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之类 ■陈四益【北京】 中国人的历史知识,许多是从小说、戏文中得来的。这也难怪,一部二十四 史,那么多的书、表、纪、传,文字又难懂,叫整日要为生计奔波的小民百姓从 何读起?说书人的讲史演义,戏曲里的历史故事,事本曲折离奇,复经艺人绘声 绘形的搬演,自然容易入脑入心。 但是,戏曲小说,本系虚构,即便取诸史料, 也是三真七假,哪里当得了真!靠这些谈谈山海经未尝不可,真要据以论史,就 难免贻笑大方了。 比如,说起古代的法律,很少有人读过历代的律法。前些年逛书店,看到一 部《唐律研究》不插在法律类而插在文学类的架上,多了一句嘴,惹得售书小姐 直翻白眼,嫌我多事,说 她是按书号上的架,管什么糖律盐律。可见古代的律 法于今人是如何的隔膜。但若说“王法条条不容情”或者“有道是,王子犯法与 庶民同罪”之类的戏文,却大抵耳熟能详,很少有不知道的,以致今天说“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时,不少人还以为那是中国古已有之的 事,引证的文字正是“ 王子犯法……”云云。 然而,这实在是一个误解,一个天大的误解。在中国的历史上其实从来不曾 有过王子与庶 民同罪的时代。小说戏曲中的这些话,不是小民百姓的痴心妄想, 便是大人老爷的弥天大谎。古老的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社会上的贵贱、 上下、尊卑之别,和家庭中的亲疏、长幼之分,都是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逾越的。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其核心与其说是“仁”,毋宁说是“礼”。所谓“礼”, 就是维系等级社会的那一套严格的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按照儒家学者 的想法——这个想法随着独尊儒术,也就成了整个统治阶级的主流思想——只要 牢牢地维持住森严的等级,卑不凌尊,下不犯上,社会便永远保持着稳定,统治 也就可以万岁千秋了。 今天的历史教科书里,几乎从不讲在所谓“礼”的覆盖下那些繁锁的规定了。 不少“大师”、“泰斗”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也把儒家的“礼”简单地解释为礼 仪或礼节。其实,完全应该让人们知道,我们已经逝去的那个时代是一个多么可 怕的等级森严的时代,而儒家的思想,儒家的礼教,从总体上看,正是为了维护 和巩固那样一个时代的学说。不了解那个时代,就不会懂得为什么“五四”运动 时“打倒孔家店”的口号会激动那样多青年人的心,也就不会懂得鲁迅为什么是 难以企及的文化人——尽管现在很有些人以十分轻浮的口气在谈论他或者诋毁他、 贬损他。 时下,拍历史题材的影视片,服装设计大抵只关心视觉效果。可能也很少有导 演想到过,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衣服的颜色、质地是有严格的等级限制 的。汉代,青、绿二色是 民间常服;隋代庶人通用白色;唐人庶人只能穿黄白 二色;宋服白;其后则皂白二色成为 士庶通用的服色。紫、朱、绿、青这些颜 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官品是不许服用的。 当官的也还要分等,大体是 按官阶的高低,依次分用紫朱绿青四色。俗语所谓“红得发紫” 不知是否源出 于此。衣料的质地,限制也很严格。锦绣绮罗一类质地精细的丝织品,一向 被 目为上服,许多人是不能穿的。褐衣布服才是贱者之服。上服之中,还有区 别,如清代 规定,五品以下的官员不得用蟒缎、妆缎,八品以下不得用大花缎 纱等等。衣服而外,房 舍、舆马、冠履、佩饰无不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 无处不表现等级的差别,无处不显示等级的存在。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与人 之间讲法律 上的平等,岂非痴人说梦? 事实上,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儒家思想——也根本不承认人与人是平等 的。儒家学者 认为,人有贵贱上下的分野,有智愚贤不肖的差别。贱者劳力, 贵者劳心。贵者治人,贱 者治于人。所以,“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 义”。儒家的理想社会,只不过是一 个尊卑、贵贱、长幼、亲疏都分别得清清 楚楚的社会。而儒家制定的伦常纲纪,也不过是 尊卑、贵贱、长幼、亲疏间应 循规矩的纲要罢了。 先秦的法家,曾试图提出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的主张。商 鞅也曾身体 力行过一阵,结果是很悲惨的。自汉以降,中国的法律大都是由儒 生制定的。法律条文浸 透了儒家的思想与理想。孟子说:“人人亲其亲,长其 长而下平。”法律也融贯着这样的 原则。亲亲长长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恰是 南其辕而北其辙。在中国历代的律法中,不同 阶级之间的平等是根本谈不到 的。儒家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这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 色。 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法律中便有贵贱不同罚的规定。法律承认贵族、官吏、 平民、贱民 的不同身份,而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又是不同的。贱民在 法律上是受到歧视的。 他们不能应试做官,不能与良民通婚,地位低下。而贵 族和官吏则享受法律上的特权。对 一定品级的官吏,是不能依照普通司法程序 来办案断决的。只有经过指定的大臣讨论,再 经过最高当局的审批,才能处 理。而由于儒家重视家族中长幼、亲疏的关系,皇亲国戚的 子女亲属犯了法, 也照例是不看僧而看佛面,予以种种优容的。同样,依据贵贱亲疏的原 则,子 女是不许告父祖的,下属是不许告上司的,妻子是不许告丈夫的。如果告了, 且所 告属实,原告依旧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宋代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中年改 嫁,所适匪人。 当她发现丈夫有贪污军饷的行为时,毅然检举揭发,使之受到 了惩处,但李清照自己却也 因为告了丈夫遭受了缧绁之灾。 “刑不上大夫”,是儒家的思想。尽管它初始的意思可能是指大夫们能够遵守 礼法,必不 犯辱,无须刑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成了大夫尊贵,不可以刑辱 之。为了贯彻“刑不上 大夫”的原则,法律做了许多规定。譬如,汉代有“先 请”之制。贵族及六百石以上的官 吏,必须先请示皇帝方得逮捕审问。审问时 不受拘系刑讯。审问后也不能依普通司法程序 断决,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又 譬如,犯罪官吏判了刑,还可依例减赎和优免,即以罚俸、 降级、革职等方式 抵刑。官爵愈高,抵刑愈多,减免的机会也愈多。现任的官职可以抵罪, 过去 曾经担任过的官职也可以抵罪。比如,有一个官,现任六品职事官,兼带六品 以下勋 官,犯了流罪。那么,按他的官职,可以例减一等,改为三年徒刑。然 后,他又可以以官 抵刑,先以六品职事官抵刑一年,再以勋官抵刑一年。还剩 一年怎么办?好说,他先前还 当过一任八品官,又可以拿来抵一年刑。于是, 这位犯罪当流的官儿便可以刑尽释放,飘 然回家了。 如果愿意耐心地翻一翻历代的律法,不难发现,在贵贱之间、主奴之间,无论 是杀伤罪还 是奸非罪,量刑都是不同的。还要特别提到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 没有“律无正文不得为 罪”的规定,完全取自由裁定主义,有罪无罪之间伸缩 性很大。由于执法官吏都是儒家经 典熏陶出来的,儒家思想,特别是那一套君 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便一跃而为与法理无 异的最高原则了。人与人在身份 上和法律上的不平等,就这样成了天经地义的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类的话,我从来没有相信过,因为直到今天,我们 仍在为“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真正实行而斗争。如果我们的先人已 经能够实现“同罪”, 今天的“平等”也就不会那么艰难了。不过,我先前对 于封建社会中,人们在法律面前怎 样地不平等,所知甚少。直到偶然在书店里 买到并读了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 会》,才觉得豁然开朗,才懂得 我们今天司法上的种种弊端,多半还是承袭了那份沉重的 遗产。舞台上“王子 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戏码还在唱,“五四”以来反封建的任务还远未 完成,而 淡化“五四”、否定“五四”的呼声已此起彼应了。儒家思想据说可以安邦定 国, 三纲六纪据说有利于稳定,但希望千万不要用来指导法律的制定,也不要 影响执法的公正。 这是我读瞿同祖先生这本书的一点感想,也希望有兴趣的朋 友闲时不妨翻翻,只可惜此书 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后似乎并未再版,找起来只 怕不太容易了。 ---- 〖新语丝电子文库(http://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