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一个法律人从案件推理的角度对朱苏力与艾佳慧关系的再质疑 风流人物   北大法学院博士招生风波至今已进行了一月有余,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为此 事而感到深深的耻辱,但同时也深感庆幸。因为如果不经过这场风波,北大法学 院乃至整个中国研究生招生中的黑幕便会继续存在下去。从这个角度看,正是这 场风波,才给了北大法学院和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以重生的希望!   在这场论战中,新语丝网站作为开路先锋已登载了大量颇有价值的评论文章, 其中的很多文章已超出事件本身而将矛头直指现行不合理的教育制度,可谓酣畅 淋漓!但我们在深入探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了具体细节,随着时间的推移,一 些渐渐浮出水面的细节仍然值得我们关注。以下的引文是一位自称是本段公案的 男一号朱苏力的学生兼女一号艾佳慧的同学的网友所写,其作文本意原是为了开 脱朱、艾二位,不料却弄巧成拙,反而告诉了我们朱苏力与艾佳慧至少在复试前 已经熟悉的事实。现将其全文附上,并试着从案件推理的角度对朱苏力与艾佳慧 的关系作一番探讨。 引文如下: 发信人: lylyjanny (淡淡茶香), 信区: Laws 标 题: 关于甘姓考生“我的北大考博经历”,我想说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Wed Jul 14 16:19:42 2004),本站(ytht.net) 作为小艾的同学,作为苏力的学生,我想说: 同学,请在您发表任何言论之前仔细的考察一下真实的情况.毛主席说得好,没 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苏力的动机。作为一位博士生导师,他有自己的录取标准, 他明白自己将要培养的人应该是怎样的。博士生导师有破格录取的权限。但是, 作为苏力,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苏力他明白只有什么样的人才才值得破例。苏力与 小艾非亲非故,他完全没有厚此薄彼,包庇她的必要。更何况,小艾是一名法律 硕士。从学术造诣上考虑,苏力认为仅仅学习三年法律的法律硕士固然可以凭借 之前的专业背景在实务中具备优势,但在学术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修炼。但事 实上,小艾以及班里几位同学突出的学术天赋说明修炼的时间固然重要,但时间 并非影响学术造诣的唯一因素。如果不是小艾她自己有突出的学术潜质,苏力是 不会把她列入考虑的范围之内的。既然他通过平常的途径能招到他满意的学生, 他完全没有破格的必要! 事实上,在复试之前,苏力曾经告诉小艾,说尽管小艾的学术能力很强,但是如 果(初试成绩排名)前面的同学复试能够通过,苏力就不能要小艾。以小艾的学 术能力,可以去找其他的导师,努力获得破格的机会。>>为此,小艾还私底下哭 了好几天的鼻子。那几天我们见她眼睛都红红肿肿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苏力 并非开始就决定录取小艾,是否录取完全取决于复试中入闱考生的表现。 我们再来看看小艾的情况。小艾在考入北大法学院之前就已经获得管理学的硕士 学位。在法律硕士在读期间,她刻苦学习,勇于钻研、探索学术问题。她那种学 习研究的韧劲,我们有目共睹。并且,她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并渐渐地表现出了 自己的学术天赋,研究的成果也渐渐获得了大家的认可,最突出的就是,她的研 究文章在全国挑战杯中获得一等奖。这与她的学历背景是很有关联的,管理学知 识给予她更开阔的视野,这是有利于她进行法社会学研究。我想,也正是小艾的 这种视野,获得了苏力认可。 其实,早在小艾考博之前,我们就非常看好她,认为如果小艾从事学术,将会为 中国的法学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法学研究视野缺少的也正 是这种多角度,缺乏经济学功底较为深厚的法学家。小艾有着我们很多同学不及 的学术韧性,同时她也是个聪明,善于思考并善于将自己的思想付诸于行动的人。 我们知道,学术的能力是挑选博士生,进行博士生培养最重要的能力。我不想说 其他的,因为我没有见过其他同学,不了解其他同学,但我要说小艾具备这样的 能力! 对于甘姓考生,不想说其他的,我能够理解您的心情,的确法学院在程序上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但我想,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懂得个人隐私应当受到保护,无 论什么样的理由,也不应当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你可以对苏力有所置疑,苏力 也会接受你的置疑,但其他同学的考分是他们的隐私,作为法律人,这点法律常 识是应当具备的。你可以对心中的疑惑与不满表达出来,但把别人拿出来做靶子, 似乎还是很欠妥当的。您应当考虑到会有人因您的言论受到无端的伤害,“不当 因逞自己一时之需,而伤及其他。这是学术人应有的风格!”这是一位工科同学 说的话,他不是学法律的。 (引文完) 案情分析:   朱苏力教授在7月12日的《关于甘怀德同学面试情况的说明》中对他与艾佳 慧的关系所作的表述是:“前者(指艾佳慧)仅仅认识,但不熟悉”。在后来接 受记者采访时所作的表述是:“她不是我硕士班的学生,平时也从来不参加我和 硕士的活动,我们并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偶然在路上遇到。”   “我只是按组织上的安排,在今年四五月份时成为她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而不是真正的导师。”我们不妨将苏力教授这两次表态均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则其与艾的关系可统一表述为:“仅仅认识,并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偶然 在路上遇到”。这个表述将作为我在下面进行论证的基本材料。但当我们再来看 上面这位网友的文章,则会发现他与朱教授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一不小心泄露 了天机,反而使令他万分崇敬的朱教授陷入了尴尬境地。   首先,我们可以假设朱苏力所说的“今年四五月份时成为艾的论文指导教师” 的说法成立,因为尽管北大在去年十月就在网上公布了指导教师名单,但因为当 时并未进入论文的写作阶段,而朱作为院长公务繁忙,且要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其未与艾佳慧联系也是可能的。但是,朱苏力不与艾佳慧联系不能保证艾佳慧不 主动与朱联系。因为如果艾女士真的如其同学所说“刻苦学习,勇于钻研、探索 学术问题。她那种学习研究的韧劲,我们有目共睹”并且具有“突出的学术天赋” 的话,那么当她知道自己的论文指导教师就是大名鼎鼎的朱苏力教授后却无动于 衷,不登门请教甚至不以任何方式与其联系简直是不可思议!更何况朱教授还曾 对她的那篇论文给予高度评价,算起来是既有师生之谊,又有知遇之恩。而且, 由于考博笔试是在今年年初进行,所以艾女士为了复习迎考在去年十月底之前无 论如何也已经明确了她的考博的首选方向,那就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 业-法律社会学方向-导师:朱苏力。尽管上述种种推理均显示,朱、艾二人早 在今年四五月以前就认识,但推理毕竟是推理,不能代替事实,这样就引出了下 面的论证:   朱苏力于“今年四五月份”正式开始指导其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按照常理, 一个负责任的指导教师与自己所指导的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不会仅停留在“仅仅认 识,并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的层面上的,否则怎能谈得上“对症下药”、 “因材施教”和“有针对性指导”呢?至于什么“偶然在路上遇到”则更是哄小 孩的鬼话,难道我们的朱院长已经“日理万机”到了连学生的论文也要在路上才 能“偶然”指导一下的地步了吗?   也许是出于学习法学的惯性使然,我对时效问题总是很关注,因而也对时间 特别敏感。从时间上看,朱苏力对艾佳慧进行论文指导的时间与艾佳慧考完笔试 后进行复试准备的时间存在着交叉。也就是说,在那段时间,朱苏力对于艾佳慧 有双重身份:既是艾的论文指导教师,又是即将到来的艾的博士生面试的内定考 官。而后者其实不是秘密,考朱苏力的博士,朱苏力不当考官谁当考官。面对此 种情势,朱教授就是想不和艾女士熟悉恐怕都不行了。   有人也许会说:因为复试在四月中旬已经结束,可能朱苏力是在录取了艾佳 慧后才为其指导论文的。这种可能性当然存在,但却并不影响论证。因为就算朱 教授不知道指导艾女士论文之事,但艾佳慧本人却是肯定知道的。理由有二:1) 指导教师名单早在去年十月已经出台并公诸网上;2)像这类与“学习成绩”有 关的事情学生往往比老师更关心(这也是中国教育特色)。因此,只要如法推证, 结论依然不变。   另外,从资源的稀缺性角度看,朱苏力今年只指导两名法律硕士,物尚且以 稀为贵,何况人乎?在“四五月份”分出一些“正式时间”给他们的论文予以指 导应该并不困难,怎么会到了“偶然在路上遇到”的地步呢?难道,北大的法律 硕士也不幸如媒体所言,未能免俗地成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产物?我无 意贬低最高学府的办学理念,也深信苏力教授的敬业精神,但上述这些逻辑矛盾 又如何解释呢?   恐怕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朱苏力对他与艾佳慧关系的说法并不准确—他们 在复试之前已经熟悉,而产生这种不准确的原因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出 于“保护同行”的狭隘心理,我宁愿相信这是一个过失,尽管这个想法并不理智。   行文到此,好像谜底已经揭开。但仍然困扰我们的是:缺少第一手资料来直 接证明朱苏力与艾佳慧的关系。正在这时,一位目击证人出现了,他就是上面引 文的作者。应该说,他对此事的观点乃至对网上言论的批评都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本文并不关心这些,而只想从其文章中获得所需要的证据以助论证。   请注意文中被圈出的文字,首先我要声明的是:我相信这段文字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我准备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理由如下:1)来源可靠:证据提供者是 朱苏力的学生兼艾佳慧的同学,具有了解真相的现实可能性;2)动机纯正:为 自己的同学和老师洗脱“不白之冤”,至少可以排除蓄意构陷之嫌,因而采信其 所提供的证词应该不会使朱、艾二位产生“罗织罪名”之类的联想;3)时间明 确:考博复试之前;4)谈话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案涉案人-朱苏力、艾佳慧;5) 内容明确:关于即将到来的复试和博士生录取。正是基于以上五点理由,我才会 相信这段材料具有足够的真实性而决定予以采信,而我下面的论证也将由此展开:   通过上述文字,我们首先可以知道复试之前朱苏力与艾佳慧曾经有过一次会 面。当然,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但是问题就在于在这段并不长也并不一 定完整的谈话内容中,朱苏力两次谈到了他对艾佳慧学术能力的肯定—“尽管小 艾的学术能力很强”、“以小艾的学术能力,可以去找其他的导师,努力获得破 格的机会”。试想一下,他对一个自己“仅仅认识,并不熟悉,只是知道这个人, 偶然在路上遇到”的人的学术能力是如何知晓的呢?此外,从“尽管”这一表示 假设前提的词中也不难推想出,朱苏力对于他不能确保艾女士这样“学术能力很 强”的人入己门读书是抱有一丝遗憾的,这种遗憾会不会使朱教授的天平在复试 前就已经向某一方向略微倾斜了呢?   我们再来看另一句话“如果(初试成绩排名)前面的同学复试能够通过,苏 力就不能要小艾”,按照汉语句法规则,这句话可以翻译成:“只要前面的同学 复试通过,我就不能要你”或“只有前面的同学复试不通过,我才能要你”。我 的这种“翻译”仍然是有现实依据的。因为根据北大的招生规则“总分=初试成 绩*70%+复试成绩*30%”,如果甘德怀复试通过,那怕是成绩很低地通过,由 于甘的初试成绩很高,则最后总分仍可能高于艾佳慧。因此,艾佳慧要想稳操胜 券则只能祈求那条“铁纪律”—“复试不合格者不得录取”来显灵了。   至此,朱苏力思想中的逻辑关系大致可以理出来了,那就是:艾佳慧完全有 读博士的学术能力,即使分数差些也仍然具有争取破格的资格,其他导师也应该 给予其破格录取。但是那样的话,朱苏力自己会感到很遗憾,因为艾本来考的是 他的博士,而且自己对艾也欣赏。这样一来,艾佳慧能考上自己博士的唯一可能 途径便是寄希望于前面的同学复试不通过。   当然,我并不是想以此来说明朱苏力教授在复试中蓄意地做了什么,只是想 表明这样一种可能:一旦在头脑中产生上述想法,即便没有偏袒熟人的主观故意, 也可能由于先入为主的原因而使得甘德怀在考场上所表现出的的一些不足在苏力 的眼中变得无可原谅。出现这种结果也许并不是苏力教授的本意,但导致它出现 的原因确实与朱甘二人的“熟人”关系密不可分。   也许有人还想在如何定义“熟悉”上做些文章,他们可能会说,朱苏力与艾 佳慧的关系还没有达到“熟悉”的程度,而且他们还会从各种字典上寻找到理论 支持。在这里,我无意与他们进行定义之争,毕竟,在这个“网恋”和“一夜情” 泛滥的时代,两个人即使上过床之后也可能仍然不熟悉(声明:我举这个例子只 是为了说明问题,并无对苏力教授任何不敬之意,请不要随意联想)。另外,参 加辩论赛的经验告诉我:打“定义战”是愚蠢的,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找到或编造 出有利于自己的“定义”。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关心的不是“熟悉”二字的词义 本身,而是它背后所反映出的朱艾二人的关系是否影响了面试的公平与正义。   正如苏力教授本人所说的那样,事物都是需要“语境”的,理解“熟悉”这 个词同样需要放在一定的语境中,要有一个的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甘德怀与 朱苏力的关系以及所受到的待遇。只要这样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本文中仅仅 把朱艾二人的关系定位为“熟悉”已经是很客观了。可就是这种证据确凿而且即 使承认了也无所谓的关系,朱苏力教授却仍然闪烁其词,他到底在逃避什么呢?   还是那句话,我并无意对苏力教授的人品作任何指责,只想通过以上的分析 给本案的讨论提供一些新的材料。同时也想通过本文使苏力教授明白这样一个浅 显的道理:法律具有确定性,法律人也应如此,今后请慎言慎行!!! 2004年8月15日 (XYS200408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