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贺梅案看岳东晓博士,我觉得有两点值得评价:1、肯站在道德一边,肯帮助同胞;2、肯下功夫,牺牲休息时间!仅此两点,我要对你说声:佩服~敬礼!
从桑兰案开始,我在贝克村看到岳东晓博士的文章,就隐约觉得似乎不太对路。但以我个人的理解,岳博士很内敛(中国人较传统的一面),而我们的代理律师比较美式,有什么说什么,敢作敢为(中国人称为太牛A),当然了,这是个人好恶,个人理解,虽然我不是如此理解,但也算是捍卫别人说话的权利。
但从近期岳博士在美国中文网的发言来看(我也给CCTV的暗访记者介绍了您的文章),我并不觉得此今能和贺梅案相提并论,反而让我有些迟疑。
因此我发个十问,与博士交流,更需要和君一同看看这场好戏,也许哪天我会邀请您一起录制CCTV的节目,无论是否您有一些看法,无论对桑兰还是对我,或对律师,但我希望您说的话,三思之后行。
1、桑兰是不是在纽约因比赛受伤,是否有权利提告?
2、美国体育法中规定的风险自担与衍生风险的关系?请举案例!
3、是什么原因造成桑兰13年才进行提告?
4、莫虎是否有资格代理某华人被告,我们为何迟迟不动议取消莫虎代理律师资格?
5、您是否可以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有偿咨询?
6、您讲的桑兰的“外貌”(和98年的形象)是否经过认真斟酌?桑兰的肌肉萎缩是否对这些有影响?
7、SCI的并发症、肌肉萎缩和未来生子等方面的风险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负责她的这些健康问题?
8、刘国生先生、谢晓虹女士,当年对外(包括大众、媒体)所声明的身份是什么?
9、刘国生夫妇在北京设立公司,并在何年何月与中国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合资公司?
10、您今后在桑兰案的问题上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