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方舟子和方玄昌有罪   作者:娄爱宏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 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 文化,自由撰稿人;   方玄昌,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 栏目编辑;   上诉二人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石刑 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案中被害人。   看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 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   才知方舟子和方玄昌有罪:   罪名之一:暴露他人的隐私 肖传国的所做所为与你们何干?你们属于干扰 他人的私生活,并且暴露他人的隐私此为一罪;   罪名之二:不回避。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等寻衅滋事 时,你们应该躲避(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国人都清楚你们不明白?),应该以刘 翔百米速度躲避,但是你们没有那样子做,因此不回避为一罪;   罪名之三:该死的时候未死,不该坚强时很坚强。因为你们没有死所以谈论 肖传国们的为故意杀人罪就不成立;你们在送去医院的路上应该昏死过去才符合 情节和情理,可是你们非得坚强到神智非常清晰,血压正常,该死的时候未死, 不该坚强时很坚强此为一罪。   罪名之四:藐视法庭,法庭既然判了,肯定是对的,你们还要反驳如:反驳 法庭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肖 传国”“随意殴打他人”,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凶手 “被害人的行踪”、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别标注“电梯里有录像”、行 凶者得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等重要事实,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 故意和极大的阴险恶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之有关规定,并导致了被害人意见未能全面阐述、未充分驳斥被告人狡辩的后果 等等反驳法庭做出的庄严的决策;   试看,全国上下多少优秀的人才想进都进不去的司法机关,此部门的人才 (挤挤)更应该是何等的优秀?你看他们头上顶着的天平是何等的威严,他们还 能看不出四岁孩童都知道的的那点浮草的问题吗?因此此为一罪;   罪名之五:不懂辩证法,方舟子和方玄昌你们虽然是受到了高等教育(包括 国外)但是还是不够,还应该受继续的教育,不懂国情不懂辩证法有罪,认为真 理在民众心理,其实真理大多在少数人身上(不信你查查);   罪名之六:不识识务,方舟子和方玄昌你们自己是干啥的?住的什么样的房 子?老婆孩子有保镖吗?你们生活有品位吗?你们的幸福指数高吗?人家肖传国 们是干啥的?肖传国们社会背景你们自己了解吗?肖传国们人家的亲属随处来一 个人不用出声都会弄死你,因此根本不存在买凶伤人的问题。你没有钱,你的亲 属来你家你可以给几十几百几千,能算买凶?肖传国们有钱,他们的亲属来他家 可以给几万花花因此也不能算买凶。方舟子和方玄昌你们不识识务因此此为一罪;   方舟子和方玄昌有罪并且罪不可赦,目前你们不思悔改,肯定死路一条; (XYS20101019)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