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自述-我不是刁民》 第一章 我 不 是 刁 民   我不是刁民。   根据家谱记载,我们家的祖籍是位于今河南省境内的小云南大柳树。据说,青岛人的 祖籍很多都在河南。   我爷爷解放前是在青岛港做点心生意的。爷爷16岁时死了老爷爷,赤手空拳闯荡青岛, 最初是在点心铺睡面板,做学徒。经过几年的含辛茹苦,终于学会了手艺,自己撑起了一 个小小的门脸。爷爷的点心生意一度曾做得十分火爆,爷爷做生意的原则是童叟无欺,所 以拥有良好的信誉。   不幸的是,在爷爷40多岁的时候,家里的人染上了“虎烈拉”,也就是现在说的霍乱, 一时间爷爷失去了所有的亲人,爷爷的原配妻子和两个儿子全都被可怕的瘟疫夺去了性命。 爷爷侥幸捡了一条命,却也因为治病抓药耗尽了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的家产。   爷爷是一个有骨气的汉子,他并没有被这场家破人亡的灾难击垮,又凭着顽强的意志 生存了下来。后来娶了我奶奶后又生下了我爸爸,我二叔和三个姑姑。到青岛解放时,爷 爷的点心生意又做到500块大洋流动资金的规模,并且在青岛台东吴家村购置了8间大瓦房。   50年代政府进行工商业改造,财产充公后,爷爷被发配到郊区进行20年的劳动改造。 爷爷一辈子只会做生意,根本不会种地,在乡下受尽了欺辱。我爸爸,二叔和三个姑姑就 在这样恶劣的环境里长大成人的。   爸爸高中毕业后做了民办中学教师。   爸爸做了教师后由于不善于人际交往和巴结上司,以至于虽然他所教的班高考升学率 在区里一直保持第一,但始终不能转正,不能得到他应有的待遇和荣誉。   1973年10月28日我呱呱坠地,来到了人世间,1975年9月9日我又有了一个弟弟名叫 王峰。   80年代中期,爸爸辞了教职到城里承包了一同中学的校办工厂,生产镶照片的相架等 产品。由于工厂污染环境,在城里遭到周围居民的反对。于是1987年底,爸爸迫于无奈, 把工厂迁到了青岛市郊。   工厂的搬迁也使我和弟弟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从小学二年级开始,我和弟弟便与 父母分开住。我们上学住城里(家里),父母住厂里,每个月我和弟弟从父母那里领取生 活费挑门单过,自己照顾自己。直到初中毕业后,父母才搬回家里与我们同住,由于这段 生活的磨炼,使我和弟弟很早便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   爸爸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在商场如战场的激烈竞争中,为人处事过于本分,过于信赖 他人,加上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手段,使工厂疏于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厂里偷盗成 风,防不胜防。尤其是工厂设在北京的办事处,更是贪污盛行,工作人员携款潜逃的丑闻 时有发生,秋后算帐都是赔本干呛喝。   迫于无奈,父亲和我商量,看我能否去北京主持办事处的事务。那一年是1989年,我 初中刚刚毕业。考虑到我去北京可能会帮父亲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能帮家里做点事情,我 做为长子,感到义不容辞。于是我忍痛结束了继续求学的念头,虽然我当时的学习成绩在 全年级400多名学生里一直名列前20名。   到北京后,我接管了办事处的财务和业务方面的工作。虽说年纪小,但我本本分分认 认真真地做事待人,很快就熟悉了环境和工作,当年基本上便扭亏为盈。   1992年,父亲承包的工厂转产树脂产品向韩国输出,办事处的业务基本结束,我开始 成为上海一家灯具厂的北京地区总代理。   在工作的同时,我深感自身知识的不足,一有空闲时间,我就去书店看书或者买书, 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充实自己。同时,我还参加了有关外贸和法律的函授学习班。在不断的 了解掌握新知识的同时,我的信心也在一天天增强。   1993年,我在人生的旅途上摔了头一跤。   当时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又是家里的长于,不善于经营的爸爸似乎看到了 希望,对我言听计从,信任有加,凡事都放手由我自己作主。我当时因为在短短的两年之 内为家里赚了近20万块钱而自我感觉良好,结果,在没有认真做出调查、评估、论证的情 况下,盲目地投资了30多万元巨款在河北某地开了一间餐厅。谁知,人算不如天算。我的 餐厅刚刚开张一个月,当地政 府就在餐厅门前修路,这一修就是一年多。   30多万块钱全打了水漂儿不说,还白白耽误了大家一年多的工夫。我在北京的灯具业 务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不得不提前解除总代理合约。   把北京的业务全部料理完了以后,我返回青岛家中。在家里,我经常因为投资餐厅的 失败而听到母亲的磅叨和埋怨,搞得我如同罪人,万分沮丧。出于对家里的内疚和难以忍 受母亲的唠叨,1994年我又独自回到北京,为一家青岛的港资电器公司开拓北京市场。   做任何事情都有失败的可能,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只要人的精神不垮,总会有成 功的希望。投资餐厅的失败,是由于我的盲目乐观和轻举妄动,其根源还是在于知识贫乏 造成的判断失误。重返北京后,我决心寻找更好的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1995年2月,我陪表弟大刚来到北京。大刚喜欢音乐,他想报考中央音乐学院。   大刚请了一位老师辅导,他每天都去上课。而我整天闲着没事,逛商店、逛书店几乎 成了我每天生活的内容。因为我一直在自学法律,所以逛书店翻的多是法律方面的书。一 天,在东城宽街的一间法律书店,我无意中翻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开始,我只是随便翻翻,但是翻到第49条时我睁大了眼睛,我国民事法律多年来的 赔偿原则一直是损一赔一,而《消法》损一赔二的规定,增大了赔偿力度,这无疑意味着 法律的进步。我对《消法》由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经过一番研究,我发现《消法》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消费受《消法》保护。第6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监督权”。第 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并解释第49条就是要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 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主动同违法行为做斗争。问题在于,消费者如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做 斗争,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应该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应该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消 费行为。令人困惑的是,哪些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和如何行使监督权,《消法》并没有明确 详细的规定。   如此一来,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受不受《消法》保护就成了问题。经营者若否认 自己有欺诈故意,并指责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指责消费者没有受到欺诈,那《消法》第49 条岂不形同虚设?   我觉得《消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3月的一天,我打开电视机的时候,正巧北京电视台《经济社会18分钟》栏目在播放 一个“悬赏打假”的节目。节目中记者买了两只假“鳄鱼”票夹索赔成功。全国人大法工 委巡视员何山先生在节目中讲《消法》第49条就是要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主动同假货做 斗争。我看了将信将疑,又重新对《消法》第49条产生了兴趣。我准备尝试一下,如果买 的是假货,能加倍赔偿当然好,最不济也得给我退货,无非损失点儿车费、时间而已。   闲着也是闲着,就当是娱乐娱乐。假货嘛,反正到处都有。   3月25日,我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我看到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 耳机合模缝处有小毛刺。虽然包装精美,我还是感觉不对劲。在我印象中,日本产的东西 是不应该存在这么明显的暇疵,特别像索尼这样的大公司。再说日本的注塑生产技术也不 至于如此差劲。我还发现,这种索尼耳机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 我让售货员拿出来仔细看了看,越看越觉着耳机像是假货。   奇怪,当我准备买的时候,心里却又犯起滴咕来,看着看着又觉着像真货了。售货员 见我看了半天不买,很不高兴地把耳机收进柜台。   我在二楼逛来逛去,琢磨买还是不买,万一是真货的话,质量这么差劲,不符合我买 东西的一贯原则。我买东西,向来是最讲究品质的,即使买了送人也不能买质量不好的东 西。如果是假货,那么一切就都好办了,赔不赔我不要紧,整个索赔的过程肯定非常有 趣。犹豫了近半个小时后,我终于下决心花170元买了两副。我安慰自己,即使是真货大 不了拿去送给大刚的同学,反正也就百十来块钱。   回到招待所,我马上查到了东城区消协的电话和地址。电话打到消协,一直没有人 接。我出去拦了辆出租车,可司机不知道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我只好让他把我送到东城区 工商局附近下了车。在工商局查到了消协的地址后,我开始在下午明晃晃的阳光下边走边 间路,大约问了七八个人,拐了十几个弯走了好几千米路,才在一条不起眼的胡同里找到 了东城区消协。很不幸,消协的房子正在翻建,除了一堆堆砖头。砂子、灰膏和忙忙碌碌 的建筑工人外,不见一个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显眼的告示牌告诉我消协的临时办 公地点在哪儿。问工人,谁也不知道,问胡同里的居民,也是一头雾水。等我七拐八拐从 胡同里走出来的时候,天已经擦黑了。   第二天,我给市消协打电话,询问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没想到,接电话的人竟不知 道。在问了我需要什么帮助后,市消协的人告诉我,要找消协投诉的话得先把商品送到技 术监督局去进行鉴定。   我又给市技术监督局打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我,鉴定要先到东城区技术监督局。   东城区技术监督局也深藏在一条盲肠似的小胡同里。我费了老大劲找到后,接待人员 说,这种品牌的真伪他们不能鉴定,得去找市技监局。   市技监局在京城北郊,从我住的招待所打车过去花了20多块钱。接待投诉的先生让我 把一些投诉的表格填了,又问了具体情况,然后向我说明他们对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无法 提供支持。关于耳机的真伪问题,他们得送到索尼公司进行鉴定,时间多长难说,市局要 办的案子多着呢。不过,一般来说3个月之内肯定会有结果。   做个鉴定要3个月,我一听头就大了。我马上拿回耳机,又向那位先生要来了索尼驻 京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我决定自己去鉴定。那位先生大惑不解,一再追问我倒底想要干 什么。   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客户服务部的李小姐肯定地告诉我,我所买的SONY一HP一F505BK 是假冒产品,索尼公司的耳机产品中没有这一型号。我要求李小姐帮我出具一份书面证 明,但是李小姐请示了她的上司后,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索尼公司不对消费者个人 出具书面证明。李小姐解释道:“要是每个买了假索尼产品的消费者都来找,那我们怎么 开展工作?”或许是看到我那失望的表情,她提醒我,要想拿到书面鉴定,得让法院,技 监局或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来找公司才可以。   一无所获的我,只得滓悻地离开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在路上我左思右想,怎么办 呢?技监局我是不能再给人去添麻烦了,消协找不着,看来,我只有去工商局投诉这最后 一条路可走了。   在快要跨进东城区工商局大楼的时候,我突然间产生了计算一下这两天来开销的念头。 结果一算,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等加起来已花去200多元。如果就这样进了工商 局去讨说法,即使加倍赔我170元岂不还是亏了?赔本干呛喝,没人愿意于这号傻事。想 到这儿,我转身离去,回招待所去找到表弟大刚。   我和大刚立刻打车到隆福大厦,并告诉大刚具体的售假柜台,然后让他去买了10副假 索尼耳机。我计划和大刚分头去工商局投诉,这样便可以告诉工商局我们受到了欺诈,还 可以省去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麻烦。我知道我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但是我不想惹太多麻 烦。   真是计划赶不上变化,无论我如何动员,大刚就是不肯自己单独去工商局投诉,一是 不好意思,另外是怕将来被同学知道了让人家笑话。我好说歹说,加上运用了利益驱动机 制(我答应大刚把索赔回来的钱分一半给他),大刚才极不情愿地答应陪我一起去工商局 投诉,如果让他自己去投诉,就是把赔回来的钱全给他也没戏。   3月28日,我们把发票、耳机全都交给了东城区工商局经检科。关于为什么买这么多 耳机,我们解释是因为大刚在中央戏剧学院借住别人的宿舍,要买几副耳机送入。为什么 知道耳机是假的以后还要买,是因为我买完并去鉴定后没有及时通知大刚,而大刚自己买 完后我们才碰面,所以就一块儿来工商局投诉了。   一个多月后,东城区工商局的人告诉我们,工商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索赔属于民事 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进行调解,并转达隆福大厦的意见:只退赔先买的两副耳机, 后10副属于“知假买假”,而且他们也不是故意卖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我们耽误的 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多元补偿金。   这恐怕是在市场中首次出现“知假买假”这一概念。我当即拒绝了“隆福”的处理意 见。法律是不能随便打折扣的,实在不行就让法院进行裁决。我喜欢法庭上那种庄严和肃 穆,我喜欢法律的严谨和一丝不苟。法律从来没说过“知假买假”不赔。   大刚投考中央音乐学院落榜。于是,我们5月1日回到了青岛。   回到青岛后,我一直都在思考向“隆福”索赔的事情。   耳机是假的,商家卖假的事实是真的,我向工商局申诉的理由也站得住脚,可“隆福” 为什么不赔呢?   工商局说“隆福”不是故意售假,也是受害者。这个我想倒也有可能,一个商场卖好 几万种商品,马马虎虎进几种假货来卖也很正常。但是,商场有进货把关的义务,不能尽 到自己的义务,当然要承担赔付责任。再说,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能够证明商场是故意卖 假还是无意卖假,同时也不可能有哪一个经营者会傻到自己承认自己是故意卖假。   那么,商家售假算不算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等不等于构成欺诈或使人受到欺诈?   这一点法律没有说明。但是民法上有”欺诈“这个概念,构成欺诈有三个要件,一是 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从字面意思理解,“欺诈 行为”应是个单独的概念,指那些在客观上将会使他人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如果这么理 解,只要商店有卖假行为,就要承担赔付责任。遗憾的是法律上没有什么是“欺诈行为” 这一概念。如果按照构成欺诈来理解执行《消法》第49条,那么“隆福”大可不必赔我们 一分钱,因为“隆福”是不可能承认故意卖假的。   消费者买到假货说自己是受到欺诈不会存在大多问题,如果我和大刚分成两个人分别 去工商局投诉,我想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   经过一番分析,我认为,到“隆福”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策划不周,让 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隆福”不 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消法》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 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   看来,法律虽然在进步,但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事过去也就算了,我也不可能总把它放在心上。可是法律对我的吸引力却更加强烈 了。   就在这时,我突然一连几次接到了北京同一个人给我发来的同一个内容的电报……峰 回路转,柳暗花明,事情开始有了转机。   通过与北京记者高秀东。洪丹的热线联系后,我提笔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了几封信, 后被该报刊登,节略如下:   隆福大厦以非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拒绝赔偿,但是,《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 者有欺诈行为的必须加倍赔偿。法律规定的是欺诈行为而非欺诈。欺诈可因主观故意和非 故意决定是否构成,但欺诈行为并不受主观意愿的影响,无论经营者故意与否,均可构成 欺诈行为。隆福大厦销售伪劣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作为受害者,我要求赔偿是 完全合理合法的。再者,经营 者若要证明自己对顾客实施的欺诈并非出于故意,完全可以找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倘 真如此,《消法》第49条便形同虚设。   我在隆福大厦先后买了12副假“索尼”耳机。后来隆福大厦答应对我先买的两副耳机 加倍赔偿,后买的10副“隆福”以我购买时已知是假冒产品为由拒绝加倍赔偿。《消法》 第49条并未规定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欺诈可以不加倍赔偿。“隆福”对我所买的12副 耳机皆应加倍赔偿,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隆福大厦及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是极 不负责和违犯法律的。过一段时间,我将去北京用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法律永 远是公正的。   从事发至今我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500多元。清单如下:   鉴定投诉费(不含公共汽车车票)40元;   电话费约20元;   去京取钱食宿车费等约350元;   尚未退款(耳机两副)170元,   合计580元。   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我在 “隆福”买了假索尼耳机要求依法索赔一事,进行了专题讨论。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民法专家何山表示:   当今假货猖撅肆虐,所以起草《消法》时就考虑到鼓励消费者向贩假者开战。设立加 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这个消费者很聪明,也很勇敢,应评他为'95最 聪明的消费者。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你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 企业财产不是靠卖假货得来的。   何山,这位在我后来的人生道路上,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都起过重要作用 的学者,在本书的后面,将会多次出现,并有专章述及。此时,他是最早一批站出来,坚 决支持消费者队法律为武器,购假索赔,给违法商家“开刀放血”的人士之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   隆福大厦第一次售给消费者两副耳机有欺诈,“隆福”对这批“索尼”耳机的产地作 了不真实的标志是否出于故意,不能以经营者的说法为准。即使“隆福”没有主观上的故 意,但不真实标示的事实依然存在。至于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购买10副耳机,“隆 福”不构成欺诈,理由是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没有陷入错误的 判断。对此,也让“隆福”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负责人坦言:   不管隆福大厦知不知道是假货,不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加倍赔。应提倡大家 做这样聪明的消费者。制做假索尼耳机的人存心欺诈是无疑的。隆福大厦作为销售单位, 若知假贩假,应加倍赔,若不知有假也应本着先行负责的原则先加倍赔给消费者,再向造 假单位追偿。隆福大厦应反思为什么把不住进货关。……至于“王海坑企业”一说,不成 立。《消法》起草时,就考虑到用利益机制调动消费者打假积极性,所以才设了加倍赔偿 条款。如果非把这说成是“坑”,我认为“坑”得好。目前我国总的情况是成亿消费者被 假冒伪劣坑害,人们常有到底哪卖真货的困惑。在这种情形下,是应该多几个“坑”那些 卖假货的商店的消费者。   隆福大厦电讯商品部安经理说:   王海第一次购买两副耳机是纯消费行为,经鉴定是假货,隆福大厦认打认罚。但消费 者在知悉这种型号的索尼耳机是假货之后又买了10副,其动机就值得考虑。既然已知是假 货,为何还要购买呢?……‘隆福’两次卖耳机给王海本身不构成欺诈,欺诈必须有主观 上的故意,我们是无意识的。作为‘隆福’,不可能有意识地组织假货,卖给消费者。但 无论怎样,王海在隆福大厦买到了假耳机,并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说明我们进货把关不严, 对消费者帮助我们发现假货的做法表示感谢。   他的商业同行,赛特购物中心公关部经理鲍简提出:   前后两次都应加倍赔偿。作为销售者,你不知道顾客的购买目的,也无权无需去问, 你只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就是了。收了人家的钱,就得给真货,这对所有的顾客都一样。 所以,不管是什么原因,卖假货事实一旦发生,就该按有关规定办,加倍赔人家,这是商 家的本份。   讨论见诸报端后,《中国消费者报》收到大量的读者来信和来电,要求积极参与讨 论。于是,该报连续又发了3期专题讨论稿件。在讨论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不同的形式表 示了对我的支持,认为我完全应该获得加倍赔偿,但也有少数人认为我在钻法律的空子, 不能提倡,发现假货还是应该举报等等观点。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我骤然成了公众舆论关注的对象。   尽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隆福大厦却仍未对我进行赔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消费者 维护自身权益的路还很长。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