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我看刘海洋   慕田   看了几位仁兄关于刘海洋案的议论,也来凑几句热闹。我对法律一窍不通, 换个角度,用经济学来分析一下。   从头想起,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律?我猜最早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大家各 干各的,为了生存,很辛苦。自然有人出来捡便宜,抢别人东西。这也无可厚非, 因为在那时还没有道德观念。弱肉强食本是自然法则。但问题是这样效率不高。 阿Q欺负小D,自己又被别人欺负,大家都不从事生产,岂不都饿死?这时会发生 两种情况。一是有人比别人都利害,象秦始皇,把别的豪杰都打下去,大家不许 互相欺负,都去从事生产。当然他做皇帝是很舒服,但老百姓也受益,即使交50% 的税,大家也心甘情愿。这是专制。专制恢复了秩序,那就是法律。   第二种情况,谁也不能把天下完全抢到手,只好签个协议,都不许乱来,否 则“天下共击之!”这是民主。那约束就是法律。本来大家有绝对自由,现在愿 意放弃一点自由,自动受“宪法”约束,就是因为这样效率更高,不会把心思都 放在非生产性的活动如抢劫上。所以照我看来,需要法律是为了提高效率,说到 底是找一个办法让大家过得更好一些。换句话说,没有什么天赋的道德,也没有 天赋的法律。那些观念只是人为了解决自己的利益冲突而创造出来的,根本动机 还是一己之私利。其实不仅如此,专制或民主的产生也与效率有关,在此不予讨 论。   那我们来看看刘海洋如何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如果刘海洋自己花钱买了一头 猪,牵回家在院子里泼硫酸,大概不会造成如此新闻或讨论。就算有媒体报道, 也不会有这么多人义愤填膺。主要区别就是熊是公共财产,不仅不属于刘海洋, 而且大众对之倾注了感情。看来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刘海洋应受惩罚,只是关于判 什么罪意见分歧。照我看来,法律的使用应当以最有效阻止将来类似行为为目的。 剩下细节由法学家去讨论吧。   如有人对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感兴趣,我推荐一本书:Law's Order: An Economic Account,作者叫David Friedman,书是普林斯顿大学2000年出版。他 的老爹大大有名,叫Milton Friedman,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小Friedman在芝 加哥拿物理学博士,现在却在作经济学的教授。他的个人网页是 http://www.daviddfriedman.com/index.shtml。   我挺同意那位仁兄的说法,早有机会发泄,不至于弄到如今一失足成千古恨。 (话又说回来,忽然发现感情,觉得大半辈子都白活,“觉今是而昨非”,与人 私奔了去,倒有爱德华八世不爱江山爱美人的浪漫与气概,不可随便攻击的。) 每人都有郁闷之时,正人君子们,且请网开一面。再说,天下没有绝对的是非, 只有绝对的利益。怎么讲?大家都知道在街上随便吐痰不对,但如果我想发泄, 随地吐一口痰对我值20元,你不让我吐,我就损失了值20元的幸福。你不可说我 这幸福就比不上你读圣贤书的幸福。关键在于,那口痰使街上走的人心中不快, 比如每人为此损失了一毛钱的幸福。这一毛钱乘以成千上百来来往往的人,总损 失就超过那20元的幸福,所以从效率的角度说,这口痰不该吐。其实也不是绝对 的。如我雇个人跟在我后面,我吐一口他马上给我擦掉,那这痰没有对社会造成 危害,你不应当禁止我。当然我得付那人工资,比如擦一口痰给10元。只要这工 资低于我的“幸福感”,我自会去雇他,不劳君子们操心。我想说的是,世事纷 纷扰扰,也让人迷惑,其实用利益的镜子去一照,纤毫毕现,问题迎刃而解。   “民意”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第一,大家很可能有不同意见。再说,你有 什么根据说你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常常有人打着民意的幌子干很多坏事情。第 二,即使大家意见一致,也完全有可能这绝大多数人是错的。袁崇焕是明末抗清 大英雄,被敌人施了反间计,让崇祯皇帝给杀了。问斩之时,京城群情激奋,不 是为他抱冤,却是兴高采烈,向他吐唾沫扔石子,认为除去了一个大卖国贼。金 庸小说《碧血剑》的主人公袁承志就是袁崇焕的儿子。现在大家都知道袁崇焕是 冤枉的,但你如让当时12人陪审团作决定,那民意很可能是错的。再插一句,袁 崇焕自己也不好,去辽东督师,先用计把最高军事首领,抗清很有成效的毛文龙 杀了。金庸小说《鹿鼎记》中假太后毛东珠就是毛文龙的女儿。所以我们看历史 或看现实,少用一些道德,大家都是为一己之私利,只是有人考虑周详,有人疏 漏而已。道德不是天赋的,法律也不是,天赋的是每一个单个人的自由。我们之 所以把(一部分)自由交出去,是我们自己同意这么做,以换取更好的生活。根 本就没有“民意”这一样东西。如硬说有,也必须是经过固定程式产生出来的, 比如投票。   按我对美国法律的粗浅了解,陪审团只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最后量 刑。英美法注重案例,大陆法注重法典。以前者论,许多判决影响深远,非同小 可,所以法官责任重大。我猜法官是可以酌情处理的,而法官所需考虑的,不仅 是此案本身,而且判决对以后类似行为或动机的影响,甚至再深远一些,对人心 民俗的影响。   人对动物的态度与时而变。吃不饱穿不暖的时候,自然无温情可言,向它们 要肉要皮要毛。现在生活好了,精神上可奢侈一些,对动物好一些。如有人想残 害动物,两全其美的办法是造一个机器动物让他去泼硫酸。他要想听动物惨叫, 听听录音也好。让他发泄掉,动物园里的动物就安全了。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