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复旦大学又一“抄袭门”事件始末   许金生《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抄袭《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的情况 作者:正义冲浪   苏州大学曹林娣教授,196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古典文献专业;1978年 考入西北大学中文系攻读古代文学硕士学位。现为苏州大学文学院教授,艺术设 计专业园林历史与文化方向的博士生导师,兼苏州园林局顾问。曾任日本帝冢山 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台北东吴大学中文系客座教授。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研究 园林文化,自1991年出版第一部园林著作至2005年共出版7部园林学术专著:《苏 州园林匾额楹联鉴赏》、《姑苏园林与中国文化》、《凝固的诗—苏州园林》、 《中国园林艺术论》、《中国园林文化》、《静读园林》和《中日古典园林文化 比较》。   许金生,执教于复旦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为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兼职 研究员。1985年复旦大学外文系日文专业本科毕业,1988年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 毕业,1988年开始执教于复旦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2000-2004年任教于日本 立命馆亚太大学。研究方向为中日关系史、中日文化交流史、汉语与日语比较研 究。迄今为止没有一篇园林文章。   一 许金生的侵权始末   曹林娣教授在北大文献专业学习的第一外语是日语,1993-1994年间,曹林 娣教授利用到日本担任客座教授的机会,确立了在日本的研究课题:日本古典园 林与中国文化、京都园林与苏州园林比较研究(中日文化比较研究专题之一)、 苏州园林专题研究。   曹林娣教授在京都、奈良进行了多次实地研究考察,重点是古典园林,拍摄 了大量照片,同时收集日本园林资料,完成了中华书局的《凝固的诗?苏州园 林》。1994年回国后,继续收集日本文化与日本园林资料,于1998年10月江苏省 教委立项(98STB750﹒11-44001),项目名称《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 2002年11月29日完成了全部书稿,并结项。   许金生是曹林娣女儿在复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同事,2000年后,许金生辞 职去日本任教,曹林娣教授在写作过程中感到日本某些资料(如佛教与日本园林 佛化的关系)获取不便,女儿介绍许金生有地利之便,又通日语,故请许金生根 据曹教授的写作提纲提供一些相关的翻译资料。2002年许金生为曹林娣教授撰写 的《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提供了五万字左右的原始资料翻译。许提出自己没 有什么个人专著,曹教授因是其女儿介绍,再加上宅心仁厚,就从提携后辈出发, 将其署名为第二作者,并没有在《后记》中写明许的实际工作量。没有想到的是, 许金生恰恰利用了曹教授的善良,换来的是日后许金生抄袭《中日古典园林文化 比较》侵权的事实。   2007年11月11日,曹林娣教授收到了许金生快递送来的“新著”—上海人民 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想请曹教授写书评,他说:“您是我国 研究中日园林的最高权威,这是众所公认的,我想书评请您写最合适,所以书到 手后送出的第一本就是您。”这本 “独著”,用许自己的话说:“是在与你母 亲大人合著的基础上‘扩容’成的”(来自许写给原来是同事的曹教授女儿的邮 件,此邮件写时离《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出版才9个月)。实际上所谓的 “新著”全书文字稿不足11万字,抄袭《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的文字就近5 万字。《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的目录中,共有九章内容与《中日园林文化比较 研究》雷同:如中国古典文学在日本、日本园林与白居易诗文意境、儒家思想在 日本、日本园林的佛化、道家思想在日本、日本园林的蓬莱仙境、日本园林的阴 阳五行思想、日本园林的中国书画技法等。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许金生《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一书,得到出版经济资 助(人民币10万,通过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向日本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因此 出版后,召开了隆重的“首发式”(照片见相册),并邀请了日本领事馆领事、多 家媒体记者等相关人员参加,搞了签名售书,并在《文汇报》、《解放日报》等 全国性的重要媒体上发了书评及相关报道,直到目前为止,还有《中华读书报》 等诸多媒体对该书的宣传和介绍,宣传声势可谓浩大。这部侵权书,被媒体吹捧 成“弥补空白”的专著,许也被吹捧成“长期研究”日本园林的专家。   2008年1月9日曹林娣教授向许金生和复旦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发了 邮件。后来也向上海人民出版社和日本研究中心发了邮件。据说,上海人民出版 社责任编辑周峥和日研中心主任樊勇明先生在春节后即来到苏州与曹教授面谈此 事,并当面承诺10天内处理此事,但是10天后这两个部门都毫无愧色地食了言。 相关材料也递送到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会通知许金生所在学院查证 此事,学院院长给曹教授来过一个电话称,已查出哪些是完全相同、哪些是基本 相同的部分(没有具体数字),但侵权的程度还不好确定,从此再无下文。   虽然复旦大学、上海人民出版社等都在2008年1月收到了曹教授的材料,但 是直到2008年4月,复旦大学日本文化研究中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上海人民 出版社等的网站上还挂着许金生《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首发式“盛况”的图片 新闻,在卓越、当当的网站上还可以购买该书。《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可谓 “书坚强”,至今仍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的易文网上挂着,只是很体面地写着“此 书已售完”,似乎还是一本“畅销书”。   在此期间,许金生写了三份电子邮件,表示道歉,但他始终没有承认“抄袭” 和“侵权”,只说“引用”了不少,而且也没有公开道歉的行动。2008年1 月11日还专程来苏州希望面见曹教授私了,同时发了许多短信给曹教授女儿。   鉴于以上情况,曹林娣教授请律师于2008年4月16日给许金生等发了律师函, 两个多月后,因未见回应,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二 庭审过程    1、许的答辩状中称“该书的有关日本园林及文化方面的绝大多数内容 的撰写、修改均由答辩人独立完成。而且还参与了全书各章节(特别是日本部分) 的编辑合成和修改”。   事实上许金生在日本期间不会使用中文软件,根本就没有用电脑写作过,给 曹教授的材料都是翻译的手写稿,仅仅是资料的提供者。按照《著作权法》第13 条的规定:“对创作提供事实、提供专业咨询或理论指导的行为,也不属于创作。 合作作品中的这些因素的提供者,不是合作作者。”许根本就不具备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第二作者的资格。许居然在法庭上出示伪造的证据,即把曹教授发给他的 电子文本冒充为他的“修改稿”,并在上面用斜体等做出一些增删的处理,可笑 的是这么拙劣的伎俩也被上海法院采信,完全忽视了许并没有在文本上增删一字 的基本事实。   据曹教授介绍,许的翻译资料事实上也是错误多多,举一例人们熟悉的“王 子猷雪夜访戴”故事见《世说新语》,他都不知道。因为许是学日语出身,没有 什么专业背景,对园林知识更是贫乏,连“我国古代以爱梅著称的林和靖”都不 知道是何人。   2、许金生当庭撒谎。许接连写过三封电子邮件道歉信,2008年1月11 日冲到苏州向曹教授道歉,许所在学院院长等都知道。但在法庭上,许却诡称他 所以写道歉信和赶到苏州道歉是因为据曹教授女儿说曹身体不好,“气得生病躺 在床上”,为了安慰曹教授。事实上,他2008年1月10日和11日前后因 恐慌不断向曹教授女儿发的短信内容却说出了正好相反的事实真相:   2008年1月10日16点51分:“……这次一时胡涂,闯下了滔天大祸, 请你帮帮我,让你母亲给次机会,给我地址吧!”   2008年1月11日13点零3分给曹的女儿的短信说:“对不起,我实 在是寝食不行,还是来了。我爱人为此事心脏病发着,正躺在家里,她也希望我 早见你母亲!请你高抬贵手,看在过去的情份上帮帮忙。给一次机会就是给了绝 望的人生机。”   许金生也承认写给曹教授女儿的邮件中称“新著”“是在与你母亲大人合著 的基础上‘扩容’成的”,但却说这么说是为了“套近乎”!   如此种种,漏洞百出,奇怪的是许的这些表现法院都没有在意,也无视许的 当庭撒谎!许提供的所谓“手写稿”中就有许仅仅提供“翻译”且根据曹教授的 “大纲”的大量证据,法院却没有采信!   三、上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在原告方将两书作了详细列表比对的基础上,上海人民法院裁定:尽管许金 生在《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一书中就相应的段落内容作了一些删减与文字概括 处理,但两书中相应内容的文义表述仍然属于基本相同,认定其侵犯著作权。但 却裁定:许金生赔偿5000元,但不用道歉,理由是事前已经道过歉;许金生还单 方面去法院比对抄袭的字数(这是许金生在高院法庭上无意透露的):   “将被告许金生提供的手稿(实际为翻译稿)与原告指控抄袭的内容部分作 比对,可以发现,其中有一部分内容确系直接来源于被告许金生的手稿,两者在 文字的表述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另一部分内容在《日本园林》一书中已添加 注释,如注明该段文字来源于某一日本原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本院认为,因 被告许金生在本案中已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故原稿指控该部分内容构成侵权 理由不成立。而且本院也注意到,该部分内容在原告指控的内容中已占了较大篇 幅。”   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许金生的手稿中仅提供了素材,书稿成文时 已作了较大程度地整理、加工与完善;2、书稿在手稿基础上作了大幅度地添加 或删减,使之结构完整、语句优美通顺;3、手稿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对于 上述三中情况,因原告与被告许金生均未举证系独立创作完成,故本院依据《中 日园林》一书之署名,认定该部分内容由双方合作创作完成。   法院所说的许金生的道歉信没有一个字承认“抄袭”,只说“引用”,这样 的信是道歉信吗?另外,许金生侵权的《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出版后举行首发 式、上海几乎所有的主流媒体都予以报道,法院居然不遵循“对等原则”要求许 在相应的范围和程度上消除影响,也是非常令人费解!在判决书上没有采信任何 一条曹教授提供的证据,实在令人对这几位法官大人感到奇怪!   上海人民法院对上海人民出版社的判决更为可笑,判决书说:上海人民出版 社“在审稿过程中,被告许金生提供的原稿清晰、编写规范,稿件的引文中有注 释、有出处,其中包括了《中日园林》一书,出版社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实际上全书抄袭《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近5万字,恰恰没有一处“引文中有 注释、有出处”!   另外,上海人民出版社在庭审期间没有出具出版合同,法院有意回避上海人 民出版社接受的十几万元的出版资助问题(许金生给曹教授的信中说:花了大钱 还没买到好货,人民出版社也太刀快了!),以达到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425 0本《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每本售价48元人民币)获利赔偿曹教授仅10 00元人民币的判决结果!   四、中国知识产权报的相关报道   令人费解的上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引来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疑惑,下面 是有关报道:   曹林娣诉许金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侵权案,在上海市高院终审 结案——合著非儿戏 擅用也侵权   作者:黄 伟   因认为对方专著系抄袭其著作并私自出版,园林界泰斗曹林娣一纸诉状将许 金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送上被告席,请求确认许金生和人民出版社 侵犯其著作权。而涉嫌抄袭者许金生却认为曹林娣用于比对指证侵权的著作为两 人合著,自己在新书中使用相关内容无可厚非。近日,这起在园林学界闹得沸沸 扬扬的曹林娣诉许金生、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法院最终认定许金生侵犯了曹林娣著作权。   “专著”作者本为“门外汉”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据了解,2007年,一本名为《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 的专业书籍在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文化交流 学院副教授许金生。2007年11月15日,复旦大学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 联合举办了《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首发式,并邀请多家媒体参与报道。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恰恰是这样一本“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的“园林 专著”,却因涉嫌抄袭引发了日后近两年的著作权纠纷。   “《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共有11万字,其表现作者观点及主题思想的内容 共5万余字,其他则为补充说明的实例。”曹林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 访时表示,该书主体部分5万字与其早在2004年出版的《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 研究》高度近似,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据悉,曹林娣于上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从事园林研究,并先后出版了《姑苏 园林与中国文化》、《中国园林艺术论》等7本专业著作。1993年至1994年,曹 林娣由苏州大学委派到日本讲学,期间收集了大量资料,开始就中日园林展开比 较研究。   1994年曹林娣回国后,向江苏省教育厅(当时为江苏省教委)申请“中日园 林文化比较研究”立项,1998年立项被批准。   2002年,就在《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截稿前夕,曹林娣经其女儿介 绍与复旦大学许金生相识,“因许金生当时仍在日本讲学,为了新书能更大限度 纳入学界最新成果,我请其帮忙按开列好的书目翻译了部分日本原著作为新的参 考资料。”曹林娣向记者介绍,2004年中国建工出版社出版了《中日古典园林文 化比较研究》一书,为表示感谢,曹林娣将并未参与书籍的构思和创作的许金生 列为该书的第二作者。   “2007年,在媒体上得知许金生出版了关于园林的专著时,我就有些担心。” 曹林娣解释道,虽然当时并不清楚许金生所著《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的具体内 容,但其了解许金生并没有关于园林方面的学术背景,“所谓专著是一个学者一 段时间学术观点的总结,然而许金生从未发表过关于本领域的论文和观点,一个 门外汉竟然一下能写出学术前沿的专著,太突然了吧!”   正当曹林娣为此感到疑惑的时候,一封许金生的来信让这位老教授彻底震惊 了。   据介绍,2007年11月,许金生将《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一书邮寄给曹林娣, 并致信希望曹林娣为该书写书评。曹林娣初步阅读后即发现该书从目录到主文内 容大都抄袭《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遂回复拒绝写书评,并致信谴责许 金生不遵守学术规范。   2008年1月10日和11日两天,许金生先后向曹林娣致信三封,一再向曹林娣 表示歉意,并明确“不少地方引用了《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的内容”, 但始终没有正式的承认侵权。在沟通无果后,曹林娣于2008年7月将许金生和上 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一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受 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第二作者”身份成焦点   对于曹林娣的侵权指控,许金生并不认同。许金生认为《中日古典园林文化 比较研究》中有关日本园林及文化方面的绝大多数内容的撰写、修改均由其独立 完成,而且还参与了全书各章节(特别是日本部分)的编辑合成和修改,其作为 《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的第二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同时,其还认 为《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和《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两本书在编排顺序 和内容上均有不同,不存在大部分抄袭复制的情况,所以,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 严重侵权。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辩称,其在《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一书出版 前已按行业规范对原稿进行了审读、校对等编辑工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且,当其得知该书涉嫌侵权后,即于2008年1月底通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发行 中心停止发行,并接受了全国各地图书销售公司陆续退货。因此,其不应承担侵 权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对创作提供事实、提供专业咨询或理论指导 的行为,也不属于创作,合作作品中的这些因素的提供者,不是合作作者。”曹 林娣的代理律师何益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本书中的不同 之处只是些实例,对全书的学术意义来说重要性不强,且无创造性,改变不了其 侵权实质。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许金生在《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一书中就 相应的段落内容作了一些删减与文字概括处理,但两书中相应内容的文义表述仍 然属于基本相同,认定其侵犯著作权。同时,认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 对《日本园林与中国文化》的合法来源已作了必要审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 其应当返还侵权所得利润。据此,判决许金生赔偿曹林娣经济损失5000元,上海 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返还不当得利1000元。此外,许金生在诉讼前已就其构 成侵权多次书面赔礼道歉,所以要求其再次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曹林娣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院。近日,上海市高院作 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我保护不可儿戏   “诉讼中,许金生被认定为《中日古典园林文化比较研究》第二作者,其侵 权程度也就相应的轻了。”曹林娣表示,当时之所以将许金生列为第二作者,主 要因女儿情面,加之其在该书“后记”中因未写明许金生的实际工作量,在侵权 认定举证上陷入了被动。“法律认定是不讲情面的,著作权保护不可儿戏,这次 诉讼给我了深刻的教训。”曹林娣如是说。   “我国著作权法对构成第二作者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信 息交流的发展,目前合著著作越来越多,关于作者人数和顺序一般由其协商而定。 因此,作者之间应明确记录各自在合著著作中的贡献,甚至可以签订协议,划定 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备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切实保护真正的著作权人。   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力度和范围,李顺德表示,虽然法律中没有明文 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遵循“对等原则”,即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给 权利人造成了精神或者名誉上的伤害,就应在相应的范围和程度上消除影响。本 案中,由于许金生曾在媒体上作了宣传,那么曹林娣要求其在相应媒体上消除影 响也无可厚非。但通行做法不等同于法律规定,法院是否采用是由其根据案情独 立判断。   李顺德提醒广大作者,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建立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作为权利人,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创作中作好证据的保存,要认识到只有 自己积极的维权态度,才能使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落到实处。(来自中国知识 产权报资讯网) (XYS20090820)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