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回杜青和在美国亲身经历的故事来看“陪审团制度”及问清华 周方舟 由于收到许多网友的电子邮件,不仅有来自国内的,也有许多来自海外留学生的, 他们大部份都谈到通过“刘海洋伤熊一案”在网上的辩论,所受到的教育和得益都 非浅,辩论双方无论谁对谁错,大前提都是为了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了中国走 向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因此希望继续辩论下去。如果我们大家都沉默得连眼珠子 都不转了,那才是一个人人都自危的社会,现在我们大家眼睛珠子都还在转,证明 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有希望的有社会。有些网友也善意地提醒,希望双方辩论不 要攻击对方的人格,如果我有一些不当的言词,首先希望荒川先生和杜青先生的原 谅,也借此真诚地感谢《新语丝》给我们的辩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也感谢许多 热心的读者朋友。 杜青声称“以什么‘法律精神’、‘立法动机’之类来搞什么‘扩张解释’,企图 来‘弥补’所谓‘残缺不全’的法律,这些做法都是非常有害的,是破坏罪刑法定 原则,破坏法治的。” “如果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 就破坏了法治原则,民众的自由就不存在了。而按照周先生将“杀害”理解成“杀 死”和“残害”的“断字分解释意法”精神去做,离国家法治崩溃,也就差不远了。 ” 难道杜青和法学泰斗们以“损害公私财物罪”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刘海洋 身上就是无害的吗?就不是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破坏法治的吗?难道杜青等将伤害 野生动物的行为罗织成“损害公私财物罪”的罪名离国家法治崩溃就差不远了吗? 请问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有无将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罗织成“损害公私财物罪”的 罪名的先例?请杜青等注意,公安部门已经以“损害公私财物罪”申请批捕,但未 获检察机关的通过。这本身就说明了杜青等“张冠李戴”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杜青声称“对‘非法杀害’的严重问题没有规定。大家固然可以怪法律不周全,但 同时请考虑这么几点原因:立法本来不可能周全;司法本来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来 说,‘捕猎’来的,肯定都会‘杀害’的,所以考量到法律成本,规定‘捕猎’已 经足够──某些先生又要有不同意见了,呵呵)” “不知以上回答是否清楚。其实,就荒川关于“杀害”的解释也就够了,不用我讲 这么多,这么远。讲了更难让对方理解。” “法学院案例题天天在问:该人应定何罪?),硬要套上“非法杀害”的罪名,是 我不能同意的。” 之所以不在“杀害”、“杀死”上过多的纠缠,是因为铁马冰河入梦来的不要玩文 字游戏的建议是正确的,说来说去也是炒现饭。关于这条法律的解释权不是由杜青 说了算的,而是由立法机关说了算的。硬要给刘海洋套上“损害公私财物罪”的罪 名,不仅我这个非学法律的人不同意,也未获检察院的通过。 银川:“‘法律问题是由民意说了算’吗?答案并不简单。举个例子。美国法律规 定不能剥夺公民焚烧美国国旗的权利,但却禁止公立学校主持宗教祈祷。民意测验 多次显示大多数美国公众支持维护国旗尊严、禁止焚烧国旗,而进行宗教祷告恐怕 也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但联邦最高法院却逆民意而行,坚持裁定禁止焚旗或公 立学校祷告违反宪法。单就这两点来说,法律与民意正好相反。对于法官审理案件, 无论是否采用陪审团,美国法律界的共识很简单:要根据法律而非民意。如果哪位 法官采纳陪审团的决定,执意要给通过焚烧国旗表达抗议的公民处以刑罚的话,他 恐怕会遭到被弹劾的命运。” 银川先生在此举的例子并不妥当,在美国生活过的人都能够体会到联邦最高法院裁 定的“禁止焚旗和公立学校祷告违反宪法”是多么的英明。美国人民信仰个人的自 由是至高无上的,个人的尊严是高出国家和国旗的尊严的,也就是人权大于主权。 政府不得以国家尊严的名义限制个人的自由。试想想如果在公立学校祷告,基督教 一套,天主教一套,伊斯兰教一套,佛教一套,犹太教一套,印度教一套,那这个 学校到底还上不上课了,干脆变教堂得了。根据我的经验,在美国与人谈话时,每 个人都尽量避免有关宗教的话题,因为这很容易引起争端,所以“禁止公立学校主 持宗教祈祷”是非常明智之举,而并不是象银川先生所估计的“而进行宗教祷告恐 怕也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联邦最高法院并非逆民意而行,而正是反映了民意 的。 杜青声称“至于何时处何罪,何时处何刑,当然是根据具体案件来处理,哪有事无 巨细,事先都规定好的道理?这只是业外人士想当然尔。” 杜青显然无法回答“如果说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定要杀死才能用此法律,在何 种杀死的情况下用拘役并处罚金;在何种杀死的情况下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何种杀死的情况下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种杀死情况下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荒唐性,只能以此搪塞。 杜青声称“不过我至少已经由对方的反驳中猜想几位经常引用美国例子的先生们不 住在美国” 杜青做此猜测其实是很无聊可笑的,无根据的猜测不应是一个研习法律的人士应有 的。 难道非要我向杜青索要电子邮件地址发在美国的照片才能证明我在美国吗?我在此 回答这个问题都觉得很无聊可笑,难道在国内的人士就不能参加讨论吗?我实在不 明白把这也扯出来和本案的讨论有何相干。 由于铁马冰河入梦来和我在回答杜青先生的“但是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比, 恐怕还是有业余和专业之分。”时都不约而同地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作答,结果 使最近的辩论走向的“陪审团制度”。很多网友来信,尤其国内的网友表示对其有 着浓厚的兴趣。 另有在美国研习法律的银川先生也撰写一文,文中也写道,“宾州大学一位法律教 授称陪审团是美国法律最愚蠢的制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在法律界很少,但恐怕更少 的法律专业人士会认为陪审团制最完美。” “陪审团制度”到底好不好,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任何一条制度或法律都 有其弊端,绝无“完美”可言,但如果它能够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认为它就 是好的。 以下我想通过在美国亲身经历的两个故事来让读者自己判断一下“陪审团制度”到 底好不好,虽然这两则故事都没有到直接和“陪审团”打交道的地步,其中一则故 事还是从一个前法官那里听来的,但从一个侧面来看多少也说明了一点问题。 曾有一女士与我作室友,一日晚上此女士到我的房间来不愿意走(此中缘由在此不便 说明)。我多次要求其离开我的房间,该女士不肯,最后竟引起争执,结果我将其推出 了我的房间。没想到该女士打911电话报警,结果一下子来了六位警察。警察来了后 将我们分开问话,该女士声称我打了她,我心想这不是天大的冤枉,明明是她进入 我的房间不愿意走,我只是把她推出了房间,何时打过她,想也没有往打上去想。 但又没有证人可以证明到底打了没有,所以警察只好说对不起,根据法律他们必须 把我带到警察局,交由法院来判决。于是我在警察局呆了一晚,第二天被警察送往 法院。开庭前,法院问我有没有律师,我说没有,于是法院为我指派了一个律师。 开庭时,该女士也被通知到庭。法官问怎么回事,该女士说我打了她;我当然不承 认打了她,没有打就是没有打,而且分明是她无理。起诉方要求法官首先判我先入 学习班学习90天,当即被法官驳回,法官先判有条件释放,所谓有条件释放在法院 给我的通知上写得很清楚,即我必须立即无条件搬出该公寓、在有条件释放期间不 得持枪械刀具、不得与该女士有任何电话通信来往、必须离该女士最起码100码的 距离,不得饮酒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警方有权立即将我逮捕收监。我对我的律 师讲,我要把此案打到底,明明是该女士的错。我又问律师依他的经验,此案的前 景如何,律师表示很难讲,因为双方都没有证人,如果最后要陪审团来判,陪审团 可能会根据他们的个人经验和常识做出不利于我的判决,因为妇女是弱者,法律是 保护妇女的,他只能尽力而为。为此我对这样的“陪审团制度”愤愤不平,这明明 是一起冤案。幸运的是第二次开庭,该女士良心发现,承认了我并没有打她,而是 她呆在我的房间,我只是把她推了出去。于是法官当庭宣布我无须道歉地无罪释放, 但还是留了一个尾巴,此案在半年后才能自动消案,消案后对我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但如果在半年里我有其他犯法行为,会因为前案增加对我的不利。整个庭审我个人 必须承担的费用为100美元,如果我拒绝交这100美元,此案永远不消。 现在我们来想一想,如果这个案子继续打下去,有可能发生如我的律师所说的陪审 团做出对我不利结局的裁决,可能制造了一个冤案;但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样是 不是威摄了更多的人伤害妇女的行为呢,起码威摄了我今后在美国绝对不要和妇女 发生争执。陪审团制度有可能发生不公正的错判,可能冤枉了几个人,但保护和代 表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的律师也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忠告,在美国有任何事情首 先想到的是警察,不要自己擅自解决。(这对在美国的所有中国留学生也是极好的教 训和忠告。) 由于我在波士顿的Government Center地铁车站经常碰到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我经常 给他一两块钱。这个无家可归的人之所以引起我的兴趣,是因为他与其他无家可归 的人相比有一个不同之处,他经常一手拿着《美国宪法》,一手拿着一瓶酒,地铁 车站的长椅子就是他的家。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我问地铁的列检员(INSPECTOR)为何 此流浪汉总是手里拿一本《美国宪法》,列检员告诉我此人以前是波士顿地区的一 个法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是酒害了他。于是我对此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我想弄清楚到底是什么力量把他弄成这个样子的。我们便有了两次交谈,而他要求 交谈的代价只是一瓶好一点的白兰地。这两次交谈中的内容涉及到他对“陪审团” 制度的一些看法,他做法官时是非常反对“陪审团”制度的,据他声称正是作为法 官的他与“陪审团”就一案子的分歧才把他变成这个样子的,是“陪审团”做出了 一错判,这一案子在此无法细说,而且这一案子他也没有跟我讲完我就再也没有见 到他了。我问他“陪审团”制度到底好不好时,他说根据他多年的反思,他的结论 是“陪审团”制度虽然有缺陷,但还是目前我们能找到和使用的最合理的最公正的, (注:所谓“最合理最公正”其实都是相对而言,如果在这上面玩文字游戏实属没有 必要),道理很简单,“陪审团”制度代表了人类的良心。如果有人对此故事有任何 怀疑,我完全可以在此公开他的名字,JOHN SULLIVAN。估计此人已不在人世,任何 在波士顿地区的有心人去问一问Government Center地铁站的资深列检员关于“Homeless Judge”的故事,大家都是知道的。 最后用一位美国老园艺师的小故事来说明美国人心中人与自然、野生动物之间的关 系,我想他的说法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我每天去游泳,在游泳池里也几乎每天碰 到一位老人,天长日久不免在池边闲聊几句。老园艺师已经80岁,退休赋闲在家, 却还在家义务作园艺咨询的工作。他每天的工作就是回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有关园艺方面的疑难问题,他说都80岁了还能够帮助大家,还能帮大家享受美丽, 这就是他最大的幸福。 正是通过他我才知道西红柿有三百多种,还有白色和有条纹的西红柿,玫瑰品种则 多得不计其数。他说人们向他请教的最多问题之一是怎样对付鸟类对果树的果子的 偷食,因为人们不能伤害这些鸟类,又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对付。他说他总是开导这 些寻求这个答案的人们说,鸟儿们才是这片土地真正的主人,我们人类是这片土地 的强盗,人类对大自然贪婪地掠夺,鸟儿们偷食了一点果子算什么呢?何况这么多 的果子你又吃不完,让鸟儿们吃点又怎样呢?那些带着这个疑难问题来问他的人们 听了他的话后总是满心欢喜地接受他的建议。在生活中人们总是因为一念之差而想 不开,想开了觉得又简单又开朗。这位老园艺师的话不也正代表了人类的良心吗? 在结束此文之前,我这个“非法学人士”也斗胆地向法学泰斗们、研习法学的人士 杜青们提出一个问题: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经1990-1991学年度第十四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处理如下:1.被判处徒刑、拘役或劳动教养者,给 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 和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可以根据校规第三开除刘海洋的学籍,但清华大学制定的这“第三条”是 否有违中国宪法不能剥夺公民受教育的权力呢? 在此也借用一位网友的来信质问清华大学: (1)为什么判了刑的学生就要被逐出清华?当他们刑满释放后,他们就不再是罪犯 了,他们有受教育的权力。【方舟子按:这很简单,你有教育的权利不等于一所 特定的大学就不能根据自己的规定把你开除,就像你有工作的权利不等于你的工作 单位就不能因为种种原因开除你。】 (2)是不是刑满释放后他们的品德达不到清华对自己学生的要求呢?要知道我国的 司法制度可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难道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法制不能将一个年轻 的高智商犯过罪的学生改造成为一个对祖国建设有用的人才?如果清华将祖国利用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过改造的学生逐出校门,岂不是不承认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有 思想改造的作用? (3)再说清华也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责任,其同学在上清华读书前还没有 实施犯罪行为,而在接受清华的品德老师教育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清华就一点责 任也没有吗?您们也该努力吧!即使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将贵校的同学改 造好的情况下,清华完成对其思想改造吧。怎么能把自己教育不了的学生推向社会 呢?岂不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对本文的任何评论可电子邮件到: zhoufangzhou@hotmail.com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