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肖传国团伙犯罪案量刑过轻   作者:公正裁判   肖传国雇凶案10月10日下午一审宣判,5名凶手都仅判了几个月的拘役。如 此轻的刑罚,实在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案本应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   即使法院不同意对受害人方玄昌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依据现有的证 据,也应该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反对以这两个罪名定罪的依据是,被 告人并没有事实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轻伤以上损害,但显然故意杀人或故意伤 害(未遂)是不以这些结果的出现为条件的。那么反对这两个罪名的第二个理由 是即使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未遂)定罪,也必须证明肖传国等人有故意杀人 或故意伤害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当然需要证明,但不等于说一定要这些 被告人坦白承认有这些故意才算证明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被告人保持沉默, 大量的故意犯罪行为都难以定罪。肖传国犯罪团伙里的这几个人,基本上都是犯 罪经验非常丰富的人,以前有过作案,被定罪,服刑的经验,自然不会供述自己 是持故意杀人的心理状态使自己被重判。有关证据显示,这几个被告人对自己的 反侦查能力是供认不讳的。关于犯罪的故意心理状态不需被告人自己供述,可以 根据其他证据来证明。   本案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的意图是有足够证据证明的:(1)放任的故意。 使用铁条、锤子打击头部致命部位,且是以多人合谋围攻,使用辣椒水使被害人 丧失抵抗能力;这些攻击方法足以使人死亡或重伤,本案中的被告人对这种结果 没有进行降低损害的必要控制,对出现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构成 放任的故意。特别需引起故意的是,被告人在对方玄昌实施这种危险性极强的打 击后,对方舟子进行打击时也没有采取控制损害后果的措施,可见放任故意之明 显。(2)直接的故意。肖传国出了巨大的雇凶价格,按行业黑市足以要人性命 或致人重伤;实际行凶者都有丰富的犯罪经验。一个重要的事实应引起注意:当 肖传国团伙打伤方玄昌后,方玄昌的伤情鉴定并没有做出来,在媒体上公开传播 的结论是方玄昌已构成重伤。肖传国供认自己也是从媒体上得知方玄昌的伤情, 在这种情况下,他竟然还告知其他被告人在打方舟子时要更狠一些。比重伤还更 狠究竟是个什么程度的伤?显然,要么是更重的重伤,要么是死亡。个人认为, 肖传国在媒体上得知将方玄昌打成“重伤”的消息后,是要进一步将方舟子打成 致残的程度的,至于有可能将方舟子打死的后果,他是有预计的(因为打人的后 果比较难控制),他对这种后果是持放任的态度的,也就是说,对故意杀人的后 果他是准备接受的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就在打方玄昌时,被告人第一轮攻击 已将方玄昌打得头破血流,感觉还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方玄昌找车逃跑时又 再次追上来打,故意使人重伤的意图非常明显。   本案定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未遂)都可以,量刑也是差不多的。故意杀人 或故意重伤的最高刑都可以到死刑。   二、本案即使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也明显过轻。   首先,本案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而不是有些人说的由于我国刑法漏洞,导 致本案既不能定故意杀人和伤害,也不能定寻衅滋事,所以可以让被告人捡个便 宜,按治安处罚结案了。对于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关注的历史很长,也很全面, 基本上不存在多少漏洞可钻了。许多故意伤害或是故意杀人罪都是同时构成寻衅 滋事罪的,只是择一定罪罢了。认为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有两个,一是 该罪要求被告人打击的对象是不特定人,二是被告人打人必须是无事生非,因为 是寻衅嘛,必须是无事找事。事实上,在我国刑法的编排中,寻衅滋事罪是众多 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只要它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打击的对象是不是特 定人并不重要。事实上,侵犯公共秩序往往是通过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打击而进 行的。“扰乱 公共秩序罪”的其他类型犯罪,如仿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盗窃、 侮辱尸体罪等,其犯罪方式还只能通过侵害特定对象来实施。象本案中肖传国等 被告人的行为,又是巨资雇凶,又是严密策划,又是公开宣扬武力,已经严重造 成社会秩序的不安,当然符合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第二个问题 是该罪要求被告人必须是无事生非。因为寻衅滋事罪是以前“流氓罪”的一种, 所以给人感觉好象必须在大街上追逐、调戏妇女才能构成这个罪。事实上,流氓 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追逐、调戏妇女是低级流氓的行为,高级流氓则表现在 蓄意伤人、谋杀。流氓行为的无事生非其实往往都是有借口的,比如说你抢了他 的生意,要你付保护费你不给,他就打你;本案中,肖传国就借口方玄昌、方舟 子故意诽谤他,而组织人袭击他 。有借口打人并非就不符合“无事生非”的特 征了。   其次,对本案定以寻衅滋事罪,也是量刑过轻。按我国刑法规定,该罪可以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还规定,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 的,还可以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情节显然是严重的:(1)犯罪行 为的频繁。仅对方舟子就进行踩点、跟踪了几个月。每一次踩点、跟踪就应该计 算为一次寻衅滋事,虽然属于攻击未遂。也不知道这个团伙总共寻衅滋事了多少 次了。(2)手段残忍。先不说他们的凶器,按他们的计划,他们的目标中竟然 是还包括无辜的妇女。(3)气焰嚣张,可以看肖传国的网上言论。(4)组织严 密,巨资雇凶,打手是老罪犯,有专人组织。(5)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对本案就简单谈这么点看法。事实上,对这个团伙尤其是肖传国的犯罪行为 还可以深查的。肖传国将无效的手术用于试验于病人,并收取高昂手术费,可能 涉嫌诈骗、故意伤害、非法行医等,他的虚假研究还涉嫌有关研究经费的经济问 题,他在武汉对方舟子的诉讼还涉嫌司法问题等,当然,不经详细侦查,这里也 没法进一步评论。 (XYS2010101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