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雍正整饬吏治 朱杰军   贪风是吏治的腐化剂,吏治与惩贪是紧密相连的,整饬吏治,必须严 惩贪墨。应该说,雍正吏治是清初吏治最为成功和最有特点的,也是中国 历代吏治的归纳与总结。   雍正帝即位伊始就宣布:凡康熙宽宥者,他都决不宽恕。当时,内阁 依前朝惯例拟呈“恩诏”,开列官员亏空,请求新君恩免。雍正帝认为, 此种亏空,不是受上级勒索便是个人贪污,“既亏国币,复累民生”,决 不能姑容。因此,他明谕要严予清查,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限满不完, 从重治罪。再有亏空,决不宽贷。他又专设会考府,主持清查退赔,明谕 首席大臣胤祥:“尔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查,朕必 亲自查出。”他说到做到,即使对王公贵族、高级官员也决不姑息迁就。 康熙第十二子胤曾管过内务府事务,积欠甚多,被令倾家荡产、拍卖日用 以赔补;康熙第十子胤因赔不足亦被抄家。八旗贵族“习尚骄慢”、“任 意贪纵”,同样严加禁抑,“故诸王皆凛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内 务府总管李英贵伙同张鼎鼐等人冒支正项钱粮百余万,家产也被抄没。户 部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勒令历任官员赔偿一百五十万两,另一百万两由 户部逐年弥补。地方各省不分满汉文武,上自督抚藩臬将军,下至道府州 县参游,无一例外,一律清查,徇情之官与贪者同罪。凡贪之官,一经查 出,即令追赔,并予罢黜。人死产绝者,则令其子孙赔补,一追到底。雍 正元年,被查处的地方官即达数百之多;雍正二年,“浙闽属吏已劾多员, 若再题参恐至无人办事”,湖南一省“参劾已大半”,直隶一省官员原任 者已寥寥无几;雍正三年之后,雍正仍不放手,实际上,终雍正一朝一天 也未停止,且惩处越来越严。雍正十年,直隶总督李卫说,通省府厅州县 官员,在任三年以上的寥寥无几,原因之一就是被参革者甚多。当时社会 上流言雍正帝是抄家皇帝,市井中斗牌,竟有称“抄家湖”者,雍正帝说 这是贪赃枉法之徒,畏惧抄没参劾而造作此语,希冀因流言而停止,真是 痴心妄想。   吏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吏的总体状况及官吏个人的素质 高低。用人是否得当,则是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行和统治秩序能否 稳定的大问题。对此,雍正极为重视,他主张“有治人,无治法”,而要 想“有治人”,就必须善择人,会用人。雍正帝以“严明”察吏,亦以 “严明”用人,用“严明”之人。如田文镜,雍正帝即不顾某些人谓其刻 薄、虐待科目士人的种种物议与攻讦,将其视之为“巡抚中之第一人”, 树为“模范疆吏”。田文镜在河南为官九年,严厉惩治不法官吏绅衿,先 后参奏了属员22人。田文镜还制定条约,要求各级地方长官对属员家人, 严加管束。雍正帝严以察吏,真正做到“有所必为,不惮府怨”,“令行 禁果,决不姑息”,因而官场上一度滋蔓的歪风邪气,被这个“严”字给 镇住了。   整饬吏治,雍正还讲究宽猛相济,一是惩贪和养廉并重;二是考察和 监督并举。   惩贪和养廉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官吏之贪或廉,均可从经济上 找到其客观上的原因和条件。在清查亏空、惩治贪污时,雍正清楚地看到 了火耗之弊。经过考察,他强烈地感到有一种强大的驱使力逼迫着各级官 吏去苛索聚敛、贪赃纳贿,正所谓“革火耗而火耗愈盛,禁私派而私派愈 增”,“地方些许火耗,其势不能不取”。上司下属,收授馈赠,其势实 难禁绝。为此,在严惩贪黩的同时,他采纳了臣下的意见,提耗羡,设养 廉,寓疏导于惩治之中。既然全革耗羡“其势必不可行”,则不如暂提耗 羡,作为“一时权宜之计”,以期“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提耗 羡,设养廉,成为澄清吏治之本。我们认为,雍正把历来由地方官私相授 受的耗羡提解归公,使从前漫无限制的贪赃和贿赂行为受到约束,这不但 是财政制度上的改革,也是对官场风气的急剧移易。   考察和监督并举,是雍正帝吏治与惩贪的又一举措。他认为惩治不过 是整肃吏治的权宜之计,经常性的措施应当是防患于未然。而且用人之法, 只得博采舆论,但仅以舆论为凭,则舆论又不足尽凭。舆论既不足尽凭, 则人之贤否何由而知,是以试用之以观其后。试之而称其职,是用得其人。 试之而不称其职,自当速行更换。可见,博采舆论和试用是雍正用人察吏 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考察和监督的效果,雍正还在例行大计、京察、 军政等定期考核的纠察制度之外,探索他认为更为有效的察吏制度,由是 完善和确立了以“众人之耳目为朕之耳目”的密折制度。雍正一朝,密折 制度因其机密性和广泛性而在考察和监督各级官吏中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 (《中国青年报》1999年1月24日)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