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中国性科学》为何不撤销抄袭之作?   作者:陈亚亚,上海社科院,voiceyaya@163.com   简要说明:   2月5日,我向《中国性科学》举报《女农民工中的拉拉》一文抄袭(我的 《围城中的拉拉》,随即收到该刊回复,称会力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几天后, 他们告知我已将我的来信转给蔡,让她跟我联系。我回信称希望他们核实此事, 随后收到蔡来信,提出希望我能原谅她,我建议她公开道歉,她再次回复就否认 了抄袭,我表示既然如此,就不用沟通了,让学界公断,随后她来信提出同意撤 文。   2月19日,我对此事的简短说明在《华人性健康报》上刊出后,收到某老师 来信,谈及《中国性科学》托其斡旋,并转来蔡给他的信。我提出可以原谅蔡, 尽量降低此事对蔡的影响,但不愿私了。我希望《中国性科学》刊出一简短声明, 称该文涉嫌抄袭予以撤销,在网上论文数据库删除论文,则我可以在自己主持的 网上撤销对此事的说明,以后如无必要,也不再提及。为表诚意,我即将自己主 持的女权网上的说明内容隐藏。   3月1日,《中国性科学》来信,提及已删除蔡文电子版。但随即收到一朋友 来信,称其在网上下载了蔡文和我的文章进行比对,故来信支持我。我回信询问, 知其下载时间确在《中国性科学》告知我之后。我随即写信给《中国性科学》, 提及我不认同这一处理,并询问删除电子版到底指什么?   此后我再也没有收到该刊回复,而据我举报已有一个多月了。我决定恢复我 的说明之简版,并简单说下我对《中国性科学》的看法:   1,审稿不严(或者就没有审稿)   蔡此文是2009年6月投稿,据蔡说投出后不久就收到用稿通知,对方要版面 费时,她提出撤稿,但对方没同意。于是此文于第9期刊出。   蔡文研究的是女农民工拉拉,但文中对研究方法未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 研究资料(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资料)作为佐证。如果该刊有实行规范的审稿制度, 不可能刊登这样的稿件。   2,对抄袭事件的不处理   该刊对“抄袭”一直避而不谈,只是让蔡与我联系,让蔡与我认识的老师联 系,甚至直接托人斡旋。我只能认为,该刊有强烈的希望此事私了的意愿。如果 该刊确有难处,不希望此事公开,我以为应该坦白跟我说明理由,争取我的谅解, 而不是现在这种做法。   我无法理解《中国性科学》迟迟不处理此事、而且从中斡旋的做法。我以为 抄袭一事,不是我与蔡的个人恩怨。《中国性科学》没有立场、也不应该从中斡 旋,如果想做点什么,恐怕是要反省他们的审稿制度和处理抄袭的做法。   我之所以还肯花时间来举报此事(而不是自己在网上出一告知就完事),我 以为是对《中国性科学》的尊重和爱护。如果《中国性科学》跟现在到处泛滥的 那些垃圾杂志一样,只要出版面费就可刊登,我根本就懒得跟它较真,因为没有 认真的研究者会引用或者参考这种垃圾杂志上的论文。我的举报目的不针对任何 人,就是非常单纯的,希望相关研究者知道这篇论文是抄袭和编造的。   仅此说明,《女民工中的拉拉》一文系全文抄袭(而非局部抄袭和引用不规 范)和改编我的《围城中的拉拉》,该文除了我文中的观点外,没有任何新观点 提出,也没有任何新资料提供。目前尚没有人对女农民工拉拉进行过研究。此事 我从未同意私下解决,并多次提请《中国性科学》撤销此文。希望相关研究者注 意。   附:我的说明简版   女农民工中的拉拉:借鉴还是抄袭?   作者:陈亚亚,上海社科院,voiceyaya@163.com作者:陈亚亚,上海社科院, voiceyaya@163.com   一、事情经过简述   2009年6月,我参加北京的“性与社会发展”会议,在会议文件中看到蔡玲 的论文《女农民工中的拉拉》(摘要),感觉跟我以前的论文《围城中的拉拉》 框架完全一样,当时虽然有些诧异,但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该文的研究对象与 我不同,我想即使框架一致,总有些新东西。而且老实说,学术界看惯了抄袭, 也能理解大家同吃这碗饭,有许多为难之处,对于自己不熟悉的议题要借鉴别人 思路,也是常有的,不值得大惊小怪。相反,由于国内没有人对女农民工拉拉做 过研究,我有些好奇,希望能与作者交流,遗憾的是蔡玲不知何故,并未前来与 会。会后我按照通讯录给一些与会者发信沟通,也曾发给蔡玲,但从未收到回音, 就作罢了。   2010年2月,我在网上查找有关同性恋的论文,意外地看到这篇《女农民工 中的拉拉:游离于城市边缘的特殊群体》(刊于《中国性科学》2009年第9期), 于是下载浏览。我非常惊奇地发现,这篇文章并不是如我之前所猜测,是借鉴我 的思路,对女农民工拉拉进行研究,而是完全的抄袭。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这 篇谈“女农民工拉拉”的文章,几乎是在凭空论述,没有任何资料引用,就直接 照搬了我的论证过程和结论。   如果说有区别的话,就是作者加上了一些针对女农民工的自以为是的论述。 但就我目力所及,我看不出作者是如何对“女农民工拉拉”进行研究的,是访谈、 观察、调查还是文献(何种文献)?我以为,虽然目前没有人研究女农民工拉拉, 但如以后有人研究,以蔡文为出发点,恐怕会走入歧途,因我的原文跟女农民工 没有关系。   二、涉嫌抄袭和编造的部分   我的文章《围城中的拉拉:女同性恋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2007年 初稿获智行基金会首届“同性恋议题”征文优秀奖(未正式出版),2008年增改 后参加上海社科院的家庭婚姻会议,后经删节发表于该所主办的《社会学》(此 刊为内部资料)。此外,2008年9月该文全文还在人大性社会学所主办的《中国 性研究》(台湾出版)上发表。2009年,我对文章再次增改,补充了近一倍的内 容,更名为《女同性恋者的婚姻和家庭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发表于上 海大学主办的《社会》第4期,同年12月,该文被收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以上我均可提供证明材料。我的文章与蔡文之关系,阅读过上述任一版本和蔡文 的人是不难看出的。   蔡文在参考文献处,将我文章的一个版本列为参考文献,即“陈亚亚.围城 中的拉拉:女同性恋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J].社会学,2008,(4):48— 54.”我将该文与蔡文进行对比,发现大量雷同之处。(可参看文末的附1)。   我用word中的“字数统计”得出,蔡文共有3706字,其中约2600字与我的原 文雷同或者极其相似。其中尤以“摘要”和“总结”部分为甚,几乎全是抄袭, 只改动了个别字词和句子顺序;我的文章分三部分论述“形式婚姻”、“婚外恋” 和“亲子关系”,蔡文框架和顺序与之完全一致;内容部分:蔡文去除了我原文 中所有材料,只摘取讨论部分,或者将案例用简语归入论述。除此之外,蔡文没 有任何新观点,没有引用任何材料(更不用说新的材料)。   多出来的一千多字是什么呢,我看了下,大致有两类:1,对我原文的进一 步诠释;2,对“农民工”的分析。我不仔细列举了,如前所述,文中所有对 “女农民工拉拉”的分析都没有材料,就是在我的论述基础上直接加“农民工” 或“女农民工”等字样。   下面我重点说一下歪曲和误用的地方(可能不全),这是我以为该文最大的 害处:   1,“女农民工中的拉拉”概念是否成立?就我所知,“拉拉”主要在城市 女同性恋者中流行。女农民工中的同性恋者是否自我认同为“拉拉”,我未见过 相关文献。   2,“形式婚姻”一节,蔡文中为:“由于中国的婚姻更多强调的是父母和 社会的认可,尤其是在思想相对传统的农村,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形式婚 姻成为中国同性恋群体,特别是农民工同性恋群体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特殊婚姻模 式。”我的原文是这样的:“中国的婚姻则更多地强调父母和社会的认可,这导 致形式婚姻成为国内同性恋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婚姻模式。”蔡玲所言“形式婚 姻”是“农民工同性恋群体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模式”,不知道依据何在?就我 所知,“形式婚姻”在城市同性恋群体中也不多见,我不太相信这种在城市尚处 于试验阶段、很不成熟的婚姻模式在农民工中会比较常见。蔡玲既然突发奇想写 此文,也许她就是研究农民工的?我印象中部分女农民工在已婚后会返回家乡, 如果已经嫁人,当然是到夫家居住(农村从夫居现象很典型),在这种情况下, 她们还会选择“形式婚姻”来冒险吗?   3,“形式婚姻”一节,蔡文在对我文中案例进行简述后,加了一句:“尤 其在很多农村地区,子女的姓氏问题,往往被看得十分重要,在这种传统观念的 背景下,很多女性同性恋农民工尽管一方面内心明白孩子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但另一方面却又十分坚决的要求姓氏要和自己一致。”我文中没有提到这点,我 也没有看到过有文献称女同性恋者要求女性伴侣生了孩子后跟自己姓。蔡玲以为 女农民工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此愿望,不知道具体何谓,又有何依据?   4,“婚外恋”一节,蔡文根据我的案例有以下论述:“由于很多同性恋者 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形式婚姻,所以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外恋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形 式——‘三人行’,即一个房间中住着三个人:有着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和女性同 性恋的真正爱人。”在我的案例中,“三人行”与形式婚姻并无因果关系。这个 案例指的是(真实的)已婚夫妻与妻子的女性恋人一起生活。蔡文增加的这点可 能是对我文中案例的错误理解所致。   5,“亲子关系”一节,谈到领养时,蔡文加了这一句:“这点在女性农民 工同性恋者身上就显得更为困难了。首先,由于是移动外来人口,她们不具备领 养小孩的资格……”。我文中提到女同性恋者多不符合收养条件,主要是考虑到 其经济状况不佳、不能与同性伴侣一起收养或者户口登记上的麻烦等。蔡玲所言 因为是外来人口不能收养,不知道依据何在?我印象中外来人口是可以收养的, 只是需要到自己本来的户口所在地办理。蔡文在此语焉不详,对我的原文进行了 无端的引申。   综上所述,我感觉蔡对“拉拉”的概念并不熟悉,对“形式婚姻”尤其缺乏 认识,其文似乎改名为“对女农民工中的拉拉生活状况之猜想”更为合适。   两文详细对比(略) (XYS2010033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