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虹影法庭自辩词   2002年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小滢提出的小说《K》“诬蔑 先人名誉”罪,虹影不用律师,出庭自我辩护。庭辩进行了一整天。以下是虹影 面对原告及其律师团所作自辩词摘要。   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小说《K》的创作目的及创作动机:   文化交流与冲突,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文化的多元发展,使得文化的 交流与冲突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在世界范围内,描写文化冲突的文学作品都越 来越多。   小说《K》从一个出身西方自由之家的知识青年的视角来看三十年代的中国, 看中国那个年代的社会、革命和爱情。东方文化中有些东西是西方人很难理解的, 小说《K》的创作目的,就是探索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关系,尤其象征中西方爱情 观。我特意通过一个西方人的视角来看中国文化,以揭示了中西文化协调中的种 种难题。   二、关于小说《K》的创作背景、发表过程:   (一)小说《K》的主要内容   此小说(《作家》杂志社版本)共 14 章,约 10 万字。主要写1935年一个 英国青年诗人,满怀热情想到中国参加反法西斯革命战争,他先以英语文学教授 的身份到达武汉,不料却与一个有夫之妇林女士互相爱上。林假期密约诗人北上, 两人在古色古香的北京有一段忘情之恋,但是日本侵略已经逼近。回到武汉后, 诗人对两人的关系徘徊踌躇,想断又不能断。他与武汉的西方殖民者发生冲突后, 毅然西行川北,寻找红军,但途中被革命战争的残酷吓坏,觉得还是爱情宝贵, 又回到武汉重续旧情,结果事情败露,他被迫辞职回国,他明白了中国革命以及 中国爱情都不是他能理解的。后来他去西班牙参战,死于战地,而林女士在自杀 的昏迷状态中,与诗人重会。   (二)小说《K》的发表过程   1997年,我创作了小说《K》,并于1999年5月在台湾尔雅出版社首次发表。 2000年,《作家》杂志出于版面的考虑的缩写文本发表于该刊2000年第十二期。   三、小说《K》塑造的主要人物林和程是虚构的典型艺术形象,不具有唯一 的指向性。   (一)小说《K》是我在汲取现实和历史素材的基础上加上大量艺术想象创 作的作品。   当前,对小说的划分有很多不同的标准。从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 小说划分为以真人真事为描写对象的传记小说,和非以真人真事为描写对象的虚 构小说两大类。传记小说的特点是描写真人真事,基本情节不虚构。而小说《K》 不是传记小说,主要人物是虚构的,是作者在汲取素材进行艺术加工的作品,应 界定为非纪实性小说。   我在《作家》杂志版的前言和文后对话中自称是“根据真事实情”写成的小 说,意思是说男主人公与女人公都各有所本,各有其原型集团。尤其是朱利安的 原本相当清楚。小说中的林和程是在一系列原型人物基础上想象的人物。我从未 说过《K》之中女主人公即为苏珊一个人,相反,我一再指出,“原型”不是一 时一地的人物。   “根据真事实情”进行创作不能等同于作品就是“描写真人真事”。“根据 真事实情”也并不特指根据某一个或两个真人的真事写成。《K》的主人公是根 据众多的历史人物组合在一个人的身上,加以想象虚构而成。   什么叫原型集团?   鲁迅先生在《答北斗杂志社问——创作要怎样才会好?》(1932年1月)一 文中,也指导作家:“模特儿不用一个一定的人,看得多了,凑合起来的。”   鲁迅先生《南腔北调――我怎么做起小说来?》(1933年6月)再次指导作 家和读者评论家:“所写的事迹,大抵有一点见过或听到过的缘由,但决不全用 这事实,只是采取一端,加以改造,或生发开去,到足以几乎完全发表我的意思 为止。人物的模特儿也一样,没有专用过一个人,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 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脚色。有人说,我的那一篇是骂谁,某一篇又是骂 谁,那是完全胡说的。”   这是我的一贯的写作原则,我已经出版了四部长篇,六部中短篇,一贯这个 原则。如果这就有污蔑侵权,全都犯了。   我们不能仅凭小说与现实生活之间的材料关系,就指认小说人物就是现实生 活中的某某人。这种做法足以扼杀小说社会创作的生命力,又回到《新编历史剧 海瑞罢官》写的就是彭德怀的可怕逻辑。   客观的事实是:小说《K》是我杂取了历史及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素材,并加 以艺术加工创作出来的作品。   (二)林是我以中国三十年代三个著名女性为原形而综合创作的典型艺术形 象。   1,其原型主要来源于廖鸿英   廖鸿英(1905-1998),英中了解协会创办人之一,早年留学牛津大学。 1935年执教于武汉大学,曾与朱利安相识并热恋。   廖鸿英的名字与我名字的拼音完全一样,我到英国后,因为东方学院学生参 加SACU(英中了解协会)活动的,听到我的名字马上说他们那里也有个Hong Ying,而且不久就介绍我们见面。于是我经常参加英中了解协会的活动,当时已 九十高龄的廖鸿英对我非常友好。在90年代上半期她经常邀请我到她Norwich家 里,仔细对我讲过自己一生中的许多事情,包括她在武汉大学时与朱利安的相恋。 因为知道自己在世不会长了,而且她喜欢我的小说,所以廖鸿英对我讲的极为坦 率、仔细。她与裘利安贝尔的恋情许多细节,成为我写小说的基础。不只是 《K》,她的许多事将出现在我准备写的其他小说里。   本来只是有趣的个人讲述,我不需要查证。最近《K》一案发生后,我才去 查文献,以及剑桥大学所藏裘利安文献和李约瑟文献档案库,尤其是大量私人书 信,廖所讲之事才完全被证实。其实我没有去过武汉,没有见过珞伽山,大量景 色校园描写都是根据廖的描述,比如朱利安体形都是她讲的。   廖鸿英还对我细讲了她与世界闻名的中国科技史专家李约瑟(Joseph Needham)的一段恋情。1934年,廖鸿英与李约瑟三十年代即在牛津大学相识; 1942年,李约瑟在重庆成立“中英科技合作馆”,廖鸿英是合作馆的秘书长,李 约瑟的主要助手;李约瑟在这时已开始酝酿他的巨著《中国科学技术史》;五十 年代他们在英国都成为“英中了解协会”的发起人,长期有密切来往。李约瑟巨 著中关于道家房中术的部分,就是在廖鸿英的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廖鸿英出身 于福建一个书香门第之家,其母很早就传授给她道家房中术方面的知识,廖鸿英 帮助李约瑟查找房中术的书籍,并予以讲解。   当廖鸿英告诉我她对房中术的了解以及她的态度对李约瑟的影响,我很惊奇, 印象极深。这就是《K》中女主人公作为“现代知识分子加道家房中术传人”这 个人物形象的主要来源。如果不是李约瑟夫人1943年来华,他们关系会发展到李 约瑟后来与鲁桂珍的关系。   但是廖鸿英要求我万一在写成小说时一定下要隐其名,隐其身份,务必使人 认不出来。这就是为什么我强调“真事实情”,却不能说的原因。   2,第二个人物:林徽因   林徽因,新月社主要女作家,出身于北方大家族,其父林长民是晚清民初著 名政治活动家,《K》中林北京的家,以及林的自传是根据林长民的身世一点虚 构的。林徽因曾与徐志摩相恋,泰戈尔来华,林徽因与徐志摩全程陪同,《K》 中林、程和泰戈尔的合影就来自于此。   而且,林徽因是诗人,《K》中女主人公的诗,当然都是我写的,而我是根 据林徽因的诗得到启发,我非常喜欢她的诗,她的诗艺是超前的,研究现代文学 史的人没有一个人注意到她的诗,给于她的历史地位。《K》是我刻意模仿林徽 因诗的风格,有的诗句就是林徽因诗句的变形。   此外,林徽因写男女关系,写爱情惨剧,写女人的打扮和女性美,对我启发 很大。我把主人公取名为林,就是以林徽因为底。   3,《文,诗,信》中的苏珊   《文,诗,信》(1938年伦敦Hogarth出版社出版)是裘利安﹒贝尔的遗作。 裘利安﹒贝尔出身于英国知识分子世家,是批评家兼诗人,1937年他战死于西班 牙。《文,诗,信》是裘利安﹒贝尔向母亲汇报生活的书信集,其中提到他在中 国的恋爱。《文,诗,信》中有个女人名字叫Sue,即英国女人名苏珊的简称。她 的丈夫叫Cheng,沿用了裘利安《文,诗,信》中这两个人物的身份。即文学 院与武汉日报编辑。   小说的男主人公形象主要来源于《文,诗,信》,但是我把李约瑟和廖鸿英 对房中术的理解结合进来,因此男主人公也有李约瑟的形象作为部分原型。   因此,我塑造的林集中了中国三十年代一些女作家的特征,是选取多个人物 的个性杂揉而成,是一个虚构的艺术形象。   我们认为: 在小说《K》中,我塑造的主要人物是虚构的典型艺术形象,不 具有唯一的指向性。原告诉称其父母凌叔华是小说中林的原型,与事实严重不符。 两个人物不对应之处实在大多。原告依据我所说“根据真事实情”和一处人物身 份,就将小说《K》塑造的艺术形象与现实中的人强行对号入座,是原告主观的 看法,是片面的。小说女主人公与原告母亲的特征经历不一致的地方更多(为了 便于法庭裁决,我现在开列了《作家》本中女主人公与上述三原型的对照表。见 对照表)。这张对照表证明,《K》女主人公,与廖鸿英相合的有五分之三,与 林徽因相合的有五分之一,与苏珊相合的五分之一。这表可以有不同的列法,但 最终无法否认我用的是鲁迅说的组合原型。仅凭主观感觉就臆断小说写的是其父 母,是极不严肃的,更是极端错误的。   (四)阅读小说后的感受及大众心态   写中西文化冲突的小说有很多,而从西方青年的视角看东西方文化的冲突是 我的创见,应该说,这是一本刻意求深度的书。此书在国内文学界得到广泛好评。 除了个别人写的报刊短文,至今我没有看到过一篇指责这本小说淫秽的批评文章。   对这部小说,一个理性的读者应该通过整体把握主题,断章取义或者戴有色 眼镜都会扼杀作品,比如不能因为作品中描写了性,就认为作品是淫秽的、下流 的。这样的例子,文学史上太多。   对《K》的理解和把握,我们要看到性的描写是人的接触和冲突,人是文化 的活的载体,两性关系是文化冲突的象征,而且《K》中性的描写并没有超出社 会所容忍的限度。    四、我的行为不具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本构成要件。   小说创作是一种高雅的艺术,要认定小说侵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要 件。而我的行为不具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意图。   (一)我不具有侵害原告父母陈源、凌叔华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我既无侵害其名誉权的故意,也无侵害其名誉权的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结果、但因 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过于自信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主观心理态 度。本案中我不是以原告母亲的生活经历为素材,在对人物的描写中没有任何侮 辱、诽谤的情节和文字,故我也没有侵害原告父母名誉权的过失。   因此,本案作为被告的我不具备一般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必备要件:主观过错。 我的行为不能构成侵权。   上面的分析已经指出,我小说给出的一些信息也许与凌叔华和陈源有个别相 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相似,原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信息能形成唯一的指 向性,即指向她的父母。原告根据小说中的只言片语就认定我写的是其父母,曲 解了我创作的人物。   (二)最重要的是,小说《K》中没有侮辱、诽谤和揭露他人隐私的违法内 容。小说《K》的创作不具有贬损任何人的性质,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对任何人 的社会评价降低。   1、小说中没有侮辱性的语言,也没有用不堪入目情节诽谤任何人。   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 誉的行为。在小说中侮辱,指的是小说在描写中谴责特定人物的某种缺陷和对特 定人物一般性的侮辱性语言。   《作家》版的《K》文字诗意,女主人公形象光彩照人,是一个最早摆脱封 建枷锁的敢爱敢恨的女性,是一个女权主义英雄,是正面人物;这个形象都是以 正面人物出现,没有任何语言可以算得上是有意“侮辱”。原告认为小说“以淫 秽、侮辱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是原告的主观看法。   在这里要顺便指出的是,“文学院长程”,是次要人物,篇幅极少,在作品 中被描写成一个有理有节、委曲求全,处理事情能够顾全各方的面子,是一个有 儒家精神的东方文人。这个人物的姓Cheng在《文,诗,信》一书有,但没有任 何描写。完全是我的想象。原告说这是他的父亲,这是她的事。与本案无关。我 不可能对证所有次要人物。   原告据此指责我污蔑她父亲“性无能”,更是完全不沾边的事。我是在形象 描写廖鸿英告诉我的李约瑟高乐佩两人争论。高乐佩坚持房中术房中术是“性榨 取术”,而李约瑟不同意,认为房中术是尊重女性,阴阳协调。但显然不是每个 男人却能修炼房中术。我举例说明朱利安开始就觉得被榨干了,生病了;林的丈 夫受不了也不意外。到今天大部分中国男人,依然不能忍受女人的性要求,这与 阳萎完全不沾边,是所谓“平常”男性态度。原告说是暗指原告父亲“性无能”, 是太可笑了!   廖鸿英说到,她看不起中国男人,因为他们迷信一部分少体毛的中国女人是 畸形,甚至是“白虎星”克夫,这是歧视!西方男人认为这很美,希腊雕像中的 女性阴部就是没有阴毛。廖还给我指出中国道家《素女经》中写到的“阴上无毛” 是最适合修炼的“入相女”,对抗社会偏见,很了不起!   总结一句,关于女人公的丈夫受不了房中术,与写朱利安开始也受不了房中 术一样,是对高罗佩与李约瑟关于房中术是否为“性榨取术”这段有名的学术争 论,提出一个形象的说明。既不淫秽,也非诬蔑。   《K》一开始就是准备写房中术的,这是廖鸿英的启发。凌叔华会不会我不 知道,与我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凌叔华不会房中术,请提出不会的证据。本来写 的就不是凌叔华,强牵在一起说我污蔑,是无是生有的罪名,至于说我污蔑她母 亲“白虎星”,更是把我指出的基本是非给颠倒了!黄种女人中有一定比例没有 体毛,这不是畸形也不应该岐视!我同意廖鸿英,这是房中术女,应该赞美。因 为我写的不是她,原告说有说无,请拿证据!不管有无证据,都不是污蔑,第一, 不是她,第二,小说赞美“入相女”!   关于房中术,李约瑟的《中国科学技术史》(1990年科学出版社出版)一书 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中国古代房中考》(199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荷兰著 名汉学家高罗佩也将其作为科学研究,当代中国学者,如江晓原的大量著作,都 认为房中术是中国科技思想的瑰宝。原告认为女主人公会房中术,是“丑化” 、 “淫秽”,是原告的个人标准,不是社会公认的一般标准,也不同于国内外科学 界权威人士的意见,而个人标准不能被法律所认可。   关于小说《K》中的性描写是否达到淫秽程度、是否符合国家出版标准,不 是本民事侵权纠纷案解决的问题。小说《K》中的性描写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 之嫌,也涉及到文学评价的专业鉴定问题。小说中认为性爱应当。通常描写浪漫 情爱的小说都有性的描写,而是否构成“淫秽”,法律上没有量化的规定,那么 被一个时代的读书界、出版界、批评界认可的当代作品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性描 写是否达到淫秽程度是个见仁见智的理论问题,我认为如人民法院难以对此问题 进行把握,应提请专业作家批评家进行鉴定。但是《K》既没有污蔑原告母亲 “白虎星淫妇”,也没有污蔑原告父亲“性无能”,应当说已经非常明白。   2、小说没有以宣扬隐私的形式侵犯原告父母的名誉权。   《K》中人物本身是我虚构的人物,既然是虚构的人物,当然不存在隐私的 问题。同时,我的素材一部分来源于《文,诗,信》一书,其对人物关系的刻画、 描写并未超出《文,诗,信》中人物关系的范围。原告母亲与裘利安贝尔的私情, 并不是隐私。各种文学史研究材料,早在1996年就有长文讨论。而且,我对人物 关系的刻画、其原型大部分不是来自原告母亲的材料,而是另有出处。因此,我 并无披露他人隐私的事实,也谈不上披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更谈不上使他 人名誉受损,并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现在媒体上一些关于朱利安、凌叔华及陈源三人关系的文章不是我的言论, 这些观点也不是我赞同的,例如四川青年报刊登摘录此小说,所加副标题没有经 过我同意,没有我授权书。   原告所称名誉权受到侵害实际上是其假想的“个人评价”,而个人荣誉感的 降低不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不应以受害人自我感觉为准,而应 以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为判断标准。原告的父母为二三十年代活跃在文坛的文化 人士,后长期生活在国外及台湾,并未在大陆居住,“小说《K》中的‘程’、 ‘林’即为真实生活中的陈源、凌叔华”,这种理解,并非读者通过阅读小说自 然得出的结论,而是原告屡屡提起诉讼并经由其代理人撰文大肆宣扬所致。所以, 认为小说《K》侵犯了原告及其父母的权益为无根据。   综上所述,我行为不具备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指控我侵犯名誉 权于法无据。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