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子为父隐”及“伦理的底线” 孙勇进 近日读到《南方周末》11月1日上张明治先生的《也说“大义灭亲”》一文, 想到了很多,愿一白于此,以就教于高明。 张明治先生为了阐明法律不应提倡大义灭亲的见解,特举出了孔子为例证: “我们的孔夫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鲜明地提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矣’,反对伤害社会最核心的伦理关系”,然后隔了两段强调,“既然中外历史 上那些伟大的思想家都不认可‘大义灭亲’,其中想必有些不得不然的缘故。” 张先生这里引述孔子的话并不是全文,实际上,孔子提出“子为父隐,父 为子隐”的具体语境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是说楚国的叶公对孔子讲到,他们乡里有个直道而行的人,父亲偷了别人的 羊,儿子去官府告发了,孔子听后对这种直道提出异议,认为“子为父隐,父为 子隐”,才是真正应提倡的“直道”。“直躬证羊”是先秦时一个有名的公案, 又见《庄子·盗跖》、《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泛 论训》等篇,在《韩非子·五蠹》中,那个告发父亲的人竟被官府以“直于君而 曲于父”的罪名杀掉了。因为在儒家的信徒看来,即使如舜的父亲瞽叟杀了人, 那应如舜一样“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见《论语集注》“父为子隐”条下 注),那才是正道,至于被杀人的冤屈,在神圣的孝道面前又何足道哉?! 儒家的这条家族伦理高于法治的精神,从汉代开始,贯穿在中国古代的法令 条文中,自汉宣帝专门为此下诏起,以后的唐、宋、元、明、清,均将“亲亲相 隐”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除谋反、谋叛、谋大逆三 大罪以外,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讦,官府也不得传唤亲属做证。人们不但可以隐 匿犯罪的亲属,而且为之通风报信使之逃匿也是无罪的。具体操作起来又有分别, 即卑幼告尊长,即使罪行属实,也要将告发者依律归入罪在不赦的“十恶”而处 死,被告发的尊长则算自首,免罪,反之,若直系尊亲告发子孙,即使是诬告也 无罪。这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奴婢、部曲和主人之间。 由此可见,这种奇特的法治现象的出现,是中国古代宗法精神推到极端的产 物,它强化的是父权、夫权、族权等压抑人性的封建权力,严重地损害了国家 的法治,更与现代的法制精神背道而驰,它绝不是尊重人的个体尊严的产物。张 明治先生以此来证明法律不应提倡“大义灭亲”的合理性,我认为是十分不恰当 的,不错,孔子是伟大的思想家,但伟大的思想家并不意味着他的每一个思想都 是伟大的、正确的,孔子提出的父子相隐的直道观,便当如此看。 《也说“大义灭亲”》一文列出的另一伟大思想家不认可“大义灭亲“的例 证是,恩格斯曾致函李卜克内西,反对伯·贝克尔担任党报编辑,“一个写过诋 毁自己主子和老师拉萨尔的文章的人,是什么都做得出来的。虽然我们颇有兴趣 地读了这本书,但是作者是应该永远受到鄙弃的。”《也说》一文由此推断恩格 斯“也不认同这种背叛老师的行为”和“至亲之间,可以断定,他更不会赞成互 相揭发。”但是,本人的疑问是,这个例证中的“诋毁”和“大义灭亲”之间能 划上等号吗?这里的“诋毁”可能有两种意思,一种是捏造事实再加以诋毁,一 种是揭发事实再加以诋毁,参照恩格斯《论拉萨尔派工人联合会的解散》一文, 说贝克尔该书“发表了一些盗窃来的文献”(《马恩全集》第16卷372页)来看, 可能是第二种情况。但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明恩格斯因此对贝克尔的为人产生鄙 夷,由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说,恩格斯反对法庭采用至亲间的检举材料,更不能得 出结论,认为恩格斯反对“大义灭亲”,《也说》一文的逻辑跳跃未免过大。 两条例证站不住,结论自然可疑。 读了张明治先生的《也说》一文后,笔者连带着找来了连岳先生的《作为底 线的尊严》一文,拜读之后,同样不无困惑。《底线》一文引述了贝卡里亚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观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 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 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 成为合法的犯罪。我的疑问是:第一,什么叫“背叛、出卖”?一个人发现自己 的亲属杀人、强奸,无恶不作,向政府举报,这叫不叫“背叛”、“出卖”?如 果不叫,怎能由贝卡里亚的观点一跃而到反对大义灭亲?第二,犯罪团伙内部某 成员因分赃不均,告发到官府或政府,或犯罪团伙成员被捕后在审讯时供述出同 伙乃至他曾宣誓效忠的团伙首领,这些大概都是可以叫“背叛”、“出卖”的, 那么执法机关是不是对这些不予采信、不加理睬,才是维护了人类的尊严?第三, “背叛”、“出卖”这类的字眼是侧重于事实认定还是动机认定?你怎样认定一 个人举报亲属或团伙是出于社会公义还是个人利害的考虑?如果能认定,是不是 两种不同动机下的证词要区别对待?如果是,那么现代法的原则是以事实推定为 主还是以动机推定为主?抑或在贝卡里亚那里,根本就不需推定动机,只要是举 报亲人、同伙就一律算作背叛、出卖?我想,这些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应该会有明确的分说吧?贝氏该书我没有读过,遗憾的是连岳先生的引述 失之过于简单,故而使笔者产生了上述疑问。 其实应否大义灭亲这一问题,并不难思考,美国现代著名伦理学家威廉·K ·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一书中提到:“多数道德问题都是在‘义务冲突’的情 况下提出的,就是说,在同一种情况下不同的道德原则将引出不同的行为。”这 时,就“不仅诉诸于原则——因为那是不够的,而且要决定哪条原则的地位更 高。”这是伦理学中一种典型的推理方式。循此,从应否举报亲属问题可以导出 两种结论:一种是,整个社会的公义与秩序高于一个家庭内部的亲情与稳定,所 以应肯定这种行为;但另一种可能的结论是,举报亲属,虽实现了一时一地的社 会公义,但毒化了人类的心灵,从久远的示范效应来看,是损害了人类的尊严。 不同的结论会带来不同的立法思想,这是个可以争论的问题。只是不要凭错误或 简单的例证,匆匆忙忙下结论。 (作者地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学院 邮编:100029)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