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正研评定内幕(续) 程新金处长的复信: date 14 January 2010 14:56 subject Re: Re:呼唤公平和正义! 吴国雄院士: 很高兴收到您的来信。对您所提出的一些意见,我在附件中谈了自己的看法,供 参考! 再次感谢您对研究所正高级岗位聘任工作的关心! 程新金 附件内容: 吴国雄院士: 看了您的信,很高兴您对我们的工作这样关心,并提出了许多想法。有一些 我很是同意,也有一些我不是很同意。原因可能是您对有关新近的政策不够了解 和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够所致。 下面就您提出的一些意见,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中国科学院系统中如今的职称工作是聘任制,不是历史上执行多年的 评审制。两者的区别在于:现在的聘任制是所务会最终聘任,前面的招聘委员会 是学术评审、是基础,但不是最终结果。所务会根据招聘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 最终聘任。 “第一: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旦定下来,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未经事先设 定标准就把诸如“沈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第三)”这样的奖项作为事 后的补充条件;也不能如你来信所说“考虑到”、“还有”之类的人为处理,以 免留下把柄。” 回复:关于资格审查,我们所下发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一些定量的条件,但是,定 量的条件之外还有一些补充条件(如:模式研发人员、论文被引用、专利情况等 等),以免造成一些有实际贡献但文章数量少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实际 上,科学研究工作评价是很难的,完全定量化是不科学的,因此,考虑科学家的 不同科技贡献是非常重要的、必需的。如果只论文章数量不论论文质量和引用以 及申请人其它重要科技贡献,那么象LASG俞永强等优秀的模式研制专家就会被档 在门外了。有关文件细节请您可以参考我所下发的文件。关于王喜全的资格问题, 我在上次已经回复了,他副研任职已有13年,他的近5年发表第一作者论文是10 篇(其中SCI论文4篇,CSCD论文6篇),其它SCI论文3篇、CSCD论文若干篇。其 论文数量少1篇第一作者SCI论文但多出2篇第一作者CSCD论文;同时,他的非第 一作者SCI论文和CSCD论文还有若干篇,兼顾他在推广大气污染预报系统方面的 贡献……含获得沈阳市科技奖励),批准了他的上会答辩请求(不是您说的在事 后,而是事前根据早已经下发的文件规定操作的)。我认为:这既不违背已经发 布的文件条款,也是符合科技评价的基本准则的。 “第二,关于评委的组成,传统上是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包括外单位专 家)。现在的评委会由“所领导,各部门主任、所内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组成”。 从性质上来说答辩阶段是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评价,评委专家必 须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和造诣。而“各部门主任”在研究所是科学家的公仆,属 管理的性质。“各部门主任”可根据设岗需要向组织人事处要名额,向所务委员 会要政策等等。但科学评价则应该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等具有较高的科学素养和造 诣的“所内外著名科学家”组成。这样两者的职责、权力界限就会清晰,就可避 免行政权力不适当地扩大。 本次评审中,13位研究员名额有28人申请,规定35位评委每人投13票。这 一规定就必然导致不大可能有13位申请者满2/3票入选。应当让评委事先对投票 方案讨论决定,要么进行预投票,要么每位评委多投若干票等等,以避免出现所 选不满额的问题。而且监票小组的产生一般需评委确识,选票结果要当场宣布, 这都是一般的“民主程序”!本次评审中这些程序都没有了,造成投票结果13个 名额只有7个(54%)达标,这本是可避免的。” 回复:招聘委员会由所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不能替代招聘委员会,学 位委员会也不能替代招聘委员会,否则,所外的知名学者、所学位委员会中的知 名学者就不能进入招聘委员会了。这既符合我院有关规定,也是非常合理的。室 主任们都是优秀的科学家,对申请者也非常熟悉,没有理由让这些优秀科学家在 招聘委员会之外,正如,学术委员会不能完全把室主任们排在外一样。本次评审 的评审委员会,包括了所内外的两院院士10人,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2人,杰青 和百人计划多人,我人为还是非常合理的和有权威性的。最终聘任的研究员是10 名〔其中7人是通过招聘委员会的2/3票的,所务会特批了3人(占30%),所务会 特批的这三人是完全按照得票多少进行特批的,不存在人为性〕。所务会聘任的 正研级高工是得票第一的段树,由于评委只能在3人中投1人,所以有些分散,这 一点上您的意见有些道理,可以适当多投一些,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即便多 设置一些投票名额,也经常是不集中的。考虑到正研级高工多年没有聘任了(是 院里此前的政策规定),这次特批正研级高工和项目正研级高工我认为是合适的、 是对我所从事技术工作的优秀专家的认可。项目研究员是我所的“内部粮票”, 是得票排在前面的被聘任为研究员之后的申请人,也是完全按照票数多少而定, 也不存在人为性。项目研究员的得票显然不能要求超过2/3。至于计票人和监票 人(共6人),是当场确定的,票数也是在会场当场统计出来的,这些基本程序 都是严格遵循的。总之,一句话:所有程序都是公开的,所有的票数都绝对是准 确无误的有档案可查的,所有被聘任者都是按照得票多少而定的,不存在任何的 “个别特殊调整”。事实上,从来没有过所谓的“个别特殊调整”。 “第三:由于上述不合适的规定,导致最后只有7个名额满足2/3选票的指 标。在这种情况下或许较好的补救办法是另外组织一次评审。但根据近日公布的 15人入选名单(包括正研10名、正研级高工1名、和项目研究员4名),尔后由所 务会又补了8位申请人。这就不是“个别特殊调整”了,而是导致有53%(8/15) 的名额是在被专家委员会否定的情况下,由所务委员会操办了。如此一来,专家 评审的过程等于虚设,民主也就成为点缀而已。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问题,由于规 定不合适,导致背离了传统的民主程序。” 回复:对于您这第三条,我已经在上面的文字中回复了,所有被聘任者都是按照 得票多少而定的,不存在任何的“个别特殊调整”。事实上,从来没有过所谓的 “个别特殊调整”。所以,我不能同意您的所谓“……由所务委员会操办了。如 此一来,专家评审的过程等于虚设,民主也就成为点缀而已……”的提法,因为 最后聘任的结果是完全根据专家的投票结果定的,所务会没有任何一点点的人为 调整,只是截止到哪里的问题(截止到哪也是依据事先确立的名额)。另外,研 究所从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中规定项目研究员需要得票超过2/3,而且实际新聘任 的项目研究员都是得票相对最多的前副研究员(段安民、段民征、陈泽宇、丹 利)。所以,论研究员的10名被聘任者是合适的,所有3个被特批的都是得票相 对最多的(段晚锁、夏祥鳌、布和朝鲁),特批的比例这次是30%,至于特批的 比例是否过大到是可以商榷的。 最后,感谢您的意见,虽然我们的看法不尽相同。有些可能是我们的政策解 释宣传工作不够所致。但,无论如何,感谢您的关注和意见。 祝好! 组织人事处:程新金 2010年01月14日 吴国雄院士的答复: 程新金同志, 谢谢你的来信和解释。但是你的解释似乎前后相互矛盾十分严重。 1、王喜全的问题:上一次去信已说过与具体人无关。你在前一次来信也已说过 “35名评委投票,王喜全获得25票”,因此更与王喜全无关。你为什么还要提到 王喜全的问题呢? 2、招聘委员会的组成: 你说“招聘委员会由所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和“有权威性”,这是对的,是可以 接受的。你又说“杰青和百人计划多人”。那么多的杰青和百人计划,哪些能够 成为招聘委员会成员,有什么规定?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你在前一次来信中说招 聘委员会是由“所领导,各部门主任、所内外院士等著名科学家组成”,这就与 “招聘委员会由所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和“有权威性”的说法有原则不同。我们 不涉及个人,只就指导性文件的原则来说。“各部门主任”是以行政性质为引导, “著名科学家”是以科学水平性质为引导。你的这个“组成”的指导原则就具有 行政性质+科学水平性质,这与你现在提到的原则就很不一样。至于你用“室主 任们都是优秀的科学家,对申请者也非常熟悉”为根据也是不对的。难道有管理 才能的一般科学家就不能当室主任?在国内外这种情况很普遍。从原则上讲并不 能说“室主任们就是等价于优秀的科学家”。“对申请者也非常熟悉”更不能成 为进入招聘委员会的理由!这应该是最基本的常识!!难道所外的专家“对申请 者非常不熟悉”就不能进入专家委员会啦? 3、投票到底有没有“法定”标准? 两天前的信中,你说“本次35名评委投票,王喜全获得25票,超过到会评委 的三分之二(24票),符合法定票数”。既然三分之二是“法定”的,当然谁也 不能随意改变,改了就出了这个“法”,当然就要出问题。正是按照你的这一个 “法定”的说法,我才给你谈了几点建议,避免出问题。现在你又说“研究所从 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中规定项目研究员需要得票超过2/3”。两天中你完全给自己 唱反调,这是为什么??到底有没有“法定”标准??如果没有,你前面为了证 明你是对的所提到的这个“法定”是从哪里来的??你说“研究所从来没有在任 何文件中规定项目研究员需要得票超过2/3”,那么为什么你每每提起2/3, 大 家也常常谈到2/3?是不是你和大家一直在“搞错”?评委投票到底要不要标 准??你口口声声说要欢迎大家监督,刚刚听到几点建议就要找这个自相矛盾的 (有法定和没有法定)的理由为自己粉饰。既然你都对,谁还能对你提意见呢? 既然认识不同,建议组织人事处组织一个研讨会讨论讨论(还可邀请所内外专家 建言),或与其他兄弟所的组织人事处交流,以便统一认识,共建大气所的创新 文化! 吴国雄 2010年1月14日 程新金处长的复信: 吴老师: 谢谢您的回复! 看来我们的政策宣解还需要多做一些,那样,您就会更了解有关政策了。 1、 关于王喜全的问题:是您在您的上封邮件中提到了“沈阳市科技奖”的事 情,在申请者中只有王喜全有此奖,自然,我就对他的情况作了些说明。 2、 关于评委的问题:室主任是优秀专家,但是优秀专家不可能都是室主任, 这个逻辑关系是清楚的。现在的评委有35人之多,再进一步增多当然也许是可行 的,但似乎太多了些吧? 3、 关于票数标准问题:在所里发的文件中有2/3票数的规定,这是针对研究 员的,不是针对项目研究员的。所以,我并没有前后矛盾。所务会根据票数适当 特批几个也是文件中有提及的。顺便说明一点:我们所的研究员报名条件是较高 的,所以,上会答辩的申请者都是相当优秀的,按照票数多少遴选少量特批也是 有情可原的。 可能您对我的回信的动机有误解,给您回信其实是对您意见的高度重视,并想把 问题进一步讨论清楚。实际上,人事方面的政策确实见仁见智,我们的工作中还 有很多有待研究和改进的地方。所以,您提议的研讨会,我很赞同。事实上,人 事政策的讨论已进行过很多,只是您身为院士,太忙了,有的会议您没有参加, 有的会议不好意思麻烦您。比如,去年的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和管理研讨会, 等等。我会向所务会建议召开专门的研讨会,诚恳地征求大家意见! 谢谢您的提议!! 祝好! 组织人事处:程新金 2010年1月15日 吴国雄院士的复信: 程新金同志, 你的两次来信都意味着是由于不“了解有关政策”才委屈了你!是不是这样呢? 给你的信三个方面都是谈的原则问题。 1、“第一,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旦定下来,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未经事先设定 标准就把诸如“沈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第三)”这样的奖项作为事后 的补充条件;也不能如你来信所说“考虑到”、“还有”之类的人为处理,以免 留下把柄。” 你把一个地市级二等奖的第三获得者也当成补充考虑提出来,不仅对申请者没有 任何帮助,而且这个等级的奖是“未经事先设定标准”的,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 场合提出来是不合适的。说明你作为组织人事处的处长,政策和原则意识单薄, 有随意性,是应当注意的! 2、 人事处(历经王世一、任丽新、白欣欣和李林亭等处长)一直扮演“公仆”的作 用 (此信似乎没有写完,但原始邮件如此。) 王会军所长的信: 国雄院士、新金处长:你们好! 你们的讨论很有见地,也都提出来一些对未来工作有益的idea。你们展示出来的 责任意识很是让我感动。总的说,研究所的职称聘任工作是好的,这些年来聘任 的研究员还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但是,毫无疑问,我们的工作中还有需要进一 步完善的地方(大家提了一些,我们还可以和兄弟所交流一下经验,取长补短)。 我提议:二位终止这次的E-mail讨论,而到将来准备召开的研究所十二五发展战 略研讨会上详细研讨。届时,将讨论人事管理、研究生教育等诸多问题,更包括 研究所科技发展问题。这对我们所的十二五发展至关重要。 再次感谢你们的认真负责的精神,并祝好! 会军 2010-01-15 另一封未署名的信: from Shi Chang date 15 January 2010 23:11 subject Re: Re: Re:呼唤公平和正义! 各位领导、老师: 看了一位老师转发来的这两天关于“大气所正研评选中存在问题”的几封email, 颇为感触。从一封匿名信引发了人事处长程新金的辩解与吴国雄院士对大气所长 远发展的关心,从几封email不难看到几点: 1. 吴先生的正义凛然和对大气所发展的谏言、诚恳的态度令我们肃然起敬。本 来心里就很失落(因为我也是一名落选者),一直没精打采,觉得前途渺茫,但 看到吴先生的信件,心里上感到一些安慰。谢谢吴先生为公平正义谏言,为大气 所的前途谏言,为我们无名小卒的希望谏言。 2. 程新金处长的回答前后矛盾甚多,逻辑缺陷明显,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己 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和吴先生的通情达理相比,天上和地下泾渭分明。人事处长 要有公仆意识,这是最起码的底线! 3. 程新金处长如此的振振有辞,那么我们来问问他,当年他是怎么一夜之间鸡 犬升天,成为正研究员的?你有什么成果满足研究员的条件?你经过哪个公开的 招聘委员会通过公开的答辩和评选荣获正研称号的?还是你利用你是人事处长的 权利,私下偷偷摸摸的、并经过“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请程处长解释一下 你是如何通过“偷鸡摸狗”的勾当得到不应该得到的东西?期盼你的回复! 一个伤心绝望的人! 吴国雄院士的完整邮件: 程新金同志, 早上因为要赶会议,给你错发了一封未完了的信,下午有人告诉我此事。晚上宴 会后回家,发现的确发错了,对不起。现将正确的信稿copy在下面,供你参考! 吴国雄 程新金同志, 你的两次来信都意味着是由于不“了解有关政策”才委屈了你!是不是这样呢? 当我读了你给匿名信的回信,发现存在若干原则问题,而在原则问题上是不能回 避的!因此才花时间给你就这些原则问题谈若干建议。至今你在若干原则问题上 还是没弄明白: 1、资格审查标准问题:我说的“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旦定下来,就必须严格执行, 不能未经事先设定标准就把诸如‘沈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第三)’这 样的奖项作为事后的补充条件;也不能如你来信所说'考虑到'、'还有'之类的人 为处理,以免留下把柄”显然是不针对个人,而是谈如下一个原则问题: 你把一个地市级二等奖的第三获得者也当成补充考虑提出来,不仅对申请者没有 任何帮助,而且这个等级的奖是“未经事先设定标准”的,事后对特定的人或特 定的场合提出来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显见政策和原则意识单薄,有随意性,是 应当注意的! 2、招聘委员会的组成问题:评审过程中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自我介绍和答辩以及 招聘委员会质疑是一个关键的环节。我在第一封信中就指出“从性质上来说答辩 阶段是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评价,评委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科学 素养和造诣”。而你所说的评委会由“所领导,各部门主任、所内外院士等著名 科学家组成”就意味着这个委员会是由行政管理人员+学术专家组成,就像本次 招聘委员会的35名成员中有十余名室主任一样。两种组成方式存在着原则性的差 别。按照你的方法,学术专家在整个研究员招聘过程中唯一有的那点投票“权力” 也要被行政管理人员分享了!行政管理不就越权了吗?你的本次来信仍以“室主 任是优秀专家,但是优秀专家不可能都是室主任”来模糊管理人员和学术专家的 概念和他们之间的界限,可见你在原则问题上仍然存在糊涂认识。就拿组织人事 处历届处长王世一、任丽新、白欣欣和李林亭来说。他们是行政管理人员,一直 扮演“公仆”的作用为大家服务;但由于他们不是学术专家,他们就很自觉地排 除在招聘委员会专家成员外,不享用或滥用这个权力,受到大家的赞许和尊敬。 再拿你来说。你作为组织人事处处长,现在也是招聘委员会成员,你能说你也是 优秀专家吗?非常清楚,不能在“管理人员”和“学术专家”之间划等号!这就 是说,第二阶段的答辩阶段就是专家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评价。管理 人员/室主任们应当分工负责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工作。这样的分工负责、分 段把关就能够更好地弘扬民主,更合理地完成招聘工作。 3、投票到底有没有“法定”标准问题:既然已有设定2/3的标准,而且是法定的, 那就必须坚定执行! 吴国雄 2010年1月15日 吴国雄院士给王会军所长的信: 会军, 又是一封匿名邮件!抛开一些“逆耳”的、有火药味的词句,这里又提出一个大 问题:程新金是通过什么方式成为研究员的,我作为大气所学术委员会的副主任 尚且不知晓?是不是因为我出国开会(一般不超过10天)不知道,还是有什么特 殊规定不需要举行专家委员会让他进行答辩? 吴国雄 2010年1月16日 王会军所长给吴国雄院士的信: 吴老师,您好! 谢谢您的关注! 昨天,我给您和新金等发了个E-mail,提议你们终止此次的E-mail交流,而是换 成面对面会议交流方式,因为那样的话会效率高些,更深入一些。既然我已经提 议了终止这次的E-mail交流,我自己也不在这里说了。请谅!在后面的会议上我 会就所有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提自己的想法。我在还广州开会,下周会都在北京。 祝好! 会军 2010-01-16 吴国雄院士给王会军所长的信: date 18 January 2010 08:42 subject Re: Re: Re:呼唤公平和正义! 会军, 这两天一直忙于审查修改““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2010年1月15日汇总稿)”初稿,没有及时回复。 开这个会议很好。据学位委员会及若干研究员说,他们均不知道有关程新金可 以不用通过委员会答辩取得研究员的有关规定。因此请程新金同志也准备好相关 文件向大家介绍。 吴国雄 又一封未署名的信: from Yu Hu huyuzy@gmail.com date 16 January 2010 11:26 subject 对程新金处长的质疑 给位老师,同事: 此次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匿名信对结果表示了强烈质疑,很遗憾除了吴国雄院 士仗义执言外,其他人都保持沉默。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还是明哲保身,不 得罪当权者?或者是自己部门、团队从中受益,不愿意结果有变?如果按照程处 长的解释,现在职称是聘任而非评审,那还要学术委员会何用?程新金多次回复 的信件中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他的“政策性”及“操作性”毫无纰漏,照程的 意思,若有错,错在参评人员,错在评审委员会,错在提出不满的人。不要再让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们替你们背黑锅,不要再污辱全体评委及科研人员的智商。请 你搞清楚自己的职务职责,这是“技术职称”评审,不是“行政职务”任命。 最后,再次呼吁有更多的人站出来为建立大气所公平、公正,公开的职称评审制 度大声疾呼! 大气所一员 (XYS20100118)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