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要求全国人大撤销宣武法院违宪判决的公开信   作者:水博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   我是人民网的资深网友“水博”,经常在网上发表各种文章。我的真实身份 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科普和宣传的副秘书长,也是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 程和科研的教授、高工。由于工作的需要,我曾系统的学习过中国法律并通过了 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国家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此,我想通过人民网上的 《对中央领导说》渠道公开的向您反映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违宪判决,粗暴的剥 夺了网民的宪法权利的严重问题。   事情的起因是中国年度绿色人物的评选。这是一项由中宣部、国家环保部和 中央电视台等7个部委联合发起,要求网民参与投票的一年一度的活动。2007年 的评选中我发现有一些经常在媒体上造谣诬蔑中国水电开发的环保记者,居然也 当选了年度绿色人物感到非常吃惊。于是在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的同时,也在网 络上发出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的文章,希望引起广大网友的警 觉。文章中我列举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柯和某单位退休水利工程师联合编 造的“国际上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控制在40%的程度,但目前我国大部分河 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 发程度甚至高达100%”的谎言,并且据此污蔑说我国西南地区的水电开发不亚于 大跃进年代的砍伐森林,公开叫嚣我国要求大力发展的水电该降温了。我希望通 过在网络上揭露这些欺骗宣传达到澄清谣言,防止伪环保骗子当选绿色人物的恶 劣情况再度出现。   而造谣记者章柯,却以我的网络文章中存在着一些贬义词对我提起了名誉侵 权诉讼。宣武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后,虽然接受了我提供的证明章柯利用报纸进 行造谣宣传的证据,但却仍以“贬损人格”理由,判决我的行为违法。由于我已 经在庭审中提交了人民网的政府网站上,曾有网友用大副标题痛斥造谣者无知无 耻的证据,所以,法庭没有判决我文章中的“无知无耻”的说法贬损了章柯的人 格,而认为使用“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和“弱智”等词汇构成违法。 我不知道在法官眼里,“无耻的造谣”和“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到底能有什么 区别?为什么一个说法是合法的,另一个就是违法的?难道网民的行为违法还是 合法没有客观的标准,只能由某个法官个人来决定?   另外,我不知道为什么不容许网民用“活宝”“糊涂虫”和“弱智”来形容 一个在报纸上恶毒造谣的记者?我个人认为这些词汇已经是对造谣记者的一种最 善意的猜测了。因为,造谣记者行为的性质,就决定了任何一个主持正义的网民 对它只能用贬义的而不可能用褒义的词汇来形容。即使我们想要强调造谣记者的 “聪明”“睿智”,恐怕只能说他是“狡猾”“阴险”甚至是“别用用心”。说 实在的,在我心里并不是对他们没有这种怀疑。只不过,我觉得要是这样公开评 价他们的话,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到难免会有冤枉、污蔑别人的嫌疑。 所以,我用“活宝”“糊涂虫”和“弱智”等贬损其能力的词汇来评价恶毒造谣 的行为,绝对应该算是一种减少其主观恶性的善意猜测。假如这种善意猜测的批 评,也是违法的话,我真不知道,我们网民究竟可以用什么词汇来批评、评价一 个公开造谣者的恶毒行为?   另外,对于网络博客论坛上的名誉侵权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案的审理曾经一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希望此案的判决能为解决网络 论坛、博客的侵权问题探索出一条有益的途径。然而,宣武法院判决的结果却令 人十分吃惊。按照此案判决的逻辑,如果网民在论坛和博客上对于各种负面人物 的批评中,连“活宝”“糊涂虫”“恬不知耻”和“弱智”一类的词汇都不准使 用,那么今后几乎在网络上所用负面的形容词都一定是绝对不能使用了。否则, 就是贬损人格的违法行为。请问,如果正常交流的网络上不容许应用这些词汇, 那么我们字典上的这些词汇还能到哪里去合法的应用?这种判决是不是已经公开 的剥夺了网民使用负面词汇的言论自由?这是不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宪法的判决?   此外,本判决侵犯的还不止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还有批评监督权。   不能否认,当前网络上一些低俗谩骂的风气应该受到法律的制止,但是,对 于网络舆论的违法标准的判决,必须要遵重宪法。我认为当前在网络舆论上特别 需要依靠法律处罚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匿名的辱骂和公开的造谣诽谤。对于署名 的属实言论,应该尽量的做到宽容。因为这种署名的真实言论,不管法律对它是 否进行处罚,也必须要接受社会舆论的道德审判。例如,北师大的一位教授在网 上辱骂四川大学的另一位教授,根本用不着法院的审理,社会舆论就让那位骂人 的教授自觉地承认了错误。这种社会舆论的道德审判,难道不是比法院的判决更 公正,更有力度吗?   而那些得到社会舆论支持的敢于署名的严厉批评(或者说“辱骂”),往往 都是代表民意的正义呼声。例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揭露坏人坏事,或者对某 些腐败行为表示愤怒。我认为,批评和愤怒恰恰是通过网络表达社情民意的一种 重要方式。而那些对于公开的署名批评不服气,非要诉诸法律要讨回公道的,往 往都是得不到民意支持的非正义行为。例如,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断揭假、 打假的专家方舟子,就经常遭到各种名誉权诉讼。因此,法律上对于署名批评案 件的处罚判决,一定要极其慎重,搞不好往往都会起到打击社会正义的负面作用。 武汉某法院枉法裁判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曾经招致海内外600多名知 识分子的联名公开抗议。影响极其恶劣,全国人大完全应该尽快启动宪法监督程 序,将该违宪判决予以撤销。仔细的分析,这种打击主持正义行为判决,其实都 是一种剥夺公民行使对政府工作批评监督权违宪行为。   例如,公民对于在报纸上公开造谣宣传的揭发、批评,实际上也是对负有监 管职责的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一种批评监督。我对造谣记者当选绿色人物的批评 质疑,更是明确地对政府7个部委所开展的工作的批评监督。法官在明知道我所 揭发批评的内容完全属实的情况下,仍然要以某些形容词贬损了被揭发批评者的 人格为由,判决我的揭发批评行为违法。这无疑就是在变相的剥夺我作为公民利 用网络行使宪法赋予的对政府工作的批评监督权。同时如果国家正式承认并容忍 这种违宪判决的存在,无疑也将会危及和侵犯所有网民的批评监督权。   当然,我并不是说只要是揭发批评就可以任意辱骂他人,但是,如果网民在 网络上批评造谣者的时候,连使用“活宝”“糊涂虫”之类的词汇都要构成违法, 我们还如何能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批评监督权呢?难道我们的网民只能用婉转和 赞美的语言表达我们的意见吗?当然,目前我国的一些新闻媒体和公开出版物确 实对相互批评有这种类似规定。不过,这种规定绝不能直接搬到网络上来使用。 不能否认,网络上的群众语言与媒体的正式报道还是要有很大区别的。一些带有 调侃性质的民间语言,在网上是不可避免要存在的。因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 个网民,必须先经过新闻记者或者编辑的资格考试后,才能上网发表言论。如果 我们的法院在网民行使批评监督权的时候,仅仅因为网民的用词不够优雅、不够 规范就判决其行为违法,那么绝对是对公民在网络上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监督权 的粗暴剥夺。   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一年多以前,胡锦涛总书记来人民网与我们网民交流的 情景。胡总书记热情的鼓励、支持我们关心国家大事,以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让 网络成为表达社情民意的通道。希望网络成为揭露腐败、批评监督政府工作的有 力武器。试问,如果宣武法院的违宪判决不撤销,我们今后如何去响应胡总书记 的号召?   最后请原谅我冒昧的打搅了您,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宪法法院。对于这种严 重违宪的行为,只能请求全国人大予以解决。这件关系到我国几亿网民合法权益 的标志性事件,希望能得到委员长您的特别重视和处理。 (XYS20090814)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