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上学之疼   署名:大文   我曾经是一位教师,今天,我想诉说一下我的经历,我把题目称作“上学之 疼”。   我1993年从长沙交通学院大专毕业后,按照国家分配到山东省交通职工中等 专业学校,从事会计专业的教学。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还算努力上进,于 1997、1998两年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统考,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年通过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了本科毕业证书。作为一名称职的教师,我想我对得起我的学 生。2001年1月,我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被东北财经大学录取为公费 研究生。从1993年到2001年,我在学校任教8年。   考上研究生后,学校和我签定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我上学期间学校给我资 助,以借支的形式,就是学校借给我钱,数额以我的档案工资为准,毕业后我回 校工作;如果我毕业后不回来了,就要把借的钱退给学校,并另外加罚我三万元 违约金。   2001年下半年,也就是在我上学之后第一个学期,曾几次到学校政治处申请 借款(借款需要政治处、校长、财务科分别签字),但政治处都以“须向领导汇 报,研究之后再说”加以推辞。此后,学校再未向我提及借款之事。一直到2004 年4月份我研究生毕业,学校未向我提供一分钱的借款。事后,我自己认为,可 能是学校觉得我毕业后不会回学校了,所以干脆一分钱也不借给我,以免借给我 钱后,到时候找人也找不到了。这样,即便我不回来了,学校也没有一分钱的损 失。   因为学校自始至终没有借给我一分钱,率先不履行协议,我想那份协议也就 失效了,所以2004年4月份毕业后,就到了另一所大学(恕我不写出它的名字, 同样只是程度稍轻的让我提起名字就恶心)任教。但令我吃惊的是,学校竟然在 2004年7月份找我谈话,要我履行协议,回学校工作。我当场提出,是学校没有 借给我钱,违约在先,我没有追究学校的责任也就算了,学校没有任何理由让我 单方面履行协议。7月15号,学校给我发了一封电报,让我5日内把违约金三万元 交到学校,否则将以法律手段解决。电报中却不提学校未借钱给我的事。收到电 报后,我感到很气愤,我为学校工作了8年,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学校;我的爱 人从1995年大学毕业后也一直在该校工作,2002年才从学校辞职。我们2人共为 学校工作了15年,在老师们看来也都是非常不错的,现在学校没有给我支付一分 钱学费,没有借给我一分钱,却让我给学校三万元违约金,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我想不通:是谁违的约?如果学校借给了我哪怕一分钱,让我交违约金,我也不 觉得我有多冤。   我当然没有去交违约金,我也没有钱去交,我自2001年8月就没有了收入, 我爱人2002年9月也辞职,我的家庭情况全学校的人都知道,学校竟让我交三万 违约金。如果不是我亲身经历,打死我也不会想到天下竟有这样荒唐和霸道的事。   然而,更让我吃惊的还在后头。2004年10月,泰山区人民法院给我发来传票, 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起诉我,让我交纳资助费5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我莫名 其妙:哪来的5000元资助费?我怎么一点也不知道?事后我才知道,原来,我上 学后,档案、户口、人事关系都已转走,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应该报主管部门 (山东省交通厅)撤消我的编制,但学校却隐瞒不报,这边把我的一切都转走了, 那边却没有上报,仍然虚挂编制,从上级多得财政拨款。而这笔钱学校又不借给 我,就自己留下了,5000元是我毫不知情的为我交纳的所谓个人所得税(荒唐, 没有给我发工资,却让我交所得税!),养老保险等等。这些都是协议没有规定 的。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包括事务所的,以及网上义务提供 咨询的,他们的一致意见是:这是一起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人事争议,按照我 国法定程序,人事争议遵循先提起人事仲裁,对仲裁不服方能提起诉讼的程序, 学校在未经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理 应驳回其起诉。律师们建议我在答辩状中坚持这个立场。其次,律师们认为,即 便进入诉讼程序,这也是一起人事纠纷,按照《劳动法》审理,劳动法规定,单 位必须在有证据证明为职工支付了培训费的法定前提下,才能要求职工赔偿培训 费和违约金,只要单位没有支付培训费,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和 违约金。这也是劳动法的立法初衷: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举个例子:根据 约定,职工参加培训,回来报销培训费。结果单位不给报,职工因此辞职,单位 不允许,假设去打官司,职工说:单位不给报,单位违约了。单位说:是职工没 来报,职工违约。到底是单位不给报还是职工没来报?都没有证据。劳动法规定: 只要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培训费,就不能向职工要求赔偿,不用去争论谁违 约。)因此,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学校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怀着百倍的信心去泰山区人民法院泰前法庭。结果却再一次给我痛击。   法庭既没有采纳我“此案是人事争议,应先裁后审,依法驳回学校起诉的请 求”,也没有按照《劳动法》审理,反而认定是一般合同,按照合同法,采纳学 校的狡辩“是我没来借钱,学校无法提供借款。”判我负完全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万元。好在认定所谓5000元的资助费并非协议约定事项,未予支持。   说我没去借钱,是有些人的良心让狗吃了。我确实没有去借钱的证据,我也 不知道怎样才能证明我去借过钱了。学校政治处的人会给我作证,说我来学校借 过钱吗。为什么不让学校举证我没有去借过钱呢?《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 定:主张自己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也就是说:我说我去借过钱了,我要举证。 我举不出证据,那就无法证明我借过钱,所以我违约。   我明白法庭为什么不按《劳动法》来审了,因为劳动法不去追究谁违约,只 去看单位有没有支付培训费,没有支付培训费,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赔偿。因为 在劳动法看来,单位和职工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单位是强势,职工是弱势,本 来在双方制定协议时,就是单位单方面的规定,职工很少有说话的权力,如果再 按照《合同法》解决平等主体的方法,岂不对职工太不公平了!但泰前法庭就是 如此的不懂法,或者是知法犯法。   我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与泰前法庭的一审如出一辙。   我选择了放弃,之前想象的“只要不给我公道,我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的 决心在现实面前化作了烟尘!一年的官司已经把我和我的爱人折腾的没有了一丝 生气,在对我奉献了8年,我和我爱人加起来一共15年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没 有了一丝感情,在我2005年9月要到南开大学读博士的情况下,我同意与学校达 成调解,调解书内容:我同意支付违约金2万元,在2005年7月1日前支付4000元, 其余16000元在2年内还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3000元由我承担。   在签定调解书的第二天,我到学校政治处,要求用我的住房公积金10000多 元,(学校已经在我不知情的时候,不知以何种借口给我销了户,提走了我的公 积金)冲抵4000元的违约金,学校未置可否。学校的律师却一再催促我以现金交 纳4000元,并声称公积金和违约金是两件事,让我不要绞到一起,让我先交纳 4000元,再谈公积金的事。我说正为博士的学费着急,律师竟然说:没有钱就不 要上什么博士。我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我很想去抽她一个大嘴巴子!我的外甥 今年考上了大学,他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全中国不少于20万的大学生都要借钱 上大学,按照律师的话,是不是他们就在家里种地,亦或先到北京上海打工,等 5年10年后,攒够了学费再提上大学的事?   在我还为筹集博士学费一筹莫展的时候,学校威胁说要强制执行。我没有怕: 首先,学校已经强制执行了,已经扣了我的公积金和别的什么金了,连我爱人的 也扣了;其次,我现在一文不名,强制执行应该是在有执行能力却拒绝执行的情 况下采取的措施,而不是没有执行能力强迫执行。法院讲人性化执法,国家讲和 谐社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要把以前的教师逼上梁山吗。   我以为到此告一段落了。   然而最近,我听说有一点法院要强制执行的消息。   我不去理它了。   最后,我要补充的是,学校违约了,所以我没有回学校。这是法律上的理由。   作为高等动物的人,我也有感情上的理由。   我不知道该学校的领导是不是也有一样的感情?   人都是有感情的,如果我拿了学校的钱,即便我有一万个理由不愿回学校, 我会对学校心怀感激,是她,在我困难的时候帮了我一把;如果我最后离开了学 校,我把拿的钱还给学校,加上3万违约金,我也会对她心怀愧疚,毕竟,我负 了她。   但是,她负了我,在心里,她已经变成了它。   1998年,当我向学校申请配套房的时候,(这是每套房子都有的)它没有给 我,直到现在,我还没有;   2002年,我原住房(房改房,有产权,未办证)拆了回迁,在动员我们向外 搬时,许诺原住户都保证回迁,现在,只有我不能回迁;   我已无意去争新房,但我现在的临时安置房比原住房面积小,它没有任何说 法;   在各个单位为吸引人才出台各种政策时,它却视你为草芥,用种种手段把你 赶走,它对别人说,是你不想回来了。;它把你置于绝境:如果你回来,你自取 其辱;如果你不回来,你言而无信。   我放弃了,我不去要公积金了,不去要少的面积了,甚至于现在的临时住房, 也将都会失去,因为它会说,你还欠16000呢。   我的8年青春,我对泰安的感情,我对交通的记忆,都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学 校的刺疼中烟消云散。   事情已经过去,我已能面带微笑,虽然尚有些须的僵硬。   唯一改变的是,从此后我再不看CCTV的今日说法了。   法律,它是什么? (XYS200510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