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浙大法学院不该如此记录面试   作者:忍不住   从北大法学院的招博事件开始,我天天上新语丝,但一直是看客。我仅一中 专毕业的社会最低层的打工者。一直不敢也不不知道应该对这教授那博导说点什 么好。但这次浙大法学院招生事件,总算找到了我能说两句机会和勇气。   我觉得李阳华投诉的是这次浙大法学院招生中的程序问题。而从当事人李毛 双方对事情经过的描述来看,本次面试的记录就确实存在问题。1、记录不真实。 记录员应该真实记录考生的回答,而不能凭自己的判断记成“知道”或者“不知 道”。且不论记录员有没有这个判断的能力,记录员肯定没有根据自己对考生回 答教授问题的判断当成考生的回答内容强加记录的权力。即使教授问的问题是: “你吃过早饭没有?”而考生作出的是:“我现在去钓鱼”这样的回答,记录员 也不能做“不知道”或者“回答错误”这样的记录。要知道,现在有的法学教授 是“奔放莫测”的,很可能这教授就能够根据考生的回答认为“他想钓了鱼回来 当早餐”从而推出这位考生的回答是“没有吃”或者认为他“不吃早饭没有力气 钓鱼”从而推出这位考生的回答实际上是“我吃过了”。这样一来,奔放莫测法 学教授就完全有可能根据考生奔放莫测的回答给予高分。所以,我认为记录者的 职责是真实记录考生的回答,作为教授们评分有争议时的参考依据。2、记载事 项不全面。作为记录者,虽然没有录象那样的功能,但至少应该尽可能记录面试 时的真实情况。我们一个小公司开会的会议记录上都要求记录时间、地点、人物、 主题等内容,这么重要的博士招生面试记录上为什么就没有记载考生进出考场的 时间呢?3、记录没有经过当事人前签名。记录上的记载系第三人根据当事人的 陈述所作,难免听错、写错或者理解错或者因为记录者的专业素养原因而出错, 记录后经当事人确认是一个避免争议的最好方式,浙大法学院为什么不让当事人 签名呢?如果是别的学校或者其他学院,没有上述考虑而不重视考试记录,我觉 得情有可原,可是要争全国排名第三的浙大,又是培养法学家、法官、律师以及 法律工作者的法学院,对原始记录如此轻视,事后还不认真反省,实在让人难以 理解。写到这里,我就忍不住问一下毛大教授,你凭什么说李阳华记忆中的回答 是编造?就凭你们那没有人确认的“不知道”的记录和你事后回忆的对记录成 “不知道”的解释?谁能保证那记录不是事后编造,你的记忆也没有经过加工和 编造?   保证面试记录的真实、全面、准确是招考学校的权利,产生争议的时候证明 面试记录的真实、全面、准确也是面试学校的义务。全国第三的浙大法学院难道 不懂得这个道理?   将考试过程录象并保存而且保密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成本也不会增加多少, 在各大学现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做到做好,为什么就没有学校做?不屑?不愿? 还是不敢?   最后也劝李华阳一句,你看看毛教授在新语丝上的文章的逻辑还不如我一个 中专生的逻辑,这样的学校,你考它干嘛? (XYS2006070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