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驳潘忠伟同志之《周迅应该上大学》 epeter   潘忠伟同志在文章的最后终于让我明白了他为什么忽视了法律大于感情,正 如其在文章中所说,非法律专业,只是我没有打算去为周迅辩护,我认为,任何 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周迅的遭遇让很多人同情,但是,他更改 名字,至少说明他也知道他用原来的名字是无法报名的,这用法律上的术语说, 应该是“主观故意”,即使他现在没有被发现而进入了北大,那么,在以后被人 告发,也必然会以“弄虚作假”而再次被开除或勒令退学。   潘文认为教育部的规定不合理,没有什么效力。其实,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 部,其规定必然有其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庭上也会被采信的。这也不是潘文说的 什么“行规”。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他不制定一些教育法规谁来制度?如果 没有这样的一些规章制度,怎么行政?教育部制定这样的规则,只是在设立一个 “准入”,并没有要剥夺谁受教育的权利,如果说有谁的话,只有他自己。这就 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有开公司的权利,但是工商行政等机关会进行审批。同时,在 我们国家现在在一些行业考试中一般会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设置一些禁入的规则。   下面我一一反驳潘文的三点理由:   其一,潘文认为教育部的规定是二次处罚。其实这顶多是一个追加处罚。因 为在公安机关的处罚做出之后,这个处罚就自动生效了。其实,类似的例子就像, 我们甲A中,经常有足协对某球员进行处罚,然后俱乐部还有一个追加处罚。   其二,潘文认为教育部的规定剥夺了周的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 受宪法保护,其实这是由于周自己的过错而受到限制。就好像我们都知道公民有 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是,如果某人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几年,那么在这几年 中,他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其三,潘文认为大学可以开除学生,但是开除学生是没有限制的。这个话我 真的不知道怎么说。大学对每个学生都来开除或勒令退学嘛?显然不是,只是某 些违规的人。潘文在表述中给我的感觉是在自相矛盾。所以,我把他的这段原文 引在这里:“学校有权力直接开除学生、教育部对高考资格加以限制,都是同一 逻辑下的产物。一个公司当然有解雇员工的权利,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也应 当有这种权利。但是,解雇员工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解雇,但是,大 学作为法人实体,开除或者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力,却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制的,这 其中的根源,都在于计划体制下教育部及其下属学校统属一个系统。教育部绝对 不是学生利益的保护者,它和各个直属大学,是‘一家人’,所以这方面法律法 规的缺乏,让教育部作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它的合理性是有疑问的。因为 有这种不合理性,才让西安交大可以任意处分‘罢餐事件’中的活跃学生,才让 周迅得到勒令退学的处罚之后,还要受到一年之内不得报考大学的处罚。”(潘 的原文)   我想,周迅让这么多人同情,一是他考了第一,二是他当年只是偷书包。我 想,要是他当时的过错行为更严重一些,可能就不会有人同情了。大家不要忘了 中国的一句古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同时,大家面对这样的 事情应该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否则可能就是我们经常批判的“绝对自由”。 比如,现在在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规则中有一条是,如果考试作弊,可能会处以终 身禁考。我认为这都很正常。 (XYS200307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