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上海交大药学院事件我之见   张亩亩   上海交通大学药学院的青年“海龟”范博士课题组的实验室被该学院党支书 记陶德坤同志带人秘密查封,继而范博士被秘密解聘绝对是2005年发生在上海交 通大学药学院的一个重大事件,其戏剧色彩之浓厚超乎想像,至今仍有很多人对 它曾经真实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感到震惊之余还有些许的恍惚。   作为新语丝的忠实FANS,我也一直关注着该事件的进展。   在细读上述几文后,终于我也按耐不住心中冲动,想谈谈我的个人想法和疑 惑。   纵观事件始末,焦点问题无外以下几个:   1、“解聘的合法性”   包括两方面,其一,解聘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其二,解聘的程序是否合法。   其一,解聘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药学院解聘范博士的官方檄文里曾定下范博士三大“罪状”:1)范863未主 动转入交大,2)范未通过学院973中期验收,3)范方私自开公司。对于863问题 内幕我们这些外人不甚了解,但其中涉及的一个逻辑问题却很清晰:最先上海交 通大学药学院聘用范博士难道是以其863做交换?如果是,范博士交上863,留下; 不交,走人,没什么疑义;如果不是,那863问题就不应该是范博士是否留任的 条件。而以上应该在聘用合同上有所体现。在当初交大和范博士双方签定的聘用 合同及相关附件里,没有《备忘录》或其他更换依托单位的书面条款,那么《备 忘录》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不能成为解聘理由。同理推至罪状二。至于罪状三, 一提到开公司,所有交大人都笑了。   “怀念超级麦芽糖”曾以质疑范博士的真实学术水平为由,提出了“范博士 的科研水平其实很有限,但却占有了这么多的资源,说他是水货也许也不为过” 以及“交大药学院能解聘这么一个人,对于学院的长远发展应该是好事,我本人 也支持学院解聘他”等观点。作为一名交大培养的本科生仅以google上的搜索结 果就否定一个通过交大学术委员会教授审评之学者的学术能力,在这里,要对这 位同学敢于挑战权威的勇气表示“钦佩”。   其二,解聘的程序是否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有充足理由解 聘劳动者的情况下,应该预先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范博士被解聘的真实场景 如下:“7月15日放假期间的嘉川路实验室内空无一人。陶德坤书记一行遂将解 聘和查封的布告贴在了实验室大门上,并首次将这一决定打电话通知事先毫不知 情的范博士本人。”由此可见,药学院在解聘范博士的操作程序上的显然不合法, 作为名校的中层干部,居然对基本的劳动法不懂,也算是奇事一桩。(待续) (XYS200512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