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不能假“学术”之名回避“规则” 成舍我 2004年08月06日青年时报   在公众焦灼的期待中,北京大学高层终于就“甘德怀考博事件”对媒体做出 回应。8月4日,北大党委书记闵维方在第二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接受采访时称, “甘德怀事件”应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处理,校方行政部门没有介入的想法。闵的 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一、学院招生属于学术性的问题;二、对于专业性很强的 法律问题,应由法学院处理,行政管理人员对此不会有过多行政干预。   对这样的回应———尽管也许尚非“正式回应”,笔者感到失望。在笔者看 来,北京大学又一次假“学术”之名回避了“规则”。   博士招生属于“学术性问题”吗?博士招生有其事先存在的“规则”,制定、 公布招生计划,限定报考条件,报考,笔试,面试,录取,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 节,无不在“规则”的约束之下。规则就是规则,规则的合理与否是可以探讨的、 可以争议的,但应不应该尊重规则、遵守规则,则是无需探讨的。即使导师在博 士招生上完全自主,但“完全自主”依然是规则赋予的,朱苏力教授不是声称 “是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吗?那么就依然存在遵守不遵守规则、符合不符合 制度的问题。   一个笔试第一的考生在复试之后被刷了下来,该考生对博士考试、录取的过 程是否合乎程序提出质疑,事关一个考生的权利、事关程序是否被破坏,北京大 学怎么可以认定这是一个“学术性问题”呢?一个报考北大法学院博士生的考生 被刷了下来,不论其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北京大学都没有理由以“学术性问题” 搪塞考生与公众的质疑。否则,不管什么具体行为,都用“学术性问题”一言以 蔽之,天下还哪有道理可说?   公众期待北京大学的,不过是要北京大学就北大法学院在“甘德怀考博事件” 中有没有违反、破坏规则“给个说法”,北京大学没有理由回避———法学院的 事,找法学院去说,就好比挨打者去报警,警方反要挨打者找打人者“去说”一 样,其荒谬与无理可知。   闵书记给出的第二点理由,让人一时无法冷静面对。“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法 律问题,应由法学院处理,行政管理人员对此不会过多行政干预”,那么我要问, 如果 “甘德怀考博事件”不是发生在法学院而是发生在北大的其他学院,是不 是依然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呢?那么是不是依然是“行政管理人员对此 不会过多行政干预”,而只能交由“专业性很强的”法学院处理呢?   再做一个也许并不恰当的类比,如果一个法学家犯了罪遭到指控,法院可不 可以以“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学家本人处理”为由拒绝受理 呢?   “法学院”比“法院”多了一个字,但“法学院”到底不是“法院”,“法 学院”没有权力对权利的纠纷给予裁判———裁判凭的是权力,而不是学问。没 人怀疑北大法学院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上的分析、判断能力,但“判断” 与“判决”有霄壤之别———即使抛开这一点不论,作为纠纷之一方的北大法学 院又怎么能自己当“法官”?   有“规则”在,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一经 条文化,其实是再简单不过的。而就“甘德怀考博事件”而言,究竟又涉及多少 “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   “甘德怀考博事件”从一开始就不是“学术性问题”,甘德怀质疑的是北大 法学院对程序的破坏进而损害了自己的权利,而非质疑程序本身。北京大学理应 给予相应的“说法”,或者坚持北大法学院没有破坏程序,或者承认错误,就北 大法学院在“甘德怀考博事件”中的不妥当做法向甘德怀及公众表达歉意。但让 公众不解的是,北大有关人士包括朱苏力本人、朱的学生,以及后来的北大高层, 率皆顾左右而言他———强调笔试的不合理与导师自主权的合理,强调“学术 性”,偏偏对 “规则”视而不见。本来,由“甘德怀考博事件”是可以引发学 界对现行博士招生制度的认真思考的,但当有人无视“程序”、抛开“程序”, 那么也就使讨论程序成为荒唐而不必要的———有什么必要呢?“程序”有什么 意义呢?程序不管多么科学、多么完善、多么正义,反正有些人是不会遵守的。 (XYS2004080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