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评孙志刚之死 萧瀚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 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 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 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 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 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大 白话就是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收容孙志刚的警 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确定的罪犯,我们还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结 论,但是从一个正常人基本的逻辑来判断,警察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像报 道中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处长谢志棠那样说话;“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 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这是毫不负责任的虚张声势。对于广州市 公安系统来讲,现在的首要事情就是尽快将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 起来,立刻调查事件的真相。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 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 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 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 《“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 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 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 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孙志刚之死案,我们不是因为职业病的严谨只能说这 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怠惰司法,不予调查,不予追究,不予 起诉,不予审判,以致这些警察永远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 北霸州恶/警杜书贵开枪杀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开枪杀人事件最后 以恶/警被判处死刑了结。 上述事件只不过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严重侵害/人/权的冰山之一角, 只是千千万万被侮辱者、被损害者人/权事件中的沧海一粟,将谴责的唾沫吐向那 些丧尽天良的人已经不解决问题了,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说到这里我感到了汉 语的贫乏,我甚至找不出更丰富的词来表达这种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 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 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 在一个全民崇尚法治的时代,人们尤其是政府必须清楚,所谓法治必须是良 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而现在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 恶法支撑他们的恶行,这些恶法给他们提供了随意侵害/人/权的“合法性”基础。 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恶魔的恶 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恶魔。而一 个坏的制度就是将恶魔变得更恶,将天使拉进地狱,助恶魔为虐,并最终成为恶 魔,在这种制度下,最好的执行者就是不作恶。所谓良法,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 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规定强壮的人可以随 便杀害弱小的人就是恶法,这样的法没有任何效力,这样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 即所谓恶法非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但是一些非法律的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里甚至一些效力位阶 最低的土政策里都充斥着警察可以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我们已经无需再去 写文章具体论证这些制度的非人道与恶法性质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朋友已 经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问题需要搞法律的专 业学人来批判实在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因为如此常识性的人/权/问题早应该不再是 法律问题了。 (XYS200305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