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剽窃张一一文章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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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herryblossom 于 2012-02-13, 19:18:38:

回答: 刘明泽是张一一? 由 cherryblossom 于 2012-02-13, 18:16:38:

引用:
关于韩寒剽窃我文章的民事起诉状 (2010-08-22 11:11:11)转载

标签: 韩寒 张一一 独唱团 我不是人渣 法律 民事起诉状 上海 北京 文化 杂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一一,男,汉族,住北京市XX区XX路XXXX,电话137010XXXXX

被告:韩寒,男,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X,电话139119XXXXX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华西都市报》、《齐鲁晚报》、《大河报》、《华商报》、《扬子晚报》、《潇湘晨报》等不少于10家主流纸媒上公开道歉;

2、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整;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5年与长江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了原告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我不是人渣》一书,该书第十三章中有“我”赴足浴城“找小姐”、与特殊服务小姐讨价还价、试图劝说小姐“从良”、被警察破门而入、遭警察殴打等故事情节内容。

原告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书店购买了《独唱团》杂志第一辑,发现韩寒主编并在该杂志最后一篇署名发表的《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一文,与原告作品在构思、情节、语句等方面存在有二十多处的相似之处,明显属于剽窃抄袭原告作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一一
201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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