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禁书”过关诉讼始末   撰稿 李宗陶(记者)   新民周刊 2003.9.22   零点已过,首都机场依然灯火通明。律师朱元涛乘坐的港龙航班已由香港抵 达北京,他取完行李箱,准备出机场。这时,一位40来岁的机场海关女关员请他 停步。她先用仪器扫了一遍行李箱,随后,决定开箱检查。打开箱子,一本2000 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 龙去脉》(以下简称《红》书)赫然放在最上面。没有任何提问,也没有翻阅, 女关员简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这本书是朱元涛花175港币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刚看了三分之一。他一下 子没有反应过来,问道:“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请问海关按什么 规定没收?”   女关员忙着检查别的旅客,没有回答。   “你要没收也行,但总得给我出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   “有意见的话,明后天来找。” 女关员不愿意出手续。   “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   女关员于是拿出了“海关代保管物品、扣留凭单”,划去了“扣留”字样, 填写了《红》书名称、数量等栏目,又注明“待审”二字。   这是2002年8月5日凌晨。一个“没收”的简单动作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的行 政诉讼。   “我要打官司”   10月9日,朱元涛在趋车前往首都机场的路上。在他多次与机场海关联系、 要求发还《红》书之后,海关去电请他面谈。“时间不算,我得交过路费,还有 油钱,”那是一种平民都有过的无奈的体验。朱元涛告诉记者,然而,一种“胸 闷”的感觉让他决定:继续。   受理科,一位审读此书的海关人员告诉他,发还此书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他 接受没收《红》书的事实,不必启动更多的行政执法程序。   朱元涛不同意,要求按程序执法,出具行政文书。海关人员于是出具了《行 政处罚告知单》,内容包括:因“入境时随身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 关申报,被查扣”,属“走私行为”,“拟依法作没收上述书刊的行政处罚”等。 海关人员还告诉他,这个决定是和北京海关商量过的。   朱元涛则递交了一个给机场海关的书面“意见”。他说:“是没收还是发还, 有待于贵关的审读结论,有几点想法供贵关考虑:   1、《红》书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据介绍,作者高华是以这一学术成果 被南京大学历史系评为教授的;   2、《红》书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而非其他对我国我党存有偏见的 出版单位;   3、据中央文献研究室介绍,《红》书一大特色,是所有资料均源于国内的 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海外资料和内部资料;   4、《红》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延安整风,这一段党史详情,既为我们所关 心,又为我们所不知;作为一个对党史有浓厚兴趣的党员,试图通过多方面阅读 了解、学习党史并不为过。   5、对《红》书的鉴别,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不应局限于个别词句或段落。 如有必要,不妨听取相关权威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天,朱元涛又书面向机场海关邮送了《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申辩》。 他说,走私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 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而他既无主观故意, 也没有任何“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的行为,何谓“走私”?   他同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包括:旅客如何判明自己携带入境的印刷品的性质? 审查印刷品是否允许携带入境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对货物进出境,国家有关部 门颁布一系列的《目录》,印刷品等进出境是否也有类似的《目录》?他再次请 求机场海关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将《红》书发还。   机场海关对此没有回应。   12月17日,机场海关再次打电话请朱元涛过去,告知他:经最终研究(10月 21日,首都机场海关经北京海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递交请示,同时将 该书送海关总署审查。11月1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同意对该书做没收处理) 决定,还是要没收《红》书。按程序作了笔录以后,朱元涛拿到了《行政处罚决 定书》。   朱元涛不服,表示要打官司。机场海关明确表示:非常欢迎。   记者致电北京机场海关,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没收了“禁书”的人大多数都 气呼呼的,嚷着要打官司,但实际上从来没人真打过。为啥?“为几十元上百元 的一本书,犯得着吗。”   朱元涛在胜诉第二天接受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打这个官司,主要基于 三点:一是书没看完,有点窝火,这样的处理程序,他不满意;二是打这个官司 有宪法意义,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制建设,而 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法 律没有禁止或规定到的内容,行政机关是不允许做的。三是很明显,带书入境的 人现在无从知道哪些是属“禁书”之列,“知情权不是空的”,朱元涛说。   2003年1月1日,朱元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首都 机场海关。   三大争议焦点   2003年2月24日,有着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的朱元涛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在 法庭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携书入境是否应当申报;《红》书性质如何确定;原告 是否属于“走私”。    首都机场海关称,经海关审查,《红太阳》一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朱元涛携带该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海关法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二) 项所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原告则认为,该书不属于国家明令 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关时都要进行申报,海关并无明示, 且海关没有受理此类申报的窗口,故携带该书入境未申报的责任不在行为人一方。   朱元涛对进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 他说,根据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字,从2001起,我国每年进出境的人次已过2亿。 显然,要求每一个进出境人员申报携带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 基于此,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 进出境物品表》的颁布。但目前,公众无法看到有关印刷品等进出境的类似《目 录》。   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 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 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 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大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 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元涛败诉了。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 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 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 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广汇新民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他说,《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对何为国家禁 止进境的印刷品有明确规定:“(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 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 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 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表》中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 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因而,对《红》书的性质判定是本案回避不了的问题。   采访中,首都机场海关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红》书的定性是比较慎重的。 从8月5日扣书到12月收到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历时三个半月,经历了审读、 判断、请示的过程。仅审读,就花去一位贾姓同志11天的时间。但朱元涛认为这 种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学者许纪霖认为,《红》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2000年3月出版后,广受 读者欢迎,曾得到包括杨振宁、王元化、陈方正、吴敬琏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 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许多高校的图书馆里,这本书可以自由借阅。 因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重印了此书。   他说,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华花了20年心血研究、写出的几十万字的学术 著作,仅由一个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 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 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 态度是:一开始有些紧张,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高院终审 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高院终审判决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 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 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 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 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 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 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 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 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 正当。” (XYS200309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