的,第二批以后没有,其他学科可能有6个月的),而且不要国内任何个人 收入,包括不动用一百万,而且平时也不拿国内一分钱。   以上,本来我以为是应该的、自然的,后来知道,对于相当多海外华人来说, 并没有脱离低级趣味,所以出现以下现象:确实有些海外学者,到国内占便宜。 丧失了原则,道德标准较低。而且从开始申请就和国内单位串通好了,欺骗国家。   如果海外学者的道德标准都比国内现在平均水平高,如果海外学者在国外生 活较好、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比较有自尊,这些情况,本来不会出现。 (XYS20100326)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