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也谈《自考生考研进北大:一个复杂的问题》   罗小豪   拜读高一飞先生《自考生考研进北大:一个复杂的问题》(XYS20050419) 和李晓兰女士《关于〈自考生考研进北大:一个复杂的问题〉》。(XYS20050420) 对前者的论证说理和后者的亲身经历均表赞同与钦佩。但仍有一个基本概念,由 于二位的局限没有搞清而使问题没能完全搞清,极希借此短文明确指出,以正视 听:   1高文所称的“对在高校学习的自考生”或“大学自考班”,与李文所称的 “各大院校办的自考班毕业生(即所谓短线生,也住在大学里)”,在有些地方 如江苏南京的公立大学中叫“特色自考班“或“小自考”,在湖北武汉的公立大 学中被称作“某某大学自考试点班”。经过本人与中南财经大学,湖北省教育厅 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后,现基本都更名为“某某大学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换汤 不换药,但这个概念应该是要搞清楚的。   2.经教育部教行复[20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湖北武汉所有公立 大学中的“某某大学自考试点班”均没有经过合法的办学审批,也就是说都是非 法的教育机构。全国自考委的有关负责人在今年二月也公开发表讲话称,自考就 是一种自考,没有所谓“大自考”“小自考”之分,由此可见,其他各地的“大 学自考班”, “特色自考班“或“小自考”也都是非法的教育机构。这些机构 名为“自考”,却不是实行自学考试的“教考分离”制度,严格地讲,其文凭既 不合法,也没有任何可信度。   3.“大学自考试点班”既然纯粹是大学开办的赚钱工具,除了交上高额学费 外,学生入学是没有要求的,自己又兼有办学权和阅卷权,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 有关这点,许多网友在新语丝上已有论述,尤其是网友醉里挑灯看剑在《澄清有 关自学考试的几个混淆观念》(XYS20041209)。已有详细阐述,毋庸赘言。只是 有一点连该网友可能也没搞清,即;“学校拼命向省教委要权,并向省教委缴纳 一笔数额不菲的管理费,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省教委同意部分大学拥有命题权 和阅卷权”的说法不对,事实上与大学勾结在一起的并不是省教委,而是省自考 委,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职权,在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行政 复议决定书》教行复[2003]1号里已有清楚论述,见 http://luoxiaohao.blogchina.com。除开大学非法办班敛财是根本原因外,这 里面若论过错的话,省教委是错在:有权而“行政不作为”,省自考委是错在: 无权而“胡作非为”,本人亦身受其害。详见《人民政协报》2001年7月30日 《教育市场有没有游戏规则?》http://luoxiaohao.blogchina.com。   4. 搞清这个问题后,可否这么讲:如果在大多数人文学科的专业里,某些 人真正有自学能力,完全靠自己努力(不排除接受一定辅导)而能通过自考取得 一纸文凭(无非就是个考研资格罢了),继而又考研得中者,是否就属于“自学 能力和自制力都较强”?“具备这两点的人,我认为读研也不会有太大的障碍” (李文),基本上这也就算得上是高文所谓“自考生中优秀的个体”了。他们用 在学习上的时间一定远远大于普通高校同专业的“课时学习计划”,若能考上个 研究生读读,我想也即便北大也无须为之“悲哀”,就象高先生那样,多加指点 也就很好了。事实上,今天北大在培养法学研究生上也并未见有什么特殊的“定 位”——与职业学院也并无二般(该校不止一位著名学者如是说过),尽管在他 们心中可能并非如此。   另外,在本文第三条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高先生希望“一是要对在高校学习 的自考生应当给予平等待遇,没有同样是纳税人,同样是交钱上学,享受两种不 同待遇的道理。”“大学可以不招自考班,只要招进来了,就应当在教学管理、 生活管理等各方面与统招生一视同仁。二是自考的课程设置、考试难度、考试内 容方面应当与统招生一样对待,使自考文凭能够与统招生的文凭的含金量也能保 持一致”——综观今日国内之大学现状,我看这也真只能是高一飞先生的良好愿 望罢了。我同意“没有这个前提,要谈平等对待各种文凭,本身就是一种实质上 的不合理”的说法,而这在目前国内却是根本无法作到的,也就只是说说而已。   5.我还真有些搞不明白的是:法学到底是多么博大精深的学问?到底需要什 么样的天赋才能有资格去攻读——包括它的本科和研究生?而且还必须在官方钦 定的某些“一流”学校一路读下去才作数?否则就算不上是“原配的蟋蟀”?北 大法学院招研,怎么就有“大量”的自考生(或许还包括“大量” 不入流的公 办或者民办学校毕业生?)能过关入闱?北大及其他大学法学院在每年录取全国 高考最高分数段的学生基础上,又以诸多名家教授培养他们数年,考研却不得中, 更何况在招研阶段更是考题由你出,试卷由你判,录取与否基本上由学校和导师 决定,制度给了你如此大的权力,你用不上,用不好,还在那儿“悲哀”,又让 许多人“悲哀着你的悲哀”,难道陈教授们就真个不能和朱教授们一起想出个好 办法? (XYS200504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