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 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三) 胡绩伟 (作者曾担任人大常委、中国新闻学会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社长) 十一人的发言摘要  在召开征求意见的多次座谈会中,先后一共有一百多人发言,很多同志都很有 准备。我们也记录得比较详细,整理出来的发言摘要都刊登在《新闻法通讯》上。 他们对新闻立法的希望、要求和具体条文的写法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本来想 综合一下作个简要的介绍,结果,编写得很不理想,剔去肌肉,只剩骨头,很可 惜,反而觉得是费力不讨好。 以后从这一百多人中选了又选,选了以下十一位的发言摘要。对他们的发言摘要, 又搞了一个摘要的摘要。这样,读者看了,对我国新闻界和法学界关于新闻法的 意见,就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地理解了。 庄重(中国法制报总编辑):  新闻法要规定我国的新闻通讯、新闻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应忠于祖国和 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应成为党和国家的耳目喉舌,人民的耳目喉舌; 应成为强有力的独立的舆论工具;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 和言论、出版自由。 新闻通讯社、新闻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基本任务是教育、激励和引导人民,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献身。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新闻法要作出规定,使人民掌握各种工具,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要把“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写入新闻法。新闻法要规定新闻必须真实、准确、 客观、公正。凡是报道失实、制造假新闻以及报道的片面性,损害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利益,记者、编辑和新闻材料提供者应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处分。  此外,新闻法还应该有下列条款:  一、新闻记者、新闻编辑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  二、新闻报道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的原则,新闻报刊对于任何公务人员和公民的违法乱纪行为,只要掌握 确凿的事实,有权进行揭发和批判,揭发者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报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祖国安 全、荣誉和利益。禁止一切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  四、新闻通讯社、新闻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 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 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五、不得利用新闻工具进行反革命煽动、诬陷和诽谤,违者由人民法院以反革 命煽动罪、诬陷罪、诽谤罪依照刑法论处。  六、人民法院尚未宣判的案件,不得抢先公开报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得公开报道。  新闻报道必须维护宪法、法律和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威。  七、不得利用新闻工具鼓吹个人迷信。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马达(文汇报总编辑、中国新闻学会副会长):  制定新闻法要有理论依据,但我们恰恰在这一环是很薄弱的。有些问题谁都说 不清楚。先少理论依据,好多问题是非界限不清。如果在理论上能讲清楚,条文 自然就容易形成了。下面我提六个问题:  一、言论出版自由问题。我国几部宪法里都规下有言论出版自由条,它是宪法 范围内的言论出版自由,条文本身并未对这个自由作什么附加的规定。 但事实上,人们对此各有各的理解,使这一法律条文并未具有确定的内涵。比如 说,对自由简单化的贴标签,上纲上线,说这是“无产阶级自由”,那是“资产 阶级自由”,但究竟什么是无产阶级的自由,什么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并没有合 乎实际的正确的理解。还有所谓绝对自由、相对自由,也搞不清楚。你说要自由 吗?马上就会有人说:我们反对绝对自由。 对这些理论和认识问题,我们在搞新闻立法的时候不能不认真加以研究。一九五 七年反右斗争就是根据一些错误的理论和形而上学的逻辑搞得扩大化的。 以上所说的关于自由的一些错误和模糊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片面强调阶 级分析。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和方法,但对世界 上许多东西不能只用阶级斗争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解释,比如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科学等等。  我们所说的自由,就是宪法上明文规定的自由。在宪法范围内的言论出版自由, 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具体的,有着稳定的内涵。从新闻工作来说,我认为只要符 合宪法规定的新闻报道,都应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当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实 际上往往做不到。许多本来应该报道的新闻,都被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让报道。 我们的新闻法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必须要有某些限制,那就要在新闻法中 规定清楚,使这一法律条文能够得到实行。  二、舆论一律问题。毛主席曾经说过,对敌人,要剥夺反革命的言论自由,舆 论就是一律;对人民则应充分享有言论自由,舆论可以不一律。但提出舆论一律 的问题只简单的从敌我界限来划分,对人民内部言论自由具体包括什么,为什么 要舆论不一律,阐明得不够。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只从敌我来划界限,把舆 论一律扩大了。我认为现在应认真研究一下舆论不一律这个问题。如果在人民内 部不提倡舆论不一律,不充分让人民群众发表意见,那么毛主席提出的“双百” 方针等等就实行不了。如果新闻报道都是一个调子、一个内容,各种见解发表不 出来,言论自由也无从体现。  三、舆论机关的独立负责和客观公正问题。  党的报纸是党的宣传工具,但它也是社会舆论机关,要不要独立负责,要不要 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认为,报纸作为社会舆论机关, 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作为社会舆论工具,必然受到社会一般规律包括新闻工作规 律的制约。过去那种认为资产阶级报纸的报道都是假的,从某一垄断资本集团来 说,它掌握报纸当然要为它这个资本集团的利益服务,这是从本质上来看的,但 并不能简单地说,它可以任意违反新闻的真实和舆论的客观公正要求,否则,它 这个报纸就不会有人看。一般地说,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规律和普遍要求。 这里提几个问题:一、报纸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要正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但党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中怎样具体体现这种关系? 二、新闻工作的功能是不是只是宣传,怎样摆正、理解宣传和舆论的关系?三、 在法律上怎样保障实行总编辑负责制?  四、开展批评问题。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权 批评。但实际做起来,报纸的批评常常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使公民这一 权利受到妨碍。这个问题怎样解释。 理论上要说清楚。合理的审稿制度可以,但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现在否定 批评稿件的理由多得很,有些根本不成其为理由,使报纸很难办。我认为,凡是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在专门法中都要具体加以规定。目前,个别报纸工作 人员搞诽谤诬陷的事是有的,在法律上要有明确的规定,加以防止。但更多的情 况是,由于个别情节有出入,对新闻工作者责备多、限制多。 束纫秋(新民晚报总编辑):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闻法怎么搞,以上的同志们都讲了许多了。我想有 三个问题是要明确的。一是要有社会主义的特点,二是要讲宣传,三是要有对自 由的约束。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既然是新闻法,就要讲究新闻的规律性。现 在我们对新闻的规律恐怕是考虑得少了一点。我们是新民报,就要在“民”字上 做文章,好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们报纸的发行量比较大,而且90%以上是自 费订阅,唯一的靠山就是这个“民”字,依靠人民。因为没有哪个组织会下命令 要大家必须订新民报。我们的报纸要生存,要办下去,就只有想方设法办得让人 民群众喜欢看。所以,我认为用组织的方法要人家订报,这不合新闻的规律。还 有一种现象,一件事发生了,我们新民晚报组织采访。人家就说了:这个事是不 是照顾党报先发,若是你们抢先发了,解放日报怎么办?文汇报怎么办?我认为 这样做也不符合新闻规律。有些消息是应该党报先发,但不能什么事都是党报包 了。有时今天上午发生的事,我们下午的报纸不让发,一定要等到明天由党报发, 这符合新闻规律吗?(胡绩伟插话:我看对所谓“抢新闻”要恢复一下名誉。应 该说在多数情况下抢新闻是件好事,是记者应该具备的优点。办报纸也要允许竞 争。不光是上海的报纸要竞争,将来全国的报纸都应该有竞争。)所以,我认为 在制定新闻法的时候,一定要分析一下过去哪些做法是违反新闻规律的。 罗竹凤(上海社联):  我们这个国家长期封建社会所带来的一个影响就是少数人说了算。法制观念从 上到下都薄弱。建国三十多年来,只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明确提出法制问 题。在饱尝了没有法制的苦头之后,现在人民要求法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我们国家的新闻自由是多了还是少了,是够还是不够?我看是远远不够的,是 少了而不是多了。就我们这一代人来说,由于受的坎坷太多,经历的也多,受的 折腾多,可能觉得现在就很不错了,很满意了。反正我个人现在对自由没有过多 的要求。但青年一代对自由的要求多得多。  “双百方针”提出这么多年了,表面上看起来从来也没有否定过,实际上是今 天有效了,明天又无效了。有一篇文章叫“惊弓之鸟”,说问题不在鸟,而是弓, 你那弓老是那么拉着,是惊鸟之弓嘛! 前段时间搞“清污”,我搞社联工作是看得很清楚的,真是“立竿见影”,马上 就有些人不肯来开会了。一直到今天还有影响。  还有一个问题我一直想不通的,一切方面都反“左”,独有理论和文艺反右, 这怎么能自圆其说?按马列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 础决定的。基础“左”得不得了,上层建筑怎么能右?上次北京召开文艺理论座 谈会,我参加了,一看那架势,就知道是要反右。以后是耀邦同志讲了话,才扭 转过来。那个时候如果我写一篇文章,说各条战线都反“左”,意识形态领域反 右是不通的、错误的,哪个报纸敢登呀!这就牵涉到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问题。 丁希凌(南方日报社长):  首先,制定新闻法的指导思想要明确。现在,各方面都在改革。实行对内搞活, 对外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发生大的变革。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必须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也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体制的改 革,加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和新闻方 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我国新闻工作受“左”的思想影响是相当严重的。新闻战线有不少 旧的观念、旧的框框需要冲破。新闻工作者往往要受到各种各样的,有时是莫名 其妙的限制。所以,我们今天制定新闻法的目的,决不是为了限制新闻工作者, 也不是为了维持现有的限制。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制定新闻法了。我 们制定新闻法,是要立足于新闻改革,立足于把新闻工作搞活,开创我国社会主 义新闻事业的新局面。  现在我们的新闻理论和新闻体制有点僵化,新闻立法要打破框框,要鼓励创新。 新闻界应该是思想活跃的,只有思想活跃了,报纸才能办好,新闻事业迈的步子 才能快一些。  现在报纸上开展批评很困难,新闻法要保障报纸开展批评的权利。报纸应该有 报道和批评的权利,当然,报纸要依照宪法很好地利用这个权利。开展批评要坚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以为,新闻战线主要问题是“左”的影响,要给新闻单位 明确自主权,究竟哪些问题可以作主。过去想通过拔老百姓顶上的天线来禁止看 香港电视,现在看来行不通。我看主要是靠办好自己的电视,禁止看香港电视不 是办法。特别将来一国两制,有什么理由不让看呢?我看我们要总结这方面的经 验教训,不要再搞“左”的那一套。新闻立法就是要着眼于开创新闻工作的新局 面。文艺界要大鼓劲、大团结、大发展,我们新闻界也需要大鼓劲、大团结、大 发展。  龚志瑾(羊城晚报记者):  我们过去一贯提报纸是党的工具,这个提法值得研究。在我们国家办报纸要在 党的领导下办,但党委如果干预太多,也会产生许多问题。举二个例子说吧。前 不久,一些著名电影演员到广州开会,搞了一次演出,我们发了消息。隔了几天 他们又作了一次演出,我们考虑到演出内容与前次一样,没有必要再报道了。但 由于这次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观看演出,有关方面要我们一定报道,使我们编辑 部感到很难处理。另一件事,就是前两年广东发生一起大的沉船事件,死了几百 人,我们报纸想公开死难者的名单,但有关方面就是不让,说过去没有这种先例。 经我们再三据理力争,结果让我们报了。从效果看,群众的反应是好的。可见有 许多干预并没有什么道理。在我国的新闻工作中,有许多群众很想知道的事,偏 偏是我们的报纸要掩盖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过多的干预造成的。 报纸在处理稿件的问题上,应有相对的独立性,要尊重读者、尊重广大群众的愿 望。所以,我认为提出党性、人民性这个问题决不是无的放矢,的确触及到了我 们新闻工作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希望在制定新闻法的过程中仍要重视这个问 题。 关于记者的采访权利,我也想谈一个例子。有一年我去四川采访体制改革,偶然 得知一位日本登山运动员在冰山遇险的事。于是我顺便和四川日报的一位记者去 采访了护理这个日本人的翻译,特别是关于他在山上的十五天是怎么活下来的, 这是很有新闻价值的。当天晚上我们发了消息,第二天羊城晚报就见报了。晚上 日本广播电台广播了这条消息,日本《朝日新闻》等各大报都予以转载。不料 《体育报》驻四川记者给体育报社党委写了一份报告,说羊城晚报抢消息,消息 不真实等等。后来这份报告在中宣部新闻局的内部通报上登了,搞得许多人都向 我打探抢新闻的事。(胡绩伟插话:其实抢新闻是一件好事,记者不抢新闻那还 叫什么记者?难道让大家都等着新华社发通稿才好吗?)一时搞得我压力很大。 我就向报社党委写了一份报告,并且附上我和四川日报记者的采访笔记。征得党 委同意后,寄给了新闻局,但一直没有下落,既不在通报上登我的报告,也不将 报告打回,就这样不了了之。现在分析这件事,我感到记者的采访权利是应该有 法律上的保障。  邓秀成(广州日报记者):  我从六四年起就做新华社的军事记者,后来因为讲了一些真话,被下放当了工 人,打倒“四人帮”后才恢复记者工作。所以我对制定新闻法是打心眼里赞成。  我认为当记者首先要争取一个公民的权利,现在我们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的权 利都达不到。争取了公民的权利以后,再才谈得上争取记者的权利。宪法上讲言 论出版自由,实际上往往做不到。由于党政部门干预太多,现在报纸上不该登的 或者不必登的不少登,而许多该登的又不能登。在登什么不登什么的问题上,编 辑部自身往往作不了主,怎么谈得上言论出版自由?不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吗?那么在舆论监督面前为什么不能人人平等呢?这两者我想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新闻法能否体现这个精神,意义十分重大。  记者这个职业是个光荣的职业,但又是个充满了危险的职业。一个人如果没有 点正义感,如果没有敢于讲真话的勇气,干脆不要当记者。与此同时,法律应该 使有正义感,敢讲真话的记者得到保护。  端木正(中山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  立法要考虑可行性,要有监督执行的机构,否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威信,对 这个部门的事业也没有什么好处。  现在在理论界一个最敏感的问题,就是是放还是收。咱们搞这个新闻法的目的 我还不大了解,不知是立足于放,还是立足于收。如果是后者,那么就不仅会影 响新闻界,还会影响到整个理论界。反之,如果制定一个比较开放的新闻法,那 就不只是新闻界受到鼓舞,理论界、文化界都会受到鼓舞。  国外议会在立法过程中,议员们的发言都要公开见报的。我倒不主张所有的法 律、法规都一定要全文登报,但我们的人大代表或者委员在立法过程中是怎么发 言的,怎么讨论的,报上是见不到的,或者所见很少。对某个法案你这个人民代 表是赞成还是反对,你发表了些什么建设性的意见,这些在新闻媒介中都极少透 露,这叫选民怎么监督代表?这在国外是不可想像的事。所以,我主张人大应该 有自己的报纸。在国外这种议会报纸都卖得很便宜,不是营业性质的,今天发的 言明天就登出来,而且是不打折扣的。这种报纸不能像现在人大会议的简报,我 们人大会议的简报是打折扣的,常常把你的发言磨得很光滑,至于登到人民日报 上的,那折扣就打得更多了。(李超插话:人大会议的简报也分两种,一种是普 通的,发给每个代表看的,还有一种是专发给中央领导人看的,专登一些较重要 的发言,比较详细,基本不打折扣,一般代表看不到。)哦,这对我又是一个新 闻,又长了点知识,我们的新闻立法能不能把这个问题研究研究?  我们国家没有民意调查,否则,我们可以调查一下各界群众对报纸的信赖程度 究竟有多大。许多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我们的报纸上得不到反映,却往 往在港澳报纸上能读到,而在国内看港澳报纸和一些内部材料,又需要一定的级 别,是一种政治待遇。这叫普通的人民群众怎么当家作主,怎么监督政府?所以, 我认为制定新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能够通过报纸的活动真正了 解国家大事,真正当家作主,实行监督。我们搞四个现代化,新闻事业也要现代 化,如果还是按照几十年前定下的老规矩办报纸,恐怕很难适应今天形势发展的 需要。  姚志能(四川日报总编辑):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报纸比过去好办多了,特 别是遇到省委领导上对报纸关心和支持的时候,报社的工作就进行得比较顺利。 当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一)领导看法和认识不都是完全一致的,这个领导认为可以 登的,那个领导却认为不能登。这就使得报社无所遵循。比如,四川是农村生产 责任制搞得比较早的,可是《四川日报》对生产责任制的宣传和报道却落到别的 省后面了。后来,赵紫阳同志批评了这件事。(二)对新闻的看法有时也不一致, 如有个农民打死了一只熊猫,被判了刑。我们认为是条好新闻,可以起到教育群 众的作用,因此登了。结果遭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说是会影响外国人对我国保 护熊猫事业的投资。后来,中国新闻社也播发了这条消息,理由是这样做更会取 得外国人的信任,因为熊猫在中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三)现在在报纸上 开展批评,是报社感到很头痛的一件事。被批评的单位与个人,往往要求事实要 百分之百的准确。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过去在延安时,党中央曾经发过一个文件, 对批评的要求是基本正确就行。但现在就行不通,发了一个批评的稿子,只要稍 有出入就抓着不放,有的甚至事实完全属实,也不让你批评。  因此,我感到很需要有个新闻法,使新闻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做到像邓小平同 志所说的那样: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就可以做到真正按新闻规律办事,就可以确 保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我们的新闻事业也会更加繁荣。  何文伟(重庆日报):  (一)党报怎么办?任务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党报有两重 性的问题。也就是过去争论了好长时间的党性和人民性的问题,直到现在也还没 有解决。我们党的机关报老是办不活,老是板起面孔,老是回避矛盾,老是成为 一个布告牌,五七年反右派时,这是右派观点之一。可是到现在这个问题也没有 解决。党报究竟怎么来体现新闻自由?这的确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希望 制订新闻法时能好好考虑一番。  (二)编辑、记者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他们有什么作用?这也是制订新 闻法需要考虑并作出明确规定的。现在是用行政的办法来套,你是哪一级的干部, 你就只能参加哪一级的会议。因此,有些会议记者就不能参加,这怎么能开展工 作呢?当然,对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当记者、当编辑,新闻法中也要有明确的 规定,太滥了也是不行的。  (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报?新闻法中要规定,办学校得有校舍,有一 定的设备,有教员才行,办报也得要有一定的条件,要用法律把它固定下来。  我觉得现在新闻界不是自由多了,而是自由少了。因此,制订新闻法时,一定 要分析我们当前的形势,要总结新闻工作的历史经验。我们决不能把新闻工作者 束缚得死死的。否则,我们的新闻工作是无法前进的,也是出不了什么名记者、 名编辑的。  钦本立(世界经济导报总编辑):  最近看到报上有人写文章说,哪有经济上反“左”,上层建筑反右的呢?我看 这话说得很有道理。我国封建时期太长,封建的东西加上党的领导职位的称号, 这就使我们的工作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也包括新闻工作。  新闻事业到底是什么性质,我看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否则许多问题不好解决。 说新闻是党的工具,只能讲党性,不能讲人民性,我看这不一定对。报纸是舆论 机关,这一条必须明确。 我赞成这样提:报纸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独立的舆论机关。还有究竟什 么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个概念没有搞清楚。,我看这顶帽子要顶回去。我们的 自由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嘛。  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新闻事业是相当落后的,应该看到这一点。我们 在国际舆论市场上的地位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很不相称。就是在香港舆论市场, 我们的地位也很不令人满意。我们的几家报纸在香港的发行总量只有十分之一。 新闻战线肃清“左”的流毒恐怕是主要的。最近耀邦同志讲,“阶级斗争为纲” 的阴魂还没有散,我看这句话讲得很好。 我们新闻工作者本身也有“左”的东西,这我们自己要肃清。作为各级党机关, 在领导新闻工作中,怎样肃清“左”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新闻工作就很难 发展。 我主张实行总编辑负责制和副总编辑、编委聘请制。希望我们新闻工作不要粉饰 太平,粉饰太平是脱离群众的,我们报纸要读者第一。  回述到这里,不由得感慨甚多。时间之神已经跑步了十五年,我们新闻立法方 面的重大问题──新闻自由还没有得到解决。上述的这些发言拿到今天来说,仍 然是正中时弊的诤言谏语。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