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金娣存款”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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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5-1-12, 20:01:54:

关于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金娣存款”代理人告方舟子一案的说明

·方舟子·

“金娣存款”6名代理人去年在北京东城区法院控告我登在搜狐网站上的两
篇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一审败诉后,据今天的北京报纸报道,他们又改到北京西
城区法院控告我,这次的理由是《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栏目中设立的“金
娣存款骗局”专栏中的52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据称西城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西城区法院可能并不清楚新语丝网站的法律地位,误以为它是我的私人财产,
要我个人对新语丝网站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新语丝网站虽然目前由我主持,但并
不是我的私人财产,而是新语丝中华文化社的财产。新语丝中华文化社是1996年
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的法人机构,我只是其法人代表。如果要追究新语丝网站的法
律责任,应该起诉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而不应该直接起诉其主持人。就好像“金
娣存款”代理人当初起诉的是搜狐公司,而不是张朝阳或搜狐的责任编辑。这不
过是简单的法律常识,西城区的法官不应该不懂。我不认为西城区法院对境外机
构、境外网站有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应有明确的被告,此案被
告不明确,不应受理。

我本人只对我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不对其他人写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
我揭露“金娣存款”的文章是否侵犯名誉权,已由东城区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
(我认为东城区法院当初也不该受理这种恶意诉讼),西城区法院就不应该再审
理。我目前不在北京西城区居住,西城区法院对我也无管辖权。

我不会浪费时间去应付这个恶意诉讼,何况根据我以前与西城区法院打的交
道,我对其公正性毫无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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