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徐州医学院可以“转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吗?——二评江苏省学位办8号文件   作者:魏公平   在人们揭露了徐州医学院申博造假事件以后,徐州医学院被迫做出答复。这 一答复的基本内容见江苏省学位办为此发布的8号文件附件的所谓“证明材料” 中。   徐州医学院的答复中,有四份《科研合作协议书》。在这四份协议书中,徐 州医学院公然“转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这四份协议书是徐州医学院严重 学术腐败的自供状,进一步暴露了徐州医学院申博造假的真实面目。   (一)徐州医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包”协议书   这四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包”协议书的基本内容都差不多。下面我们以 其中一份为例说明这些“转包”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其中【】中的文字是我们的 评论。   **************************************   《科研合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定量药物脑电图检测麻醉深度、疼痛程度的研究(编号: 30872432)【这是徐州医学院戴体俊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名称和 编号,该项目起止时间:2009年1月----2011年12月,他刚刚获得了这项基金, 就迫不及待的把它“转包”给了曹君利,并签订了如下“转包协议”】   甲方:戴体俊【徐州医学院教授】   乙方:曹君利【徐州医学院申博主要学术带头人,他不是该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组成员】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参与定量药物脑电图检测麻醉深度、疼痛程度的研究项目 事宜,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 研究目标【这是纯医学学术的内容,略】   2. 技术内容【这是纯医学学术的内容,略】   3. 合作方式:双方联合完成本项目,研究成果双方共享,并按贡献大小署 名和分配。   4. 合作期限:2009年03月—2010年09月   二、双方分工情况   甲方:负责总项目的组织、调度、总结。   乙方:麻醉学临床研究。   三、 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甲方:负责项目的组织、调度、总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 作,为乙方科研工作提供支持。   乙方: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与保障,加强 合作,信息资源共享。【注意,由“二”“三”两条可知,甲方只负责组织、调 度、总结,“为乙方科研工作提供支持”。甲方在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 助后,转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科研工作】   四、 合作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项目总经费:5万元。   资金支付方式:乙方使用相关经费由甲方实时支付。   五、成果分配   1. 产权归属   (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全 部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做主要研究工作,甲方将研究成果中的全部单独申 报科研成果,这是典型的学术腐败】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 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联合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 排序按照甲方为第一完成人,乙方为第二完成人。   (2)论文发表:甲方可以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 发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 式联合发表;联合论文时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将按照贡献大小排名 原则进行。   (3)专利申请: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单独将全部研究成果申请专 利。【典型的学术腐败】   (4)后续研究项目申请: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本研究成果中的全 部作为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基础。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本研究成 果中的全部作为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基础。   2. 成果转让:本研究项目产生的全部成果转让权归甲方拥有。【由第五条 所有条款可以看出,这里充满着学术腐败和学术交易。从前面五条可以看出,这 是一个典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转包”协议书】   六、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为协议签字之日;【双方签字即生效】   2.----7.【略】   七、 双方的特殊约定【略】   八、 争议解决办法【略】   九、 其他内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当然也 不准透露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这样一个协议,有那么多见不得人的学术 腐败的内容,当然要保密了。由此可知,这是一个秘密协议】   甲方 戴体俊(签字) 2008年11月12日   乙方 曹君利(签字) 2008年11月12日   十、 单位意见:同意(公章)【徐州医学院下属的二级院系的公章】   ********************************   很显然,这是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秘密“转包”协议。   徐州医学院的答复中提供的四份协议书可以知道:   1.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教授的科研项目《定量药物脑电图检测麻醉深度、疼 痛程度的研究》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30872432,起止时间2009 年1月—2011年12月)后,戴体俊在2008年11月21日分别与徐州医学院印晓星教 授和曹君利副教授签订了两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把这一项目分别转包给 印晓星和曹君利,两个协议均规定:“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 者。”   2. 徐州医学院徐莉春副教授的科研项目《AR信号通路介导农药氯氰菊酯抗 雄激素效应的机制研究》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30872143,起止 时间2009年1月—2011年12月)后,徐莉春在2008年11月21日与徐州医学院张训 保副教授签订了一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把这一项目转包给张训保。协议 规定:“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3.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单保慈与徐州医学院高殿帅签订协议,将国 家863项目转包给高殿帅,协议规定:“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 三者。”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以擅自转包吗?   看了这四份“转包协议书”我们不禁要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以擅自 转包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基金资助项目实施 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 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 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 准。”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等人,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后,在项目 正式开始前(项目于2009年1月正式启动,上述三个协议签订于2008年11月21日) 就与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这属于对“研究计 划”“作出重大调整”,属于“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 重要变动”。所以,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 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没有 经基金委批准,就自己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他人签订《科研项目合作 协议书》,显然严重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明确规定,是非法的。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就自己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他人签 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属于“转包协议”,即把自己承担的 项目转给其他人完成,自己坐享其成。由徐州医学院的三个协议书的第二条和第 三条可以看出,甲方只负责“项目的组织、调度、总结”“为乙方科研工作提供 支持”,乙方负责具体的科学研究工作。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获得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资助后,不是组织本项目组成员努力完成科研任务,而是把它转包给 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完成。这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宗旨和精神显然是完全 不相容的。   (三)“科研项目转包”是典型的学术腐败。   由戴体俊,徐莉春的《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五条可以看出,在由乙方主 要完成具体的科研任务后,甲方“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全部单独申报科研成果”, 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单独将全部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甲方不需征 得乙方同意,可以本研究成果中的全部作为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基础”,“本研 究项目产生的全部成果转让权归甲方拥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典型的学术腐败 和学术造假,是教育部正在开展的学术打假活动中学术造假的主要形式。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自己也知道,他们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与其 他人签订的转包协议,是完全是见不得人的货色。所以他们在“协议书”中明确 规定“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这里的第 三者,显然也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提供资助的项目,其资助经费应该由项目组成员使用。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背着国家基金委的,以协议的形式,擅自把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交由项目组成员之外的人使用(戴体俊把13万经费交由非 项目组成员印晓星和曹君利使用,徐莉春把8万经费交由非项目组成员张训保使 用),属于擅自“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国家基金委明确规定:“凡涉及项 目……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 学部核准。”)   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转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行为,是典型的学 术腐败,是应当严肃制止和处理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 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 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 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三) (四)(略)(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 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不履 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三)(略)(四)纵容、包庇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六)(略);(七)截留、挪用基金 资助经费的。”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上述规定,徐州医学院戴体俊,徐莉春擅 自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转包”给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四)高殿帅的转包协议中的其他问题。   由徐州医学院提供的另一份“转包”协议书表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 所单保慈与徐州医学院高殿帅签订“转包”协议,将国家“973”课题 (2007CB512303)《疾病动物模型及其机制解析》部分“转包”给高殿帅。单保慈 什么人,徐州医学院没有做进一步说明。经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网,在网页中   http://www.973.gov.cn/AreaTask.aspx?itemid=544   可以查到国家“973”课题(2007CB512303)《疾病动物模型及其机制解析》 课题组全部成员名单。经查,这一课题组全部成员名单如下:   赵春杰 张玉秋 梅岩艾 滕皋军 曹军 李懿萍 刘俊华   马创新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毛应启梁   宿长军 王彦青 魏义全 吕宁 茅慧华 段婷婷 顾小春   韩梅 胡传银 李婷婷 朱颙颙 段锴铮 何东洋 胡毓安   井亮 李汉林 李丽红 吴坤 严研 杨洋 周伟   其中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参加这一项目的只有马创新一个人。把973 项目转包给高殿帅的单保慈也没有参加国家“973”课题(2007CB512303)《疾病 动物模型及其机制解析》。一个没有参加国家“973”课题(2007CB512303)的人, 竟然把这一项目转包给徐州医学院的高殿帅,我们真不知道徐州医学院在这里搞 的什么名堂?   (五)江苏省学位办8号文件的荒谬逻辑   徐州医学院“转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严重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条例》,是严重的学术腐败和学术造假,理应受到严肃查处。但是江苏省学位办 不但不查处徐州医学院的严重问题,还居然发布正式文件(即8号文件),公开 为徐州医学院辩护。下面我们把江苏省学位办8号文件中“最精彩的部分”全文 照录如下,其中【】中的文字是我们的评论:   “经查:(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发布的有关项目信息情况如下:   高殿帅未出现在国家973课题2007CB512303参与人员名单中。   曹君利未出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432参与人员名单中。   郑俊年未出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772174参与人员名单中。   孙晓青未出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700999参与人员右单中。   印晓星未出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432参与人员名单中。   张训保未出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143参与人员名单中。”   【这里,江苏省学位办“经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官方网站“发布 的有关项目信息”,已经确认了“高殿帅未出现在国家“973”课题 2007CB512303参与人员名单中”,曹君利、郑俊年、孙晓青、印晓星、张训保 “未出现在”相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参与人员名单中”。“未出现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参与人员名单中”,就是没有参加该项“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这一事实难道还不清楚吗?】   “(2)徐州医学院[2005]28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规定,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课题进行过程中确实需要时,可增添 或撤换课题组成员(须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备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 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国家基金委制定 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凡涉及 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 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根据这些文件,徐州医学院无权擅 自“增添或撤换课题组成员”。江苏省学位办明明知道国务院和基金委已经发布 了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就是拒绝执行,反而奉徐州医学院的炮制的所谓 文件为经典,还振振有词的为徐州医学院辩护。】   “(3)根据徐州医学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所谓“证明材料” 就是那四份秘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包”协议书】,经查:   高殿帅实际参加了国家973课题 2007CB512303,‘负责细胞生物学实验,参 加PEI实验和动物模型的建立’。   曹君利实际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432中‘麻醉学临床实验研究’ 部分的研究工作。……   印晓星实际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432中‘麻醉药药理学研究实 验’部分的研究工作。   张训保实际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0872143中‘哺乳动物双杂交系统 研究实验’部分的研究工作。”   【上述结论的依据(徐州医学院的所谓文件和四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包” 协议书)都是非法的,当然结论也就是荒谬的了。在这里,江苏省学位办“发明 了”一个的新概念:“实际参加科研项目”。按照江苏省学位办的逻辑,“没有 参加”可以说成是“实际参加”,并写进申博申请书!江苏省学位办的这个“发 明”开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先例。按照江苏省学位办的逻辑,一篇论文(或专著) 没有署名的人可以以“实际参与写作”为名说成是“实际作者”,一个获奖项目 也可以以“实际参与”为理由说成是“实际获奖者”,并且可以写进任何申请书。 (申博申请书都可以写进去,还有什么申请书不能写进去呢?)如果按照江苏省 学位办的逻辑,那么整个学术界注定要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上述参与人员,徐州医学院有增添课题项目成员的相关备案手续,【我们 已经说过,徐州医学院没有擅自“增添课题项目成员”权利】学校按实际参与情 况填报(注明‘主要参与’)【如果每一个单位都不是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而按照徐州医学院和江苏省学位办的荒谬逻辑,在申 博申请书中这样高级别的文件中任意这样填报,那整个申博评审工作绝对要出现 一片混乱】;上述人员参与项目情况均出现在个人情况表中,【类似这样的话8号 文件中出现过好几次,“出现在个人情况表中”中就不是造假了吗?】未在单位 整体材料“目前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清单”申出现。(见证明材料P92-119及 P157-158)【那四份秘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转包”协议书就在其中】” (XYS20090624)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