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卡脖子,和刑罚的肉体意义 王怡   司法正义对犯人的肉体紧追不舍。——福柯   和几位法律界的朋友聊天,检察官马谈起最近铁路法院在成都火车站举行的 公处公判大会。场面宏大,聚众甚多。他说到两点引起大家共鸣。一,马检说, 最划不来的是那些劳动教养的农民。不如干脆把标的搞大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最多半年拘役,结果现在二、三年劳教。一位法官说,是啊,公安直接就处了, 休想翻案。   第二就说到这次判死刑的几个抢劫犯。马检说,首要一个,念到“押赴刑场, 执行枪决”时,便大叫:“冤枉啊,我冤枉啊。”旁边一人说,“叫什么叫,说 好了不准叫的嘛。”   我对现在的公判形式感兴趣,问:“还有没有头上插牌子?”   马检说,现在不准插了。   “有没有剃头呢?”   “有些剃了,有些没剃。”   “有没有五花大绑?”   “讨论过,有期徒刑的不绑,戴手铐,死刑的绑了。”   第一个问题,带手铐与绑绳子的区别是什么呢?   显然是两种待遇。是不是绑绳子比戴手铐更保险,被告(既然是公判大会, 未宣判前就还是被告)逃脱的机会更小?马检承认不是。从功能上说,戴手铐其 实更可靠些。   其实这是一个刑罚中源远流长的问题。五花大绑是一种仪式。它将受刑者从 大众之中标明出来,它和剃光头、着统一的囚服、甚至戴枷、上脚镣一起,给受 刑者打上耻辱的烙印,甚至在死后还要焚尸扬灰、楦皮实草,或者悬尸示众。就 像法官的黑袍、假发和惊堂木构成权威与正义的外观设计一样,这些施加于罪犯 肉体的招数,也构成了对于被告人格的彻底否定,对于罪恶的彻底清涤。法官高 一句话提纲挈领,说:目的就是为了要侮辱他。   刑罚显示出它的肉体意义。它不是仅仅要实现其实际功能而已。刑罚还要借 犯人的肉体来树立威权,借别人的肉体来献祭。甚至让罪犯的亲人在人群里都要 无地自容,对之弃之不及,生怕旁人知道那是自己的丈夫或者儿子。如果被告西 装革履、发型完整,在外观上和我们没有一点区分,我们就较为容易将他当作平 等的人看待,我们会想,他怎么会做这样的事呢。我们会从一般的人性上去企图 理解被告及其行为。但他若是像舞台上的丑角或反面人物那样出场,我们便自然 倾向于一种类似于种族主义的心态,认为他与我们不同,甚至认为他根本就不是 人,不是和我们一样的人。我们会忘记,如果自己也如此出场,一样会在别人眼 里面目可憎。   第二天中午,我在电视上看见了这段新闻。   由于有马检的介绍,我看得认真。注意到了一个镜头。两名法警将死刑犯双 肩拿住,推往警车时,那犯人开始大叫。新闻里没有声音,但我知道他叫的是: “冤枉啊。”   这时,他左边的法警腾出一只手(左手),伸开手掌,用虎口迅速卡住了犯 人的喉咙。你可以设想那种感觉,嗓音被中断,一时之间出不来气,有呛住甚至 呕吐的反应。   为什么要掐他的脖子?   两种可能。一是法警认为有可能是真的冤枉,他一定知道公安在严打期间刑 讯逼供是家常便饭。他怕犯人叫的是真的,所以卡住他的脖子,不让他说。   另一种可能。法警不会认为他冤枉,也不是为了堵住真相而卡他的脖子。他 只是觉得让他乱叫,会破坏公判大会的仪式感,破坏法律的神圣性,而且误导不 明真相的群众。所以不给他说话的权利。也许,那位法警根本就是下意识的,他 觉得卡住犯人的脖子是他的责任。   第一种假设是可怕的。但冤假错案的可能在严打时期,也不可完全排除。而 且另一个枝节问题是:究竟什么才叫冤枉?   没有杀人、抢劫,说我杀了、抢了。这是定罪上的“冤枉”,也是我们习惯 上认为的“冤枉”。但即使杀了人或抢了人,在程序上、量刑上有出入,尤其在 严打期间“快捕快审”,便宜从事,而使被告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又可 不可以叫“冤枉”呢。   第二种假设,是这篇文章最关心的。一个没有冤枉他的犯人,可不可以叫“ 我冤枉啊”。可不可以卡住他的脖子,以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误导。电影《垂 帘听政》中,顾命大臣肃顺押往菜市口的时候,就大叫冤枉,大骂慈禧和恭亲 王叔嫂二人上下其手、狼狈为奸。主事官员便用一个夹子夹住他的舌头,免他胡 言乱语。   法院的公开审判,就有人担心某些人肆无忌惮的说话,影响不好。尤其是某 些敏感案件,被告要是敞开来说,就让法官尴尬,审判就要草草收场。对司法公 开的意义如果没有真切的理解,就难免如此,就没有底气来面对被告的发言。   比如当年审判江青等人,就是如此。   前不久看到四川某地审理一起法轮功案件的庭审实况,那名被告是妇女,非常 坦诚,执迷不悟。她说,我晓得说什么都没有用,我坐牢没关系,我只想说法轮功 不是邪教,我们练功,一不杀人,二不放火,凭什么说我有罪?   听审过程中,只要这名被告一说起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个法官明显就慌了,马 上说: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然后慌忙把中共中央的决议内容叙述一遍。这样 还审什么审呢。又要公开审理,又怕被告“乱说话”。构成了一种“法官困境”。   更重要的是对于仪式感的破坏。   正义与罪恶,各有各的肉体姿势。昂首挺胸、高呼口号,这是革命者作为被 告的高大形象。而俯首认罪、弓腰缩背,就是罪犯的肉体语言。公判大会所营造 的仪式感和对于被告的“形象设计”,是需要被告来配合的。法警绝对不会容忍 被告像一个地下党员那样气宇轩扬。被告的头要是抬得过高,都会有人觉得不自 在,会有人来吼他,“抬那么高爪子嘛,老实点!”   不会让你像一个革命者那样摆POSE。   我在电视里常常见到这样的镜头:警察抓人,嫌疑人已经服贴了,已经放弃 抗拒,但警察仍然要将他的头死死按住,按得越低越好,让嫌疑人的身体呈一个 拱形。甚至让他蹲下,让他趴下。总之就是让他像一个“坏人”,让他像一个小 丑。权力将肉体的姿势道德化、通过肉体的姿势传达出一种信号,从反面代表了 法律的怒不可遏,和正义凛然。   被告的肉体,从一开始就成为了法律的道具。   最终的目的是让被告自己,让被告的肉体成为他自己所犯罪行的宣告者,成 为司法的同谋和得力助手。   马检说,那个抢劫犯立即押赴刑场,开了三枪,半个脑袋都打烂了,才死。   我问:允不允许观看?   法官高插话:现在不许群众进去看了。不过内部的人可以看。   律师石说:上回成克杰是注射死的。有报道说是中国第一个。   我说:其实几年前云南就试点注射法了,但为什么不推广呢?   我们在坐四人,全部同意以注射代替枪杀。但对于注射法从成克杰开始,颇 为不满。我认为这仍然是“刑不上大夫”的体现。因为枪杀的意义与五花大绑一 样,并不仅仅是执行死刑的方式,而是构成司法仪式及其肉体意义的重要组成。 枪杀是对于肉体的彻底否定,枪声是一种威权的象征,不像注射器是温和的,缺 乏强烈的道德贬斥。这也是枪杀长期盛行,不易被注射取代的重要原因。许多人 仍然对这种针对肉体的仪式感情有独钟。   而在对成克杰的执行注射上,死刑的肉体意义被取消了,注射仅仅具有一种 技术性的作用。死刑并没有对犯人的肉体构成任何侮辱和践踏。   但在对于注射取代枪杀的关注点上,我们分成了两派。我和律师石关注的是 死刑犯的权利与人格,并主张将枪杀这一刑罚的肉体意义通过注射法的替代予以 抹煞。而马检和高法的出发点则是对死刑执行人的关注和同情。这是我想得较少 的视角。   在《合法杀人家族》一书中,我们看到17—19世纪法国刽子手世家桑松家族 七代死刑执行人的故事。这个家族的兄弟、叔伯、表亲,一代一代辗转于法国的 城市和乡村,挥舞斧剑、或用绞首、四马分尸、火烤、烙铁、剁手足、车裂等等 方式处决犯人。最后在大革命中开始使用断头台。   在大多数人眼里,桑松家族的人都是“有着粗手指和沾血指甲的”怪物和可 怕的东西。是命里注定被人讨厌、谩骂和憎恶的对象。人们把他们当作一种“必 不可少的恶”。而这种代表公共权力将一个人处死的任务,对于一个在三步之内 鲜血淋漓的执行人来说,也意味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精神折磨。换句话说,死 刑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并不能完全说服执行人,在每一个法警或者刽子手心里, 理智是如此脆弱,不能抵御情绪和罪恶感的蔓延。   夏尔桑松在第一次处刑时,腿脚不听使唤,摔倒在处刑台上。直到晚年他一 看见血就浑身打颤。这个家族的另一位刽子手由于不断加重的精神紧张,35岁就 得了中风。另一个桑松在处决了一位反革命后,就再也没有站立起来。以冷酷著 称的亨利桑松处死了路易十六,当晚就偷偷出城,四处找人给国王做弥撒。   正如那个抢劫犯被开了三枪才毙命,当年苏格兰女王玛丽在断头台上,也是 被连砍三斧,才使脑袋与身体断开。   其实枪杀与当年的断头台一样,除了天生的仪式感和肉体意义,也有非常实 用的技术价值,就是简洁迅速。在大革命雅各宾派掌权后,在断头台上处死的人 每天不少于30人,多时达60人。到罗伯斯庇尔被处死时,刽子手夏尔桑松已经马 不停蹄的砍死了2700人。君主制时代的所有名人都杀光了,其余的则是名不见经 传的老百姓。面对疯狂运转的专政机器,断头台以他的效率积极配合了革命和政 治的需要。   据说用绞首刑致死要7—15分钟/每人。用电刑有时也需要4分钟/每人。而断 头台的速度是惊人的,“21名吉伦特派成员用了30分钟,31名税务官用了35分钟, 54名红衫党甚至只用了28分钟”。   在这方面,枪杀显然更加先进。   我问马检:这些死刑犯都是早就核准了的吗?   马检说:当然。省高院很快就核准了。赶在严打期间杀,既有威慑力,又算 是严打的成果。   最后一个问题,严打时期,为什么要杀得如此的急?   死刑复核制度越来越稀松。古时杀人一般交由中央甚至皇帝本人来复核。所 谓秋后处斩制度。建国后我们的死刑复核起初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把关的。后来 刑事犯罪愈演愈烈,便把死刑复核权下放省一级。下放的范围越来越宽。80年代 末以来,我国进入居高不下的犯罪高峰期,所谓死刑复核就越来越松,越来越快, 尤其在忽视程序和法治精神的间歇性严打期间,死刑及其肉体意义,成为一种形 式主义的献祭。在政治和政策目标的驱使下,快审快结、快捕快杀,被告和罪犯 的肉体成为法制直通车轮下的奠路石。   但另一方面,重典之下,偏偏顶风作案、逆风而上的人却前赴后继,层出不 穷。重典和重犯此起彼伏,你追我赶,进入一个盖茨所谓的正循环。一字排开, 一路杀过去,千万颗人头落地,革命就会成功、天下就会大治的神话,不仅在政 治领域,就是在治安领域也不过是一个残酷而无功的乌托邦。   连让犯人捱过一个秋天的耐心都没有了。并非显出正义的疾恶如仇和迫不及 待。而是显出时代的浮躁,和主事者的慌乱。   如同福柯所说,“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被告在刑罚之下被征用。 他的肉身成为国有资产,和集体占有的对象。刑罚的目标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 把肉体意识形态化,让它在公众面前说出执法者想让它说出的话,让它背叛自己 的主人,并自证其罪。   犯人不再是人。犯人成为法律的手段。   并以人民的名义。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