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www.xys3.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从黑熊事件看《中国青年报》一文对法律的曲解及其他 周方舟 2002年2月27日《中国青年报》刘亮庆撰写的文章存在着明显不合理之处,可以说是 企图玩弄文字游戏。 第一,文中说,刘海洋的行为尽管令人愤怒,却没有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 其行为只能算是对熊的一种故意“伤害或者虐待”,因为不能援用我国《刑法》第 341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请问作者知不知道“杀 害”一词本身就包含着“虐杀”和“残害”的意思,难道刘海洋的恶劣行径不是对 黑熊的恶毒残害吗?按刘亮庆的逻辑什么才叫“杀害”呢?难道向野生动物砍了一 刀打了一枪而没有把它杀死就不算杀害,而只能算故意“伤害或者虐待”,就可以 不受法律的制裁吗? 第二,作者刘亮庆认为,受伤的5只黑熊,均系动物园自行繁殖、人工豢养而成,它 们无法在自然界独立存活,确实很难归入“野生动物”的范畴,不能适用《野生动 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观点更是荒诞可笑至极,野生动物一词含义很广,本 身就包含了在动物园中的动物;如果动物园中人工饲养的动物不算野生动物,干吗 叫“野生动物园”而不叫“人工饲养动物园”呢?按刘亮庆的观点,把动物园中的 熊猫、老虎等珍稀动物杀了都不叫犯罪,因为它们是人工饲养的,又不是野生的, 何罪之有啊? 请不要自作聪明地玩文字游戏,此一案例,刘海洋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触及到了法律 的空白,完全可以援用我国《刑法》第341条,而且属于情节严重的。 笔者在网上听到一些企图为刘海洋开脱的声音,这和那些企图开脱北大某教授剽 窃的声音一样是那么苍白,试问如果倒硫酸的是一个农民或无业游民,这些人会去 为他开脱吗?说穿了,不就是因为他们是所谓全世界“第一流”高校北大、清华的 吗?而近年来,好象一些超级荒诞剧都是在北大和清华上演,可能国内媒体没有报 道去年清华访问学者在哈佛大学殴打美国妇女而被遣送回国的丑闻吧?看一看清 华学子就伤熊事件发出倡议,幼稚到简直就象在跟幼儿园小朋友们在说教: 我们倡议,每一个清华人都从自己做起,为保护动物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不虐待动物,不在动物园中投喂投打动物 二、拒绝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拒绝购买皮草象牙制品 四、节约能源,回收废物,保护环境 这一、二、三、四点还用倡议吗?如果清华学子连这四点还用倡议,你们还对得起 清华的金字招牌吗?我在美国波士顿看到刚刚学走路的孩童都知道不惊扰动物,在 清华还用倡议,这四点在国外已经是从小孩到老人的共识,就象真理一样,连说都 不用说,说出来大家只会嘲笑你无知。清华学子还是认真读一读布什总统的演讲吧, 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清华的学子有无认识到自己的公民意识?你们不仅仅是未来 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更重要的是你们是参入中国社会建设的中国公民。 附:    2002年2月27日03:14  中国青年报   杨亮庆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向黑熊泼硫酸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人们在谴责犯罪嫌疑人丑恶行径、反思我国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同时,也开始从立 法上寻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律机制。   毕竟,刑罚的惩处力度和震慑力量是令人畏惧的,这位大学生将为自己的一时 鲁莽付出终身的代价。根据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 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接下来人们关注的焦点便是,对这位以“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 为犯罪动机的大学生该如何定罪量刑。关于罪名问题,法律界和各家媒体众说纷纭, 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各自援引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是,刘海洋的行为尽管令人愤怒,却没有非法狩猎或者杀 害野生动物,其行为只能算是对熊的一种故意“伤害或者虐待”。而《刑法》上关 于伤害、虐待的规定都是针对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 得定罪量刑。从惩治伤害、虐待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刘海洋的行为 触及到了法律的空白,这反映出我们在立法上确实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至少说存 在着漏洞。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据笔者向北京动物园有关人士了解, 受伤的5只黑熊,均系动物园自行繁殖、人工豢养而成,它们无法在自然界独立存活, 确实很难归入“野生动物”的范畴,不能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 笔者并不认为我国在惩处利用硫酸伤害黑熊的行为上存在法律空白,对这种行为完 全可以通过援引《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予以制裁。   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一只 黑熊,从它出生到养大直至能在动物园供人观赏,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尤其对 于这种国际一级保护动物,动物园对它的饲养、饮食、生活环境均作出了特别的优 先照顾。可以这样说,培育一头黑熊,对人力、物力的消耗是巨大的。更何况,刘 海洋这次伤害的黑熊竟有5只之多,再加上给这些动物疗伤所花去的医药费用,国家 的损失早已超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报检察院批捕,再由检察机关依照法 定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语丝(www.xys.org)(www.xys3.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