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从“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到“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   buffalo   北大法学院“朱苏力事件”中,有这样的名言“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 这句名言反映了什么?是思想!是一种惟我独尊的思想!是一种法律人“我即真 理”的思想!   制度给了朱苏力什么样的权力呢?从阿甘考博的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 可以清楚地看到:就是制造不公正的权力!   有关这种权力、这种思想在研究生招生制度中的影响,对教育的影响,已经 得到了可以说是最广泛的重视了。无疑这种权力、这种思想,正极大地危害着我 们的招生和教育制度。   然而,这种思想的危害,尚有更为严重之处。   朱苏力是法学家,是博导,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的教授,他和他所培养的 “法律人”是干什么的?是“制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者!当“制度给 了我这样的权力”到了这些“法律人”身上,无疑就成了“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 力”!也就是法律给予他们制造不公正的权力!这种思想、这种权力,多么地可 怕啊!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于是有了“孙志刚事件”,有了“黄碟案件”!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于是,在“韩忠朝事件”中,被检举人私拆隐 匿扣押挂号检举信的行为,被判决为“将信拆看既不属于私拆,也不构成侵权”! (XYS20040402)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于是,在“韩忠朝事件”中,检举人的举报信 可以成为被检举人起诉的证据,被检举人能够让法院从6个上级部门调来群众的 检举材料作为控告检举人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天津市公安局的民警可以对 检举人或反映过情况的人员进行电脑搜查,为被检举人收集证据。 (XYS20040402)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于是,在皖南医学院的“宋建国事件”中,芜 湖市公安局可以经过宋建国作为法人代表的皖南医学院院方同意,将宋建国疑为 “皖医学术打假网”建立者使用的电脑进行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搜查、封存,提 取证据给宋建国进行民事诉讼。(XYS20040319)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于是,面对方舟子指控《探索与争鸣》诽谤案 中“假洋鬼子”、“趁火打劫、火中取栗的造反派英雄”、“挂羊头卖狗肉式地 趁火打劫”、“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结沉渣泛起”、“洋奴气十足”、“江 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如丧考妣”、“丧失理性,逮 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死不认账,恐吓漫骂”、“简直到 了无耻的地步”、“纠缠扭曲的无赖相”等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 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曹宁法官,仍然判决: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不构 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XYS20040525)   然而,也是“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在“宋建国事件”中,“皖医人” 依据宋建国学术腐败的事实,进行了批评和责难,因为有了“假博士”、“可恨 的假博士,可悲的院长”、“作为一院之长,身份和作人已降低到要依靠假博士 来骗取6000元奖金,实在是可悲的。悲就悲在堂堂院长,竟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 为区区6000元!更为可悲之处,就在于自己心里本来清楚是什么货色的,由于这 么长时间的招摇撞骗、有人吹喇叭抬轿子,以为自己全是真的了。还可悲的是, ‘三假’院长的传说中,又多了一假--假博士!院长如此,悲哉,皖医!”、 “一个欺世盗名、弄虚作假、连学校6000元的钱也要骗的院长”、“狗急跳墙”、 “滥用职权封杀网站”等“言辞”,芜湖中级人民法院的毛业英法官就判决:构 成对宋建国的名誉侵权。 (http://wanyidajianet.51.net/Dajia/jiaboshi/diyijia.htm)(XYS20040319)   只要将《探索与争鸣》文章中的“言辞”与“皖医人”文章中的“言辞”作 一比较,就不难看出,《探索与争鸣》文章中的诋毁、诽谤、侮辱性“言辞”是 如此的明了,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既然如此,“皖医人”文章中 的“言辞”还能“构成对宋建国的名誉侵权”吗?反之,既然“皖医人”文章中 的“言辞”就已经“构成对宋建国的名誉侵权”,那么《探索与争鸣》文章中的 “言辞”还“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吗?这种结果的解释,只有一个: “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名誉权”只是“法律人”手中的玩物而已!   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事实就是讲势力”的中国,由“制度给了我这样 的权力”到“法律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已经成了中国司法腐败的思想基础! (XYS200409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