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致命的盲点 张远山 偶然看到一部电视剧,其中有个情节,妻子难产,医生问丈夫,保母亲还是保婴 儿?我大吃一惊。不料丈夫竟然犹豫了半天,才迟疑地说:还是保母亲吧。我知 道这是生活真实,并非艺术虚构。 一个男人是否有权决定一个女人的生死?大概所有的现代人都会断然回答:没有! 那么为什么丈夫却有权在妻子难产时决定她的生死?仅仅因为产妇腹中的婴儿带 有丈夫的遗传基因吗?但腹中的婴儿同样带有产妇自己的遗传基因,在保母亲还 是保婴儿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产妇自己却无权做出决定?是谁剥夺了女人的生死 自决权?又是怎样的集体无意识,使这一极端无视女性基本人权的荒谬陋习长期 成为致命的盲点? 我无意于指责询问丈夫的任何一个产科医生,因为在类似情况下,所有的产科医 生都会这样问丈夫。当母婴无法两全时,保母亲或保婴儿的痛苦抉择,在技术层 面上是绝对必要的,明确的决定将有助于医生当机立断地选择不同方案,以免因 手术目标游移不定而贻误抢救时机。然而关键在于,一、从技术层面来看,医生 应该问丈夫还是问产妇?二、从伦理层面来看,母婴谁应优先享有存活机会? 在技术层面上,我认为医生应该询问的理应是产妇本人,而非丈夫。夫妇虽是一 体,但两者的生命立场不可能完全同一,因此双方的回答未必一致。绝大多数产 妇不可能对自己的生命弃权,更不会把生死决定权拱手让渡给任何人。即便个别 产妇在特殊情况下愿意把生死决定权让渡给丈夫,然而按照基本人权不可让渡的 现代公理,产妇也无权让渡这一决定权。无论产妇如何珍爱腹中婴儿,她都必定 倾向于争取自己活下去。因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即便这个婴儿不得不忍 痛放弃,她还可以争取下一次机会。即便在特殊情况下产妇愿意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给婴儿争取更多的存活机会,也只有产妇自己才有权作出这一生死攸关的重大 决定,丈夫或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产妇做出决定。如果仅仅因为产妇是某个男人的 合法妻子,这个男人就有权合法地决定牺牲产妇的存活机会,这样的"合法"是不 符合永恒道德的。这一产科陋习是荒谬的,它最高程度地践踏了人类的生命尊严。 在技术层面找到唯一答案之后,值得在伦理层面上做更深层的探究。母婴哪个更 重要,并非每个丈夫都会做出相同的回答。一个深爱妻子的丈夫,也未必一定会 决定保母亲而不保婴儿。如果丈夫尚未超越男尊女卑观念和遗传自私本能,就有 可能决定不保母亲,因为一、婴儿可能是男婴,二、即便是女婴,但女婴带有父 亲的遗传基因而产妇没有丈夫的遗传基因。出于对人性之光辉的充分承认,我相 信决定"保婴儿不保母亲"的大部分丈夫还是希望产妇平安,如果产妇没能保住, 丈夫会终生愧悔。然而无论这种愧悔之情多么深沉,都无法弥补产妇付出的生命 代价。更何况,出于对人性之阴暗的足够清醒,我还相信,如果丈夫决定"保婴 儿不保母亲"而导致产妇死去,未必一定会愧悔,他也可能坦然甚至窃喜。所以 由丈夫诀择产妇生死的陋习,可能给少数居心叵测的丈夫提供了合法"谋杀"妻子 的机会。 既然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伦理层面,"保母亲还是保婴儿"的问题都理应由产妇本 人回答,那么腹中的婴儿是否也有天赋人权?产妇是否有权决定把更多的生存机 会留给自己?产妇是否有权牺牲婴儿身上那一半属于丈夫的遗传基因?这些问题 非常复杂也极易引起争议。比如基督教就认为,授精两周的婴儿就有了灵魂,所 以堕胎是不道德的。同理,产妇如果牺牲婴儿,也是"谋杀"了生命。但我认为, 基督教的"灵魂"观既没有科学的实证依据,也没有哲学的逻辑力量。反堕胎思想 的基本立足点是男权中心的,无视妇女基本权益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婴儿 身上那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传基因。以男性的过度自私来指责女性的正当"自私", 是一百步对五十步的无理指责。男性立场的不牺牲婴儿的所谓"无私",实际上却 自私地让产妇来付出代价。而女性立场的合理"自私",却由自己付出了与男人一 样的代价──婴儿身上带有的产妇基因,与婴儿的父亲一样多。没有人有权要求 别人彻底的无私,尤其是当要求者自己不能做到彻底无私的时候。而且在我看来, 即便有人自己能做到彻底的无私,也无权要求别人如此。高尚的道德遵循"责己 宜严,待人宜宽"的原则,而公正的道德则遵循平等的原则。任何强加于人的道 德高调在技术层面上都毫无可操作性,最终一定低能到无法解决任何现实难题。 可以想象,爱唱道德高调者一定会主张"无论如何都应该母婴皆保",结果当然是 非常误事。 我的基本观点已如上述,但最后还有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并非所有的产妇都会 面临非此即彼的危险局面,一旦危险出现,也许身处险境的产妇早已神志不清, 处在非自主状态,无法清醒地做出理智决定──这也许正是医生不得不问丈夫的 一个马后炮式理由。然而以人类文明的高度进步和足够的预见性智慧,如果没有 男权偏见下的故意视而不见,那么这一不成理由的理由早该由如下两个办法来加 以解决:一、立法。在法律上规定"先尽可能母婴皆保,一旦无法两全,则尽可 能保母亲。"二、由产妇本人在临产前的清醒状态下做出决定,并亲手签署一份 书面文件──当然应该与丈夫商量,但产妇无疑具有最终决定权。有了法律依据 和产妇本人的理智决定,医生只要尽了力,那么对任何不幸结果都不必负责,也 就不必事到临头再多此一问。 (刊《人之初》2000年第八期)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