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任东来《美国最高法院刍议》一文中的不确之处 启洪 王琳看来也不是完全外行嘛,不少任东来写错的地方他并没有抄嘛:-) 任东来文中有几处不够准确:  【就具体职责而言,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分立政治架构中,司法部门的 最高权威。最高法院有一定的初审权(如涉及外交使节的案子),但它更多的是审理 对下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主要是解决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 的那些纠纷。作为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它的裁决是最终的决定,其他政府部门 (立法和行政)都无法改变它的判决。当然,也存在著改变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途 径,但非常艰难,可谓难于上青天。一是最高法院在后来类似判决中修改或推翻了 前面的判决,显然,要最高法院自认其错绝非易事。二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定最 高法院的判决,但这要经历极为困难的宪法程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解决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那些纠纷”。最高法院的判 决很多是关于联邦法律而非联邦宪法的。对於此类判决,只要在国会两院以多数 通过法案,经总统签署成为新的联邦法律就足以推翻了。 【[25] 英文原文为civil liberties,一般译为公民自由。在美国宪政话语中,是 指宪法和《权利法案》(即前十项修正案)所列举的各项权利,是对政府专横行为 的防范。在美国宪政实践中,生活在美国的外国人也可以享受这些权利,为避免歧 义,故用"公众自由"这一新译代替旧译"公民自由"。】 在美国的外国人享受"公众自由"权利比美国公民少得多。具体说来,美国公民>永久 居民(绿卡持有者)>合法居民>非法居民>未入境的外国人。读移民法的相关案例时, 常读得冷汗直冒。享有更多的法律保护是入籍的一大益处。 任东来的文章无疑比王琳的写的好,更系统,更具有专业水准。王琳的文章读来颇 有支离破碎之感。对比王琳和任东来的文章,王琳的“抄袭”实在是模棱两可。如 疑似病例,要想确诊尚需更多证据。 (XYS2004011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