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要求公正--四川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罗二虎抄袭案 我叫陈明芳,女,59岁,中山大学历史学硕士,长期从事南方少数民族史和文 化人类学研究,现任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民盟四川省直属工委文博支部主任 委员。 因四川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罗二虎著《魂归峭壁一悬峭与崖葬》 (四川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版,以下简称《魂》书)抄袭我的学术专著《中国悬 棺葬》(重庆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1996年4月第二次印刷,以下简 称《中》书)引起著作权纠纷。我于1999年10月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2年的调查和认真审理,法院于2000年11月和2001年7月先后委托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的《魂》与《中》两书作了两次鉴定,均认定《魂》 书抄袭《中》书成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作出了公正判决,认定罗二 虎抄袭侵权成立,判令他和四川教育出版社在《中国文物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武侯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罗二虎的抄袭侵权行为分析得非 常透彻,有理有据,判决书很有说服力。然而在铁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面前,罗二 虎还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0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后,于2002年9月25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消武候区人民法院(1999)武候民初字第1555号 民事判决”、“发回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人认为成都市中院的二审裁定十分荒唐,令人无法理解。 一、本案在成都市中院进行了一年的审理,如果一审中真的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通过这么长的时间二审也应该查清了,就算二审法院不能查清,裁定书也应该向当 事人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是哪些?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全部不 清还是部分不清?不清楚的具体事实究竟有哪些? 中国加入世贸以后,我国司法部门特别强调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具有 透明性,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应该摆出事实,讲清道理。现在成都市中院的 裁定书既没摆出事实又没讲清发回武候区法院重审的理由,这就不得不让人产生很 大的疑惑。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全盘否定了本案从一审到二审长达3年之久的审 理工作,也对自己进行了否定。 本案是一件简单、明了的民事侵权案,《魂》书白纸黑字的抄袭是任何人都不可能 仅凭诡辩或用其他手段改变得了的客观事实,就这么一场明白官司的二审就整整打 了一年,远远超过法定的审限。作为一普通科研人员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投入了数万元财力。二审裁定书仅凭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句话就将平民百 姓投入的时间、精力和高额费用化为乌有,把一审法院的辛勤工作也给否定了。那 么请问:本人向法院交了上万元的费用,花了三年时间,到头来被二审裁定搞成了 一笔糊涂帐,二审法院哪能这样判案呢?总得向当事人多少有点明白的交待吧?法 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这道屏障都被腐蚀了,我们的社会还有什 么正义、公理可言?!中国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呢? 三、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当中均已查清了罗二虎抄袭侵权的事实。 本案一审法院委托权威部门先后作了两次专家鉴定。第一次是在2000年11月, 自当年12月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都对对鉴定进行质证的半年多以后,罗二虎在 未能提供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又要求法院于2001年7月再次重新鉴定,两次 鉴定结果均认为罗二虎抄袭侵权成立。这两次鉴定都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也是法院 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我还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能够证明罗二虎抄袭 侵权的原始证据,而至今罗二虎始终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正是基于上述客观事实, 一审法院才作出了公正判决。 现在二审法院凭什么推翻一审当中的两次专家鉴定和我提供的其他证据?裁定的事 实依据何在?为什么不敢将它明确写在裁定书中?究竟是为什么?! 二审法院也查清了罗二虎抄袭侵权的事实。 2002年3月15日二审主办法官召集我和罗二虎、四川教育出版社到成都市中院进行了 长达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实则与开庭审理无异)。 法庭调查几乎全是重复一审中2次庭审内容,在罗二虎仍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双 方又对已多次辩论过的问题再次展开辩论。 关于抄袭字数和所谓“公用资料”问题。 根据鉴定报告,《魂》抄袭《中》的数字,有三项:(1)《中》书中由我独创的第 一手资料1.38万多字,(2)经我收集、发掘、整理、选取、编排、付出了再创作劳 动,已享有著作权的“文献资料”1.5万多字。(3)《魂》抄《中》译为白话的8千 多字。 以上三项合计《魂》抄《中》共4万多字。 罗二虎对前两项数字未予否认。只是反复辩解《魂》抄《中》1.38万多字,字数不 多,所占比例不大。而对第(2)项数字则以“公用资料”作为借口,臆造“按学术 界惯例,可以从别人书上转引”,进行狡辩,实际上他所谓的“转引”仍然是抄袭。 依据《著作权法》和我当庭提供的证据有力地驳斥了罗二虎的谬论。 2、关于两次鉴定报告认定的《魂》与《中》两书相同的17处笔误。 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笔误是认定抄袭的铁证,尽管罗二虎百般狡辩,但在何岗法官反 复追问下最后仍不得不承认《魂》与《中》相同的17处笔误,是因为“《中》书错 了,《魂》书跟到错的”。 3、关于六幅手绘插图的抄袭问题。 有关《魂》书抄袭《中》书中6幅插图的问题,是本人在一审法庭上充分举证过、 也经专家鉴定认定了的事实,可是罗二虎仍抵死不服,还要提出上诉。在二审庭询 时我又将《魂》抄袭《中》书6幅插图的有关原始证据再次一一展示,罗二虎最后当 庭承认这6幅插图均是从《中》书“转引”的。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基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那么通过自己进行的长时间法庭调 查,当庭质证,为什么都还没有查清事实呢? 实际上二审法院已查清了事实,同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又进行了再调查核实。 二审法院完全可以在一审法院调查、审理基础上,结合这一年的审理、调查,明确 指出来,原审到底还有哪些事实没有查清?二审裁定书中为什么不写?不透明就是 不公正,只有在裁定书中写清楚才有利于社会和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二审裁定书所谓“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是自相矛盾。在提倡法制进步 的今天,二审法院笼而统之仅寥寥数字的裁定是很不公正的。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久拖不决造成了法律漏洞。 按规定,案件二审应在3个月内结案。今年3月二审主办法官告知我,本案必须在4月 16日以前结案。实际情形是自3月15日法庭调查之后,本人无数次询问法官,均无判 决结果。今年9月2日在双方都已经庭询后半年多了,主办法官又突然通知另行重新 组成合议庭,不知是何用意。原合议庭审了近一年没判,新合议庭组成后仅20来天 就判了,这样的情形也让人产生怀疑。不知二审法院的久拖不决背后到底隐藏着什 么? 五、我的请求 鉴于二审法院的裁定无充分事实依据,不能以理服人,我请求有关部门对二审法院 实行监督,请他们对裁定书中“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的问题”务必作出明确回答,以 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 究员陈明芳 2002年 10月12日 通讯地址:成都市庆云北街2号四单元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756270(住宅)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