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伤熊”事件中,法学泰斗们是如何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 周方舟 2002年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刊登一篇《法学家建议“伤熊”以“故意毁坏财物 罪”定罪 》的文章,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重量级的法学泰斗是如何给“伤熊”事件 定罪的。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 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 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 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 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 “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明确说:“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 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 是动物。” 现在让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刘海洋的浓硫酸没有泼在黑熊脸上,而是泼在了中国 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的脸上。如果有人说应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刘海洋,而不应以杀害伤人罪起诉;因为中国人民大学 里连教授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人民大学里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 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教授。此话说错了吗?也无不道理吧,如果以此逻辑 定罪荒不荒唐呢?你们三位如何伸张正义呢? 按照三位法律泰斗的逻辑演绎下去,其结论和奴隶主对奴隶的看法一样,因为奴隶 在奴隶主眼里根本就不是人,而只是奴隶主的财物,如果奴隶主杀害了他的奴隶, 他只是认为损失了他的财物。我们现在都知道,奴隶制是错误的,因为奴隶并不是 奴隶主的财物,他们是有生命的人。同样黑熊也不是财物,他们和我们一样是有生 命的。 按三位法学家的意见,不知到底怎样去定义才为“猎捕”和“杀害”。中国文字的 博大精深之处就在于一个词是由字组成的,而词中的字又有着各自微妙的含义。 “杀害”一词显然被三位法学泰斗们误以为“杀死”了,其实不然。“杀害”的 “害”字有着伤害、残害和迫害的意思,而伤害、残害和迫害并不一定致死,“杀 害”一词则包含着杀死、伤害、残害和迫害的整体意思,如果简单地将“杀害”= “杀死”,那制定法律时为何不简单地定义为杀死呢? 我们再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壮汉到大熊猫保护地去,不带任何武器,赤手空拳把 几头大熊猫打得半死,在三位法学家眼里,这个壮汉到底是犯了罪还是没有犯罪呢? 如果说这个壮汉犯了罪,他完全可以按照三位法学家的逻辑进行辩解,首先他没有 任何武器,比刘海洋还好点,没有浓硫酸;不能算是猎捕,因为“猎捕”是指用武 器狩猎捕捉;其次也不是杀害,大熊猫还没有死,只是半死不活,属伤害,请问三 位法学泰斗,这样行吗?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 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 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不知作者是如何得出“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这一结论的,如果是 根据民意调查出来的,请问是何时、何地调查的,其数据为何?能公开吗?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 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素, 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赵秉志教授前面一段话说得斩钉截铁,颇有法学泰斗之风范,让大家真是高兴得要 死,法律面前到底是人人平等的呀!但不知何故又画蛇添足地加上一句,“但考虑 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这使我想起文革时的一个笑话,一个首长在接 见红卫兵时说:“给每个人都发一把小手枪!”,红卫兵们都欢呼跳跃,这下可好 了,人人都有一把小手枪;可这位首长又话锋一转说:“这是不可能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后面需要“但是”吗?如果可以有的话,每个罪犯的后面 可以跟着一万个“但是”。贪污犯可以说,“我虽然贪污了,但是考虑到我为革命 立下过汗马功劳的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小偷可以说,“我虽然偷了东西, 但是考虑到为了老婆孩子父母有饭吃,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这样行吗? 唉,空欢喜一场,原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都是鬼话。 马谡呀马谡,你这个冤死 鬼不要怪军令不公,睡叫你不是皇上的兄弟呢!以后下岗工人、农民、打工仔打工 妹们、可怜的盲流们犯了法,你们就老老实实服法吧,别去跟别人刘海洋比,人家 是国家高端人才、“天之骄子”,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呀!你们是什 么东西?! 请问赵秉志教授,“考虑诸多因素”,这“诸多因素”都是什么因素,能不能说得 更清楚一些。在你考虑的诸多因素里面,有没有考虑下岗工人、农民、打工仔打工 妹们、可怜的盲流们、卖春卖笑的人们的因素?他们没有在媒体讲话的机会,而能 在媒体讲话的人却并没有代表整个社会的良知。 从这次“伤熊”事件就可以看出,今后我们不要再去指责政府的不公,不要指责政 府在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并不是政府不公,而是政府给了我们实施公正的机会, 我们却不要。连我们的法学泰斗们都如此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可见我们的社会距离 一个的法制的社会还有多么遥远,我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什么年代。 对本文的任何评论可电子邮件: zhoufangzhou@hotmail.com 附录: 法学家建议“伤熊”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2002年3月23日03:1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罗旭辉)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引起社 会广泛关注。目前已被拘留的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 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 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 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 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   到底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 事法研究中心邀请10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100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 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 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 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 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 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学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学界持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 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 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三位专家的表示“这一观点站不住脚”。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 明确说:“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 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教授谢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学科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 心兼职研究员肖中华等专家和许多博士生也都纷纷发言。其观点绝大多数与上述三 位法学家的观点一致。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 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 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 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 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 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