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我国频发举报者遭报复事件 专家称亟待立法保护 2010年09月09日青年周末   内鬼作祟举报人“被泄密”至举报已成“高风险”事业   “吹口哨人”一年三遇袭 《举报法》想灭打击报复   江苏滨海实行“联名弹劾”可加大被弹劾者打击报复难度   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规定:公务员举报贪渎不得“被解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8月29日晚6时许,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在其住所附近遇袭;由于反应灵敏, 他最终幸免于难,只是腰部受了些轻伤。此前一直和他协同打假的《财经》记者 方玄昌,因在两月前遭人暗算,头部被钢筋重创,伤口深至颅骨。北青报业集团 下属的《河北青年报》副总编辑乐倩,9个月前也在石家庄家门口附近的超市被 袭击,毁容住院;警方怀疑与其职业行为有关。   国外,不管是揭幕人还是举报人,抑或打假者或报料人,凡是揭秘曝光社会 问题的人统称做“吹口哨人”;因为在欧美国家,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 方式,所以他们把那些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引发公众关注的人叫做“吹口哨”。 这些人可以让公众注意到不易发现的“冰山下”的黑幕一角。   针对“吹口哨人”特殊身份引发的报复行为,欧美等国家极为重视。美国国 会通过了《吹口哨人保护法》并在美国42个州内适用。其对“吹口哨人”保护的 规定非常细致。   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也有专门关于保护举报人 的条款。甚至在世界级的反腐大会上也将保护吹口哨人的对策,列入会议交流主 题。   其实,我们对方舟子遇袭个案的关注,乃是他作为一个打假斗士所代表的这 个社会中那些举报者整体命运的关注。方舟子毕竟是名人,而其他一些举报者的 下场,一些试图讨要公道的公民待遇,恐怕要远甚于仅受轻伤的方舟子许多。   或许,此次方舟子等人遇袭事件,再次敲响了我国“吹口哨人”保护亟待立 法的警钟?   谁来保护“吹口哨人”?   一年内三“吹口哨人”遇袭   其一,方舟子腰部轻伤   8月29日下午方舟子在其住所附近接受北京电视台(关于“李一”话题)采访, 17时采访结束,他将两位记者送上出租车后,一名男子迎面跑来,朝他脸上喷了 不明液体。方舟子称,对方使用的液体有刺激性气味,被喷到后“感觉被麻醉”。 随后又有一名陌生男子向他抡起铁锤,“我闪开后向家的方向跑去,对方将铁锤 扔了过来。第一次没砸到,他捡起后再次向我扔来,击中了我的腰部……”   方舟子的律师彭剑在接受采访时称,这是一种“报复行为”。他推测袭击者 可能来自两方,一是曾被方舟子揭露过的一家医院,二是方舟子最近批评过的某 利益集团。方舟子也称,被打前曾接恐吓电话。   其二,方玄昌颅底骨折   无独有偶,就在方舟子被打之前不久,《财经》杂志知名记者方玄昌也遭陌 生人毒打,但他的遭遇没有方舟子这么幸运,他没能逃过一劫:凶手用携带的钢 筋凶器狠凿他的头部,伤口深至颅骨……之后很久,他都躺在重症病房里。   方玄昌,现任《财经》科技编辑,在《中国新闻周刊》担任科技部主任期间 策划过一些调查报道,著名的事件包括王振国“天仙液”(2004年)等。   6月24日22时40分左右,方玄昌下班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住所附近遭 到两名歹徒的袭击。当时,那两名男子持钢棍猛击方玄昌头部。方当时试图拦截 一辆出租车逃脱,不料,那二人又追回来猛打……   其三,副总编辑面部毁容   作为本报集团派驻《河北青年报》任副总编辑的乐倩被袭事件,一时间在社 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09年11月21日20时20分左右,一个平常的星期六周末夜晚,河北青年报社 常务副总编乐倩在所居住的石家庄市某小区电梯间入口处,突遭一不明身份的男 子袭击。这名男子从背后突然蹿上,用砖头连续击打乐倩面部、后脑,致其受重 伤;该男子一边打嘴里还一边叫着:“叫你报、叫你报……” 乐倩回忆,当时 她刚从附近超市归来;当时只能用双手护着头大声呼救。“光线太暗了,看不清 对方模样,就听到他一直在喊……”乐倩回忆说。此次她伤得很重,脸上缝了10 多针,类似毁容。   针对乐倩被殴打受重伤,河北警方高度重视,从政法委到公安厅全去医院慰 问。警方表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袭击新闻媒体高层管理人员,因为此前乐倩曾 接到警告,让她不要再进行舆论监督。警方为此成立了专案组,并称一定要尽快 严查捕获凶犯;然而时至今日,真凶尚未被抓获。   凶手未擒,私雇保镖   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表声明称,警方正就方舟子遇袭一 事展开调查,后续情况会及时通报。   方舟子遇袭事件发生后,我们发现他的支持者甚多。方舟子遭袭的博文发表 后,立即引起众多网友的声援和支持,据悉,1小时内,该条博文被转发7000余 次,网友评论达4400余条。   一次后果并不严重的遇袭案,竟然得到规模如此之大的关注与声援,细分析 起来,乃是他这次被打,直接挑战了社会容忍的底线。虽然平日当方舟子一人冲 锋在前时,他背后的人大多沉默着,但关键时刻,他们其实内心深处是敬畏讲真 话之人、敢揭黑幕之士的;他们虽然人不能至,但却心向往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再次说明真话环境的严峻,考验公安部门的执 法能力。三位“举报人”被打,真凶未被抓获。大众期待案件及时告破,否则, 那歹徒扔出的铁锤砸中的就不仅是方舟子,而是砸向真话环境的一记“重锤”。 当然,人们对此事件的关注,更在于此次遇袭背后的动机以及真相。   据悉,从本周开始,方舟子个人聘请的保镖将正式上岗,这是他的律师彭剑 在遇袭事件发生后,以其个人名义为此类科技打假人士的人身安全发起的专项募 捐活动的一部分。目前彭剑已经通过正规机构雇请保镖,并且对方舟子“长期实 行保护”。此前,他以个人名义刊登如下通告募捐,登在“新语丝”网站上: “鉴于方玄昌先生(《财经》编辑、方是民先生(笔名方舟子)分别于2010年6月24 日夜、2010年8月29日下午遭遇袭击,科技打假人士的生命遭遇危险……”据悉, 该账户一天内即收到捐款3万元。而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先后两起行凶事件的 并案调查仍在进行中。   虽然是私人雇用的保镖,但款项来于民众,从某一角度看,这位打假10年、 此前所有打架与恐吓都不得不一人面对承受的方舟子,此时是受益于公众的保护, 应该不再孤单;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保护仍然是民间的而非官方的,仍然 是个人的而非国家层面的。   我们不能忘记当他被跟踪入户之后,甚至连警方也爱莫能助,只能建议他将 采集到的监控录像信息在博客上公开,以期起到震慑作用。他无数次受到威胁, 他多次成为被告,他官司败诉,银行账户被划走钱款,他一家老小借住朋友家……   其实,我们对方舟子遇袭个案的关注,乃是他作为一个打假斗士所代表的, 这个社会中那些举报者整体命运的关注。方舟子毕竟是一介知名人士,而就一个 社会的暴力承受而言,一些举报者的下场,一些试图讨要一个公道的公民的遭遇, 远甚于仅受轻伤的方舟子者。   诸多举报人未有“善果”   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早已不是新话题。早在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 大代表专门就如何有效保护举报人递交了议案。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其中举报贪污、受贿 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对关乎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一直 在探索之中。   程维高举报人郭光允,曾锒铛入狱   8年举报扳倒腐败高官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曾因举报获罪并锒铛 入狱;他甚至走过多年的进京上访之路。   由于举报程维高和他的亲信,一场场莫名其妙的“意外事故”相继落在郭光 允的头上。他先是不明不白地被人殴打,接着又遭遇了一场“车祸”,被撞成脑 震荡,昏迷了4天。出院的第二天,郭光允就将一封长信分别寄给了中央纪委和 河北省检察机关。   郭光允很快就被定为最大嫌疑人,在被连续“请”进招待所,“交代”两个 多月揭发信问题后,他又被押进了看守所。很快,他被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 主要领导”的罪名判处劳教两年。在中纪委的干涉下,1996年底,郭光允获准保 外就医。但此时郭光允的身体已经彻底垮了,他患上了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猝 死等多种疾病。   于是他又以署名举报的方式重新写了检举信。这封信不仅包括原有的内容, 还加上了程维高纵容身边人员和家属子女插手工程牟取私利,并打击报复自己的 情况。这时郭光允身患多种疾病,几乎每个月都要到医院住上十多天。但他经常 是一离开医院,就带着大包小包的药赶往北京上访。   一晃8年多过去了,8年中,郭光允去北京申诉100多次,到底这位花甲老人 寄过多少封揭发信,已经记不清楚了;仅现在保留的特快专递的票据,就有五六 千元。   2000年河北一系列腐败大案逐渐浮出水面。李山林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 赂100万元人民币、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2月13日,石家庄 市委、党组织向郭光允郑重道歉。8月9日,中央公布了程维高违纪问题的结论。   “慕马”案揭幕人,死前仍在上访   与郭光允境况相似的还有72岁的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在周伟带领一批沈阳 市离退休老干部举报的数十名巨贪落马清单上,赫然地列了原沈阳市一系列重量 级人物: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市长慕绥新、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等。这个被媒体 称为“反腐败英雄”的老人同样因举报换来了两年劳教。   几年前“慕马”彻底倒台,周伟才被提前从劳教所“抬”出来,此后他的待 遇也没有得到任何恢复,后来他一直在上访。2005年6月,这位不知疲倦的反腐 老将去世。他那句“抓出贪官是我人生最大的乐趣”还言犹在耳。   1999年3月,周伟向公安部举报了诈骗案以及慕绥新打击上访者的事,得到 了公安部的认定。回到沈阳一段时间以后,周伟被送到了龙山教养院。具有讽刺 意味的是,仅仅在周伟进教养院两个月后,当时的副市长马向东便因澳门赌博案 而东窗事发,慕绥新也随之进入了中央纪委办案人员的视野。700多天的劳教, 周伟付出的代价是: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   本报独家案例:党总支副书记署名举报,遭骂挨打   几年前,本报收到山东兖州矿业集团驻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的一 封来信,反映其正常履行党员义务,进行实名举报却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我以 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然而在组织调 查证实举报问题属实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不仅没受到任何法律惩 处,相反仍被安排担任我的顶头上司,我和家人多次遭受辱骂、殴打等打击报复 行为。半年多来我多次向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却始终没有得到解 决,万般无奈之下,我只能向媒体求助……”   很快,本报记者奔赴上海、山东两地调查采访,之后以“实名举报上司,陷 入报复困境”为题,刊登了共产党员秦淑苓举报上司违法违纪且涉及金额巨大, 在已被组织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仍任原职,而举报人却多次遭受辱骂殴 打的残酷事实……   2002年6月秦淑苓和丈夫一起调任山东兖矿集团上海联络处,任党总支副书 记。没来多久,就有人跟她反映主任王某的严重经济问题。之后不久,审计部门 来到处里进行账目审计,并封存了一个保险柜。审计快要结束时,王某的老婆带 着五六个人闯进她的办公室进行辱骂,还打了她的丈夫。原因是他们怀疑是秦向 审计部门写了匿名举报信。   其实,秦说在遭围攻之前,她还没有对王某进行举报。但她发现既然他反应 这么强烈就肯定有问题。于是其后不久她开始向闸北检察院实名举报王某造成 3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等多项问题,半年后王某被宣布停职检查。   很快上级确认了她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之后王某却只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 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责任。而此前王某的下属,却因同样的原 因被上海闸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快矿领导 又宣布他恢复职务,还继续担任秦的顶头上司。不久,秦淑苓24岁的女儿就开始 收到带有恐吓内容的手机短信,接着就有上海联络处的车尾随来到女儿的住处。   秦淑苓将这些情况一再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回音。与此同时,部分同情 她的人也遭到厄运被毒打。    举报信怎能一转了之   从80年代起,为配合国内越来越严峻的反腐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前后出台多 种政策,保护举报人。然而现实中仍有大量的举报信被转入被举报者手中、举报 人惨遭报复等事例。   2004年北京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颁奖地点设在海淀法院。然而 与所有的表彰奖励仪式不同,这受奖的15名举报人全部没有“现身”,而是由检 察院“私下里”将奖金发给这些举报人。据悉这是检察部门为保护举报人而采取 的举措。   “信访办,信访办,门难进,脸难看,一推二拖三下转,访来访去事不办。” 这是一些地方流传的关于信访办的顺口溜。可能有偏颇,但它说出了一些地方的 实情,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就是举报信转回“被举报人”手中的 残酷现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不是去认真调查核实,解决处理,而是一转了事。 殊不知,这一转两转,七转八转,往往会转出问题。有的上一级信访组织将问题 转给了下一级组织,下一级组织同样如此,再往下转,这样,有时一封信、一个 问题,转了许多弯,或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时机,误了大事,或者转来转去,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   其实,能在“下面”解决的问题,他又何苦找到“上面”来?这些恐怕还是 好的,怕就怕转来转去,上访信最后竟落到了被反映者、被控告者手里!其结果 是,党性强的,也许能公事公办;稍微把持不住的,便会闹出打击报复、让“告 状者”雪上加霜的事儿来。现成的一例就是“告”程维高的郭光允,告来告去, 自己先被“告”了“进去”,关了起来受审。怎一个“转”字了得!   以郭光允案为例分析,1995年8月,他写了“程维高、李山林是破坏河北省 建筑市场的罪魁祸首”的材料,用匿名方式寄给中纪委和河北省检察院,但是程 维高很快就从检察院拿到了这封检举信,并按照笔迹查出写信人是郭光允,之后 郭的家便被抄了。“这绝对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但谁把信给了程维高 到现在也没查清楚。”   “为什么会一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检举信转了一圈却到了被检举人的手 中?这恐怕就要考虑我们是不是在制度的设计上有问题了。”中央党校人权教研 室的刘素华博士告诉记者,很多举报材料可能都是直接指向一个地方的一把手, 而作为查处腐败的机关纪委也罢,检察院也好,其实都是在其领导下工作,这就 使得反腐败的真正开展几乎是纸上谈兵。“如果我们的官员升迁制度对上不对下 的状况得不到真正改变,反腐败绝对不是通过制定一两个法律、加入一两个国际 公约就能解决的。”   别让举报继续成为“高风险”事业   海南大学教师王琳说,“现在的情况是‘反腐不香,腐败不臭’;反腐败的 牺牲太大了,一生可能都会搭进去。举报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竟然要用人 身自由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来作代价。在钦佩周伟和郭光允们的魄力和勇气之余, 我也为他们感到不平。”   他分析说,正因为基于举报的“高风险”,现实中的更多知情者选择了在 “腐败快车”的旁边走:不是不愿举报,而是不敢举报。而让举报成为如此“高 风险”事业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目前并不健全的举报制度。   他认为让举报不再“高风险”,首先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举报 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对举报事件的查处,不应仅仅作为一名旁观者,而应是一 名参与者,举报人的知情权应得到充分的保障,要完善程序设计使举报人能够方 便和快捷地知道自己的举报被有关单位受理后的处理情况,举报人也有权监督和 督促有关单位快速、认真地对举报予以查处,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保障社会监督的 广泛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应在法律上强化接受举报的机关和接办人的责任。长期以来,各种保 护举报人的法规或措施出台,往往过于强调“权利宣示”,或对责任机关和责任 人予以空洞的“义务要求”,少有具体而细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正因为对责任追究的关注度不够,才引发了诸多问题,也直接导致了举报者 屡被打击报复。一种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实行,如果只宣示权利与义务,而不注 重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去保证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主动履行该义务,这样的结果只会 使权利和义务空洞化,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具体而细微的保障,反过来又将破坏公 众对举报的理性认识与公民举报行为的合理化。在很多情况下,不管是从理论上 还是从技术上,对举报人的保护,以及对责任人的追究都算不上是一件难事。关 键在于我们是否真心把对举报人的保护视为一种责任,是否真心想让举报不再成 为一件“高风险”的事业。   联名弹劾可加大被弹劾者报复难度   不久前,江苏省滨海县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该制度规定:县乡人大代 表、党员代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普通职工,可以联名弹劾本单位内不称职的 领导干部,弹劾动议案经县人代会或党代会表决形成决定后,被弹劾人将被解职, 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   有评论认为,滨海县的改革能将人民代表权利的锋芒直接对准具体的官员, 以解决人的问题的方式促使问题的解决,这算是抓住了关键。而且人大代表、党 员、普通职工联名弹劾的方式,既加强了弹劾的力量,又加大了某些被弹劾者打 击报复的难度。   因为在官员是否称职或升迁的认定上,虽然也有民意测验等民主程序,但因 为其表达的被动性和“说完为止”的有限性,最后还是给人留下“上级说了算” 的印象,不少地方对其进行改革,也大都局限于“加强考核、把关”之类自上而 下的范畴。但滨海县的改革却来了个自下而上,即利用设立民主制度的办法来管 理干部,让包括党员在内的公众或公众代表掌控党政官员的乌纱帽。这样的思路 虽然并不新鲜,也是党和政府一再倡导的管理思路,但怎样具体去做,怎么从制 度上加以确立,滨海县做出了自己的独立探索,这种精神值得肯定。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指出:中央认为,必 须把保持廉洁的问题尖锐地提到党和国家的全体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面前……要 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 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 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 举报的约占80%左右,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   1988年3月8日,全国第一家举报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深圳市 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挂牌。二十余年过去了,截至目前,全国约有四五千家 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   1989年6月,广东省人大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这一地方 性法规,使保护举报人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6年6月19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昌 办事处正式签订了举报人保险协议,以切实鼓励举报人向案犯作斗争。   江西省检察院率先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的具体办法是:凡向江西省举报中心 署名举报的人员,一律由省检察院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署名举报人一年内因举 报原因而受到打击报复,造成死亡或伤残的,除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外,平安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协议书的规定,向举报人支付3万元以内的保险赔偿 金。   据介绍,仅当年的1月至5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6854件, 比此前一年的同期上升17.4%。举报各类经济案件上升40.9%,其中举报贪污贿赂 案比同期上升60.4%。   数年来的经验表明,造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是泄密。首先是 执法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举报秘密;其次,举报人不善于自我保护,无意中走漏 风声,因此,有关方面提醒:不要以公开下“战书”的形式举报;不要随意和别 人谈起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合用电话询问的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 不要多头举报,以免知情面扩大。   内鬼作祟举报者“被泄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提出:打击 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举报信息 被举报者的“保护伞”透露出去了。这个问题不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就 不可能根本解决。   他认为在一个清正廉明高效的司法体系中,举报人的所有信息是应该得到根 本保证的。如果现在这个司法体系出了问题,大案要案不能移至异地办理,那么 在他的一方水土之下,许多参与办案或有权及时得到所有信息的人都是他的手下, 或者都是经他一手提拔的,谁都知道如果他这棵大树被撼倒,会“树倒猢狲散” 牵扯上一大片,“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这些人不可能不把举报信息透露 出去,因为谁都知道,表面上他们是在拼死保护被检举人,其实他们真正是在保 住自己。   几年前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就曾为逃避法律制裁,阻止有 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由于此人曾经分管过该省的政法工作,其个人 意志对司法部门有一定影响,举报其犯罪行为的人受到过调查威胁。   另外,我们现行的保护制度本身也不健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我们 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重要案件的举报人都设有 特别保护制度,包括改名换姓、更换居住地、更换工作单位、给予充足的生活保 证直至整容。我们现在这一切都没有,许多举报未敢署名皆与此有关。   谢佑平教授认为,要想有效预防和控制打击举报人现象,最重要的是司法机 制和行政体系自身不要出毛病。同时,还应迅速建立特别保护制度,以解除举报 者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有选择保护的权利。   制定《举报法》:让被举报者不能一手遮天   谢佑平教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员。他告诉记者,其实,从中纪 委到最高检以及监察部,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还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 相关的规定也不可谓不细。   谢佑平说:“比如,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6节专门就 ‘保护’做出规定,要求对举报人的身份加以保护,不得泄漏有关举报人身份或 者可以推测出举报人身份的信息,甚至规定了对匿名举报信不得进行笔迹鉴定等 等。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定却常常最终得不到落实。这里面一个很大的原因恐怕 就是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太低,我们应该考虑对保护举报人进行立法了。”   “反腐败的形势确实比较严峻,所以我们必须把保护举报人制度更严格落实, 而且保护只是一个低层次的标准,应该考虑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实行奖励,打击 犯罪也是要付出成本的。”谢佑平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的出台表明 了国际社会对反腐败的统一立场和决心,中国应该以公约的签署为契机,从立法 上就解决保护举报人的问题作一个通盘考虑。“试想一下,贪官是怎么被发现的? 如果没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反腐败工作还有多少人会给予支持?没有人是 有义务为反腐败去无偿贡献自己的青春甚至生命的。对举报人保护不利,举报人 待遇不给落实,直接影响到了反腐败的查处工作。”   北京汉良所的刘笑宇律师认为:类似方舟子这样因举报或揭秘遭受“灭顶之 灾”者比比皆是。这与我国现行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紧密相关;其中最为关键 和根本的在于现有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尚存在某些漏洞和欠缺。这些制度都是散见 于不同部门的规章制度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系统、卓有成效的保护体系。其本 身的约束对象和应用领域相对有限,不能推广和普遍适用。   比如,一些制度规章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犯罪的 问题如何处理缺少具体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查办期限,以至于许多 举报信发出后往往石沉大海;如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具体查办单位,以至于 许多举报信最终又回到了被举报者的单位或本人手中。   举报原本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和《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 而长期以来,一些掌权者和有关部门,我行我素,一手遮天,变着法子抵制这些 规定,还想方设法用各种手段置举报人于死地而后快。   有鉴于此,他觉得制定《举报法》迫在眉睫。它的必要性和好处是,使《宪 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细,有利于健全法制鼓励举报人知难而进, 并逐步减少人身伤害,对反腐倡廉有积极意义。   他说,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通过立法,把举报的受理、举 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 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予以 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处理不力甚至故意推诿、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 责任。   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公务员举报不得被解雇   如何斩断伸向举报人等一干“吹口哨人”的“黑手”?美国建立了有针对性 的“吹口哨人”保护制度。   美国“政府责任项目”(GAP)的执行主任路易斯·A·克拉克认为,中国举报 人的遭遇,全世界都面临同样的情况。他们曾经作过一个调查,主要是针对在政 府部门工作的人,结果很令人吃惊,大约有60%的人是明确表示即使他们发现政 府内部有问题或者某个官员有不法行为,他们也不会说出去,一方面是觉得说了 也没有用,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就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   路易斯·A·克拉克告诉记者,“在西方,我们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 哨人’(Whistleblower)”; 该项目国际事务主管琼·费尔南德斯则这样对记者 解释:“因为在西方,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所以我们把那些发现 问题并及时揭露的人叫做‘吹口哨人’,因为他们可以让公众注意到不易发现的 问题。”   “要鼓励吹口哨人出来揭露问题,最重要的在于建立法律保障。” 琼·费 尔南德斯告诉记者,美国“政府责任项目”GAP成立于约三十三四年前,主要工 作是协助美国国会建立并完善“吹口哨人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另外就是帮助一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吹口哨人打官司,以保护他们的正常 生活。   目前,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在美国的42州内适用,对吹口哨 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佣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 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 雇或变相解雇。   “有了法律的保障,吹口哨人敢于揭露问题,取得的效果是非常好的。” 路易斯·A·克拉克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仅在过去十五六年内,就有大约700多 名原子能核电站的工作人员来到GAP揭露问题,由于这些人的揭露,在GAP和美国 国会以及媒体的关注下,美国有三个核电站被有效停止,还有一些核电站进行了 修正。“那三个被停止的核电站投入了60多亿美元,政府其实挺不甘心的,不过 他们没办法,因为里面有很多问题。”   “现在有很多国家找到我们,希望帮助他们起草自己的《吹口哨人保护法》, 特别是一些拉美国家。你知道的,在那些地方腐败很严重。” 琼·费尔南德斯 告诉记者,联合国大会刚刚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也有专门的关于保护 举报人的条款(公约第47条,Protection of reporting persons),该条款规定 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   据悉,2004年12月9日至12日,路易斯·A·克拉克以及GAP的法律事务主管 汤姆·戴维恩也应邀参加了在墨西哥举行的国际反腐会议,与世界同行就保护吹 口哨人/举报人的经验进行了交流。   链接:举报人的权利岂容肆意践踏   公民享有举报的权利,这不是什么人的恩赐,而是由我国法律所确定的。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保 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5年年底,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检 举、控告人的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压制检举、 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并要求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这些规定强调了保密制度,即对群众举报的受理、登记、移送、查办、反馈、 奖励、宣传等各个环节,都做了严格的保密规定,并把举报材料纳入密件管理, 严格控制知情面,强调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 举报的约占80%左右,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仅以1990 年为例,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21件百万元以上贪污、受贿大案中,有17件是群 众举报的。 (XYS20100910)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