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改革高校招生投档制度的设想   张思强   为了保证高考录取招生公平公正,从教育部到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每年都在 录取前三令五申,严防招生腐败发生。然而,招生腐败现象却禁而不止。其中一 个重要原因是按现行的1:1.2投档规定。不仅毫无意义,客观上却助长了招生腐 败现象的发生。   按照规定,招生院校在招生计划数120%以内投档,由学校自主录取,录取结 果由学校负责。据说这样做,是为了给招生高校适当预留一定挑选择优的余地。 笔者不从事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对这一招生政策理解可能不够准确。在此根据个 人多年来所见所闻谈几点拙见。   第一,对1:1.2投档的规定具体怎样理解?有关招生刊物是这样解释的: “凡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计算机按学校计划数的1∶1.2 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比如某高校招生计划数为100人, 按照1∶1.2的比例,该校可以调阅120位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综合考虑考生各 方面情况后,从中选择录取100位,因此出现分数排在第120位的同学被录取,而 第100位的同学未被录取这样的情况也是正常。”这就给广大考生提供了无限的 “想象空间”:比如说某高校在某省招生计划数为100人,在投档考生中成绩排 名第50位的考生,会不会想到因为我“没找人打招呼”而落选?成绩排在第1 20位的考生会不会想到只要有关系我同样能被录取?实际上,投档线上考生只 要预先告知有一人将会落选,他们全都会进行“赛跑”。分数已在六月份的考场 上赛过,现在比什么?“比老子”。只要能找到一点关系的考生家长都纷纷出动, 各显神通,高校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招生的人员是这些家长的重点攻关对象。 每年6月末7月初高考成绩公布时,笔者乡下的亲戚、朋友明知我无权无势但还 会找上门来,甚至主动提供“活动经费”请我为他们的孩子上大学录取事宜“打 通关节”,高分的,我说没问题肯定上学,他们不放心;低分的我告诉他们不可 能上他们想上的大学,他们不相信,依据是1:1.2投档规定的操作空间以及 一些高校的所谓“机动指标”等,有时他们还能举例加以佐证,不知是真是假, 本人无从考证。但广西李先生能通过“熟人”及时得到孩子北航投档、北航退档、 北航录取的消息,并采取了比较“明智”的对策,充分说明了高校招生中确实有 关系与没关系大不一样。就这一问题,我也曾与参与过招生的一位大学同学讨论 过,他说一般来说,尽管按规定是1:1.2投档,但除“特殊情况外”高校还 是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我相信这位同学没有骗我,但我仍在想:既然如此,按1: 1投档不是很合理吗,特殊情况再按政策公开处理就行了,何必来个1:1.2, 把“理论上”产生的“招生腐败”活生生地摆在那些高中毕业生眼前,他们还没 有走进大学校门就“错误”地感受到了社会的阴暗面,这将对他们今后世界观、 人生观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答案当然不言自明。另外,“特殊情况”又是什么? 因此招生腐败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第二,有人说1:1.2投档规定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这一观点我仍不敢 苟同。首先,一个中学生就能被“伯乐们”发现并且被将来的事实证明是一个人 才的人必定是凤毛麟角,这样的人才在高考中也应该表现比较出色,万一在高考 中发挥不正常,我们也不能为了极个别所谓的“低分高能”之才去折腾全国数百 万考生和家长,因而损害整个招生的公平、公正。再说高考中发挥“正常”与 “不正常”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请调查一下,全国有多少学生承认自己高考发挥 “正常”?。其次,即使他(她)确实是“低分高能”之才也未必会出现在20% 以内,万一他(她)连专科线都未达到,你高校怎么办,难道你会反复换档,只 到录取到这位考生为此?最后,即使20%中“真有”一两个“低分高能之才”, 也不过占录取总数的百分之一二,为了录取这一两个所谓“杰出人才”会不会将 确实优秀的考生排挤出局呢?我看极有可能。因此1:1.2投档规定有利于高 校选拔人才之说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上贻害无穷。它使我们整个社会对高校招 生出现诚信危机,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望。但可 以肯定的是,1:1.2投档规定使高校中极少数人的“能耐”确实大起来了, 社会上极少数招生骗子(注:如果与高校招生人员相勾结营私舞弊的,不在此列) 也正在利用这一规定的操作空间,“有理有据”地吓唬、哄骗考生家长,敲诈钱 财。   第三,1:1.2投档规定的唯一貌似合理的“理由”是淘汰哪些政审、体 检有点问题的考生。具体包括德育方面,有过违纪、违法(未构成犯罪)纪录的考 生,不能录取到某些院校和专业;经体检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不能 录取到相应的“受限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偏低的,不能录取到对这些科目有特 别要求的相关专业。还有女生已录满、往届生等等。这些人能否进入高校学习, 由国家法规和政策而不是由少数招生人员以“选择权”为由随意确定。只要国家 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他们就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   首先,高等院校也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地方,一个十七八岁的孩子过去不懂事 或受骗上当有过违纪、违法(未构成犯罪)的纪录,难道我们就应该像文革时代那 样一棍子将其打死?   其次,考生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能否上大学或能上什么样大学由教 育部颁布的体检标准确定,除了明确规定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外,其他考生都 有被录取到相应的“非受限专业或学校”的权力,高校没有权力来剥夺他们的受 教育权。就学校招收残疾考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做了 明确规定,法律是庄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少数高校招生人员以高校招生自 主权为由行歧视残疾人之实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也缺乏做人应有的道德。 身体存在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我相信这不是他个人的错误(自残者除外),他 们所承受的痛苦是正常人难以想象的。他们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在高考中取得 了优秀的成绩,但高校却利用“选择权”使他们将来通过脑力劳动为社会作贡献 的理想化为泡影,于法于理何在?当然,招生人员不会公然以残疾为由退档的, 他们可以随便找个理由让你走点“弯路”总是可以的。前年我在电视新闻中看到, 北京某高校录取人员拒绝录取一位腿部因车祸致轻残的女学生,理由“不是”因 为残疾,而是不能军训,最后不能毕业。某考生因为长得丑还被某校拒绝录取, 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有一个招生人员辩解,我们没有歧视残疾考生, 毕业后他们根本不能从事“一些专业工作”,那么完全用招生自主权剥夺所有残 疾考生受到高等教育的权利让他们将来完全依靠体力劳动谋生,这反而成了“爱 护”?事实上,许多残疾考生都历经磨难走进了大学的殿堂,据我所知,基本上 都是靠亲戚朋友关系或有关部门的呼吁,(少数人因没有关系,正依靠体力艰难 谋生)。如江苏连云港一位考生当年第三次超过本一线才通过自己老师的奔走呼 吁,被南京中医药大学录取,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后现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授。 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用1:1.2来暂时淘汰他们呢?有人可能会说,“高校资源 有限,只能优先录取健康考生,他们更可能成为有用之才。”这种理由也是十分 荒谬的。像完全健康的高校毕业生一样残疾考生毕业后也不会人人成为社会的栋 梁之才,但他们在绝大多数脑力劳动岗位上完全能够像普通健全人一样劳动和生 活,一些人也会成为杰出人才,如已故的著名科学家华罗庚、高士其等,二战时 的罗斯福甚至成了美国总统。再退一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必定是少数, 能考上大学的更少,且不说他们将来还能对社会有所贡献,即使达到录取线的残 疾考生中极个别人确实是“废人”,今天录取他们又能占有多少教育资源呢?这 种占有与维护法律尊严以及社会公平相比哪一个更重要呢?答案当然是后者。   最后,有人认为歧视女生在社会主义的今天不可能,更何况招生人员都是受 过高等教育的。然而不愿招收女生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前年中国青年报报道,某 外语院校招生人员公开以学校“宿舍安排困难”为由,要求调档,拒绝招收女生, 说这种行为是歧视女生肯定不对,但本人始终不明白男生宿舍与女生宿舍的安排 有什么差异(恕本人无知)。   既然按照宪法、法律和规定上述人员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那么1:1.2投档 意义又在哪里呢?笔者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高校招生腐败问题与1:1.2投档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光靠教育 而不从制度这个源头上解决招生腐败问题,要有效遏制上述违反法规、侵犯人们 平等受教育权的现象是不可能的。尽管1:1.2投档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也许是好 的,但客观上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惊人的,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 步。为杜绝或减少招生腐败行为,提高我们的社会对高校招生公正、公平、合理 的信任度,笔者提出了改革招生投档制度的两个方案,供大家讨论,也供决策者 参考:   方案一:变1:1.2投档为符合招生章程约定条件的1:1投档。具体程序如下: 1.考生填报志愿前,各高校必须公布招生章程,说明本校的录取政策,特别要说 明各专业的政审、健康标准以及某单科成绩是否有最低分要求,考生性别是否有 限制,应往届生在录取政策上是否有差异,除国家政策应予加分外,还有哪些考 生按本校规定要加分录取的,其加分标准为多少。这是对高校招生自主权充分的 尊重,同时也使考生在填报志愿前知道游戏规则,能够根据自己各方面情况决定 所报考的学校及专业。同时也能够改变等考生填报了志愿而录取人员随意确定录 取标准甚至没有统一标准的状况。在此前提下,如考生仍填报了受限学校或专业 而不能被录取,责任自负。2.省招生办公室牵头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照国家法 规和教育部规定审查其招生章程是否合法、合规,对招生章程有违反法规条款的, 有权要求其修改。经审查合格并公布的招生章程视同合同的要约,考生一旦填报 了该校志愿,即视为承诺,合同生效。今后无论招生单位或考生违约,均可依法 追究违约者责任。3.省招生办公室在符合学校招生章程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 分按1:1向学校投档,有不符合招生章程规定要求的考生学校有权调档。但招 办应行使有效监督权;4.录取结束时高校应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及各 专业最低录取分数,接受考生监督,杜绝招生人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有人认为, 这会导致矛盾。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 政令规定应保守机密外,处理涉及个人的问题都实行阳光操作,作为涉及招生公 平的录取结果,有什么不可以对外公开的呢?身正不怕影子歪,我认为,被高校 录取考生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追究当事 人(招生主管部门、高校、考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方案二:在符合教育部政审、体检合格(含合格限考)标准的前提下,招生 计划数的95%严格按1:1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另5%允许本一高校有“点招权”, 但这种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方法应受严格监督并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这样既 保证招生的总体公平,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又尊重学校 招生自主权,让他们选择一些在投档线下的被社会公认的拔尖人才和对社会有突 出贡献的人才,如英模、劳模、优秀运动员、专利发明者、技术革新能手等,其 最低分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其程序及信息公开制度与方案一相同。   我坚信上述两个方案既尊重了高校招生自主权,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杜绝高校 招生腐败现象,会得到招生主管部门、高校、考生三方的赞成。研究生招生同样 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案制定录取的程序和方法。 (XYS200409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