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今日说法:记者之间的纷争 央视国际 (2003年04月07日 13:20)   [内容提要]:老记者李海强曾给省委书记写过一封信,信中介绍有一位“神 医”能治好癌症。当其他媒体的记者去调查发现,这为“神医”竟是个不懂医学 的非法行医者。于是各个媒体将李海强的信刊登出来并给予抨击。李海强以侵犯 自己通信秘密权为由将几家媒体告上法庭。   非法行医 难逃新闻监督   媒体曝光 引发记者之争   错究竟在谁 理如何来评   记者 许沁沁 董华伟   编辑 沈华刚   主持人 撒贝宁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 王涌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教授。王教授,今天我们这个案 件的起因是一封信,有一个人给他们当地的领导写了一封信,这封信就被很多媒 体在报道的过程当中引用了,随后就引发了一场写信人和媒体之间的官司。那么 这封信到底是什么内容,为什么媒体会对这封信如此关注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 发回的报道。   2000年一起发生在记者之间的名誉侵权之争,在传媒业内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原《工人日报》驻广西记者站站长李海强,而先后被他推上被 告席的则是包括《羊城晚报》、《北京青年报》在内的多家报纸媒体。事情缘于 李海强在1999年写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书记的一封信,信的标题是“癌症克星李之 焕渴望党和政府的支持帮助”。其中主要介绍了一位名叫李之焕的广西桂林农民, 他在信中介绍说,李之焕本人对治疗癌症颇有心得,还列举了一个粗略的数字说 “经由此人治好的被医院判了死刑的癌症病人数以百计”,这封信很快由自治区 书记批转到卫生厅进行调查。   不久之后,广西《南国早报》记者从卫生厅得知了这一情况,职业敏感告诉 他们,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将是一起受人关注的事件。记者师晓鹃和她的同事奉命 前往桂林采访。可是她们见到的李之焕言行之间却让人颇为怀疑,李之焕声称自 己只读过六个月的书,但这并不能代表自己就没有行医资格。李之焕一一列举了 他有把握治好的血癌、胃癌等10种癌症,用的药就是他自制的中药。他甚至保证 自己治疗艾滋病、白血病等疑难病症是十拿九稳的。   李之焕还说自己替人看病就能在这个并不富裕的村子里修起两层楼房,足以 证明自己医术高明。为了取信于人,李之焕还介绍了几个自己很得意的病例。其 中一位名叫蒋荣的病人正好也是李海强信中提到的自己亲自走访过的9位病人之 一。李海强在信中说"蒋荣是个初中学生,患血癌,也就是俗称的白血病。医院 宣布孩子没几天了,家属已经开始准备后事,后来服用了李之焕的药,4个月 之后便开始返校读书"。   这样的说法听上去的确有些“神”了,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呢?记者 来到蒋荣曾经住院治疗的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向蒋荣的主治医生廖宁了 解情况。廖医生说蒋荣在医院做了6次化疗,从第一次化疗结束,(病情)就已 经完全缓解了,以后也一直没有复发。蒋荣出院时,各种生命体征都已恢复正常。   廖医生估计蒋荣因长期卧病、体质虚弱,因而服用李之焕的中药进行调养。 但那时的蒋荣在医学上被视为已经痊愈。而对于李之焕用同一种药治疗各种癌症 的做法,廖医生表示这有背医学常理。因为癌细胞的发生不是同一种细胞引发的。   看来,李海强信中关于蒋荣的描述与事实并不相符。那其他8个病例又如何 呢?经过一番调查,能找到的几名病人的病根本就不是李之焕治的。此时, 卫生厅专家组的调查结果也出来了,前往调查的8位专家认为李之焕不具备基本 的医学知识,他自制的中药不但没有抗癌作用,而且细菌含量也超过国家标准达 13.3倍。之后,李之焕因非法行医罪被依法判处3年劳动教养。目前他因身体原 因正处于保外就医。   1999年12月1日,关于此事的第一篇报道在《南国早报》发表。其中李海强 写给自治区书记的那封信作为事件起因被引用。报道引用了信件开篇第一段的陈 述,其中李海强这样说,“我是一个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的老记者、共产党员, 一向对道听途说和假大空新闻嗤之以鼻,一辈子没有写过假报道、假新闻、假内 参。因此,我现在向您反映的这个人的情况,其真实性我可以用党籍担保”。报 社说他们只是原封不动的引用了李海强的话,没有丝毫的夸大其辞。   同样做过记者的李海强认为报纸引用的是自己写给自治区书记的一封私人信 件,即使是客观引用也是侵害了自己的通信秘密权。新闻在媒体之间的传播总是 格外迅速,几乎是一夜之间,《羊城晚报》 《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记者都 来到了广西。他们同样不认为李海强的这封信是一封涉及个人秘密的私人信件。 因为信里谈的纯粹是工作,而且李海强本人跟自治区书记并不是私人的朋友。   两天之后,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采写的《“新神医”广西出土》在《羊城晚 报》国内新闻版发表。同年12月7日,赵世龙再次采写关于此事的跟踪报道—— 《十年“神医”这样露馅》。我们查阅了《羊城晚报》的这两篇报道,其主要内 容是揭露李之焕多年非法行医制药一事。其中第一篇报道提到这些"神医"的背后 总是有一大批医托、笔杆子,某些文人为他们推波助澜。李海强认为这些评论正 是在影射自己。   而报纸记者则认为这样说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李海强的信中夸张、虚假吹捧 的内容太多,比如提到一位名叫谢海珠的姑娘。李海强说她被李之焕治愈后根本 看不出有病。但专家们找到谢海珠时却发现她病情严重,全身瘙痒难忍,不断呻 吟。而李海强则认为自己只是写了一封信,不管内容如何都不能被说成是医托, 因为自己从来就没有公开吹捧过李之焕。   而记者们却认为,凭借李海强的30年的工作经验,他不可能看不清李之焕的 真面目。对于李海强写这封信的目的,记者们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李海强主 要是想让李之焕的行医由非法变为合法。此后,《成都商报》《南京日报》等报 纸陆续转载了此事,事情的波澜向更大范围扩散开。这让李海强和家人极为不满。   李海强说这件事对他影响很大,自己名声一直不错,没想到退休之后竟会成 为全国多家报纸点名批评的对象。他说自己好几次获得过优秀党员、全国民族团 结模范称号,还被评为过自治区宣传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在多家报纸都在抨击自 己,这让他实在无法接受。   2000年春,李海强以侵害个人通信秘密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对羊城晚 报以及记者赵世龙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补偿人民币1万元。面对这样的官司, 媒体表示由于媒体曝光引起对方社会评价降低,责任不在媒体,而在写信方本人 对所写内容的不负责任。这起案件在法律界也引起了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李海强 的名誉确实受到了侵害,判决《羊城晚报》败诉。《羊城晚报》不服,上诉至南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羊城晚报》报道基本属实,改判《羊 城晚报》胜诉。李海强不服,提起申诉。南宁市中院重审之后认为《羊城晚报》 的报道虽基本属实,但确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最后判决《羊城晚报》败诉。 对于这个结果,《羊城晚报》同样无法接受。   目前《羊城晚报》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复议,而李海强则表 示他将继续追究其他几家媒体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最终的结果,那么我们的栏目也将对此加以关 注,不过在这个案件当中应该说引出了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就是这个案件的原告 提出了一点,他写给自治区书记的这封信实际上是一封私人来信,那么这封私人 来信在没有经过他任何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媒体大篇幅地引用到了报道当中,他认 为媒体的做法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权,这种通信秘密权在法律当中它是一种什么 样的权利?   王涌: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非法地扣留、检查、公开和传播公民的私人信件,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 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民法》所规定的公民的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您认为媒体的做法是属于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权吗?   王涌:在本案当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李海强的这封信是否构成了李海强 的隐私,我认为在本案当中是不构成李海强的隐私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 析一下这封信,首先从这封信的主体来看,李海强他是以记者站的站长的身份所 写的,那么收信人又是自治区的党委书记,从这个角度来说通信的主体都是公职 人员。另外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就是从通信的内容来看,李海强实际上是向政府 部门举荐一个医生,它的内容也是属于公务而不是私人事宜,所以总的来说我们 可以判断这封信的性质它是一封公函,而不是私人信件。既然不是一封私人信件 的话,这封信也不构成隐私,不构成隐私也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   主持人:李海强同时还认为媒体在引用他的这封信的过程当中不仅侵犯了他 的通信秘密权,还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对于这块儿您怎么看待?   王涌:记者在反映情况的时候应当符合事实,李海强作为一个老记者没有经 过非常严谨的和客观的调查,就以一种非常强烈的口吻向政府部门举荐并且要求 调查,这是一种相当失职的行为。那么媒体在报道这个事件的时候应该说它所报 道的事实是基本客观的,其中有两个基本事实,第一 李之焕并非“神医”,第 二 李海强确确实实以一种非常强烈的口吻进行推荐。媒体的报道是符合事实的。   主持人:但是媒体在评价李海强这个行为的时候,它用了“医托” 用了 “笔杆子”这样一些词,容易使读者产生一种联想,是一种不太妥当的评价用词。 因为李海强他的行为虽然有重大失职,但是他毕竟是通过一种合法的途径来反映 情况,这不是一种公开的吹捧,也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对于媒体 来讲要承担的义务岂不是太多了嘛?因为媒体它在宣传报道的过程当中它不可避 免地要带上一些评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作为一个媒体它应该怎么办?   王涌:媒体评论和监督是媒体的基本职责,但是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应当以 事实为基本依据,不能作不恰当的评论,这是一个基本的准则。那么这里会涉及 一个问题,就是媒体的监督和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媒体 的监督我们可以把它分成两类,第一类监督是针对政府的监督,第二类监督是针 对普通民众的监督。那么在第一类监督当中,各国的法律都非常倾向于媒体的新 闻监督权,因为政府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那么它需要相关权力的制约,而 新闻监督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这样一种重要的制约因素法律应当予以 维护,而对于普通民众的监督我们一般适用一般的侵权规则,也就是对于新闻媒 体的新闻监督权和民众的名誉权进行平等的保护。   主持人:那么我想这个案件同时也给我们的媒体工作提了个醒,那就是如何 在法制的范围内来行使这个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更好地发挥这种权利的作用。 (XYS200310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