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也论刘海洋泼熊行为的定性——与杜青先生商榷 作者:铁马冰河入梦来 【】中为本人评论 。。。。 2、现代社会分工十分复杂,某专业的专家到了另外一专业,完全有可能与常人无 异。方舟子一向强调,自然科学领域,不容非专业人士啄掾;他打假,往往要请两个该 专业的专家来评定。我觉得其中的精神,也同样适用法律专业,虽然法律属于社会科 学。 【我觉得,把学术打假的方法和原则延伸到刘海洋事件的评价上不是很合理。自然科学的 蓬勃发展使得任何门外汉真正进入一个变得非常困难,没有足够的学识积累恐怕是不行的, 而学术打假又需要非常注重实据,因此请专业人士来参与鉴定才成为一个必要而又重要的 步骤——当然明显的抄袭往往就不必了。法律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科学门类,和其它的社 会科学还有较大的不同,即法律本身不是为了学科自身的发展而存在的,而是为了维护制 订法律者的权利而存在的,就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性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最为 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法律“科学”变成了只有“法学家”和法律系学生才能理解、执行 的“晦涩”条例,那法律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应有的最重要的精神。因此,法律问题的是与 非,应当是希望了解法律和读得懂法律条文的人都可以也应当啄掾的。否则,普法一说不 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当中国公民可以熟练地动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权力的时候,也是中 国法律最终胜利的日子!】 3、日前几位法学家(高铭喧等)对刘海洋行为发表了意见。不知道周先生的专业 出身,但小生却知道,这几位法学家在中国法律界大大有名,新中国刑法典的创立和修 改,中国刑法学教科书的编写和演变,乃至法律生员的培养,都有这些人的贡献(先声 明一句,小生跟这几位大家并无渊源)。周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其执着精神令人欣 赏,如果能说出实在的有力的理由来,也未尝不可。但是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 比,恐怕还是有业余和专业之分。 【不管法学家们的头衔多高,贡献多大,说服不了“业余”的陪审团照样没用。当然中国 还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国外法庭裁决的陪审团制度说明法律问题的是非不是由法学家们 说了算,而是由“民意”说了算。换个思路来说,固然诸位法学家为了中国刑法的制订和 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可是目前刑法仍然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不也正说明了法学家们还 需要继续刻苦钻研以“为人民服务”?】 现在,小生略做解释,为什么该案不能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 中国刑法尤其是定罪部分,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和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将任 何罪名分解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四部分。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某罪名 的四部分内容,才能构成该罪,否则就不构成该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无 论多么不合理,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 【何谓“合理”?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标定的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不能构成“中国刑法”严密意义上的犯罪只能说明“中国刑法”有问题,需要改进,而 不能用来为这种行为的“非罪化”。法律的进步虽然需要法学专家的推动,但是公民对 法律的主动监督和呼吁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虽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合理的,却也是过于机械而可能不合理的,在这个时候,援引其它 法律或者更高层次的法律如宪法原则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正就会变得必要起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7])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定为“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客观方面,通行的理论认为,是违反国家野生 动物保护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 可以构成本案争议的就在于客观方面的两点问题: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是否属于 “猎捕、杀害”? 平心而论,根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动机,这野生动物确实主要是(如果 不是全部的话)指在野外的动物,估计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会有今天硫酸泼熊的 案件发生。新中国最早的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修订后的刑法典也是将该罪放在破 坏环境资源罪章节中,猎捕和杀害并用,常情就是指在野外的偷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在宣布“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之后,列明7种需要申请批准的猎捕行为,无不是“从野外”猎捕的。 【这种不完善是否是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大谈泼熊是“损坏公物罪”的法学家们的失误? 当然,法律条文不可能巨细不包,但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动机,任何有意识地 危害、杀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应当列入——不能因为字面上的“野外”二字,就打着维 护法律机械严格的旗号走否定立法根本动机的道路。】 但法律一旦公布,就有其独立的生命力。将动物园饲养的野生动物视为刑法上所说 的野生动物,也是有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 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 护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可见即使野生动物处于人的 控制、管理之下,并不损害其属于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非法猎 捕、杀害处于“非野外”的“野生动物”,同样构成违法。 【当然,终于有一条提到动物园内的野生动物也算野生动物,如果没有这一条,法学家 们试图做何解释?照样按照字面上的法律认可“非野外”的动物不算野生动物?】 问题出在“捕猎、杀害”上面。刘海洋的行为,怎么都不算“捕猎”,也不能叫 “杀害”。什么叫“杀害”?杀害就是杀死,主观上怀着杀死狗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 了杀死狗熊的行为,才叫刑法上的“杀害”,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如果因为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狗熊没死成,无损于本罪的成立;但成立本罪必须 首先有意图杀死狗熊的行为。 【没错,字面上确实叫“捕猎”和“杀害”,还是我刚才置疑的那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 立法动机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不是仅仅保护野生动物“不被捕猎和杀害”,在立法动 机的精神上对法律的不尽之处进行适当的外延,并争取在适当的时机对法律进行完善和修 订,本来就是法学工作者的起码责任,为什么一定要在这里抱着一部“残缺”的中国刑法 玩什么文字游戏?很有趣吗?】 而刘海洋用硫酸泼熊,大家纷纷指责他残害动物,但我想没有人会说,他本意是想 杀掉这几头狗熊——如果周先生认为刘海洋本意是想杀死狗熊则例外,需要重新讨论。 常识可以知道,如果用硫酸泼人,会导致重伤,但一般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如果 用硫酸泼人,一般是出于报复,意在毁容。现在对硫酸毁容案处理非常严厉,经常有可 能处以死刑,但因为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并非以杀人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判刑 的。只不过依照法律,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处以死刑而已。而中国法律目前只有“杀害动 物罪”,没有“伤害动物罪”,所以不能定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正 确的。至于周先生举的青岛杀熊案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因为该嫌疑 人以毒药毒杀狗熊,当然属于“杀害”。将这两案混淆起来,恰恰说明法律专业训练的 缺乏。 【本意不是杀死熊,就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了吗?由于野生动物保护 法中没有动物毁容一说,看来大家以后去动物园都可以带上几瓶硫酸了,反正也没有适 用法律怕什么——当然,你一定要很有钱哦,因为动物园的财务被“损坏”了要用花花 绿绿的东西摆平的说。对了,要泼就泼那些最珍稀的动物哦,比如熊猫什么的,那个更 过瘾啊!】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杀害”包括了“杀死”和“残害”。回答是:“杀害”一般 解释为:杀死;害死。刑法上之所以称为“杀害野生动物”,是因为汉语中一般没有 “杀兽罪”的叫法,称为“杀野生动物罪”是很别扭的一件事,否则,象“杀人罪”罪 名一样简洁,倒也未尝不可。 【我再次对杜青网友对文字的过分尊重和对野生动物们的过分不尊重表示强烈抗议!按 照这样的逻辑,还制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干什么!原来就是为了让动物们不至于死掉,那我 以后专门给动物们吃慢性药物,让它们断子绝孙,看看谁狠!】 综上所述,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不能定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比较合适的。 有网友说动物有生命,因此不能算“财物”。殊不知,人生而平等,人皆得为人是 资产阶级执政以来的事情,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称做“人” 的,不算“人”的人只能被视为“财产”。汉漠拉比法典就是著名的一例。这是另外的 文章要讨论的事情了。 【关于生命一点,我大致同意杜青网友的观点,动物不等于人,这是人的自私性决定的, 人之所以要保护野生动物,绝不是因为它们是和我们有如何如何关系的远亲,而是因为 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更美好,更和谐的自然界中,希望自身对生态的破坏少一点,对我 们的子孙后代好一点的“自私岂图”而已。当然,某些对动物“很坏”的人,对同类的 人往往也好不了这个结论,倒也是大致正确的(那些活剥藏羚羊皮的人根本就是畜生, 估计他们遇到自己的人类敌人也不会心慈手软到哪里去),从这点上来说,保护野生动 物和国外颇为流行的动物保护主义也是对我们人类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有很大的好处的。】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