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肖传国的情况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作者:rdy   武汉法院2009年9月4日针对方舟子妻子作出的裁定书中说:“异议人无证据 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方舟子妻子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并不必然构成肖传国是“不得对 抗”的“善意第三人”。   请看最高院对“善意第三人”的解释:“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一个“有理由相信其为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前提。只有具有这个前提,肖传国才能成为不能对抗 的“善意第三人”。而与方舟子能否“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无关。   肖传国有这个理由和前提吗?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 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 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XYS20090911)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