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想过老人家为啥要忘恩负义这个问题~~有些想法和您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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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1-09-15, 17:08:41:

回答: 扶还是不扶?千万别扶。 由 asker 于 2011-09-15, 15:22:54:

不赞同您的题目~~同意“建立法律解决这类问题比较好,立法保障对老人的照料要像对12岁以下小孩一样。有摔倒危险的老人出门无人照看,家属犯法。”~~

好的制度很重要太重要非常重要~~延伸一下:“救还是不救?千万别救,最好灭口”


引用:
重庆"药家鑫"案件的启示 (2011-05-08 18:21)

  在药家鑫案尚未平息的时候,又传来发生在重庆的一桩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并故意杀人案的消息,而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与药家鑫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据重庆晨报报道:夜归途中,撞伤了女乞丐,他选择了逃逸;怕事情败露了自己有麻烦,事发后1小时,他返回事故现场,残忍地用左后车轮将她轧死。

  他叫田厚波,21岁,一个看上去还有些稚嫩的重庆农村青年,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付出了代价。去年12月23日当晚10点左右,重庆忠县马灌镇21岁的青年农民田厚波驾着一辆货车在夜归途中,撞伤了女乞丐,他选择了逃逸;怕事情败露了自己有麻烦,事发回家后1小时里,他怎么也睡不着,总觉得不稳当。趁着黑夜,他驾驶货车返回现场,残忍地用左后车轮将她轧死。他下车后确认死者死亡,然后抛尸。4个月后事情败露,21岁的田厚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忠县警方抓获归案。(5月6日《重庆晨报》)

  两个案件,一个在西安,一个在重庆,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就是为了保全自己,全面彻底地置受害人于死地。这种残忍的故意杀人的方式,如此地心狠手辣着实让人触目惊心! 当然田厚波开的是货车,药家鑫开的是雪佛兰小轿车;田厚波是大货司机,药家鑫是大学生;田厚波是平民,药家鑫是官二代;田厚波的习惯动作是来回转动方向盘,药家鑫的日常行为是上下弹钢琴;田厚波是用车轮碾死女乞丐,药家鑫是八刀捅死农妇张妙。

  “撞伤不如撞死”和“撞死乞丐算不了啥”这就是被人们称为重庆“药家鑫”田厚波的杀人理由。为什么交通肇事者在明明知道“撞死”的罪大于“撞伤”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撞死”?这其中的纠葛到底为了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或高达数百万,或低至几万,而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为了避免落入车祸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这句近乎脱离人性的“箴言”似乎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认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三大漏洞。

  前段时间我们在对药家鑫一案的议论中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是围绕道德、人性、教育等方面而挖根究底。其实,除了道德丧失、人性沦落、教育偏失方向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和制度相对滞后以及处理方法相对落后也占一定的因素。

  现实的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往往是主要不是故意肇事的,受害者死亡了,肇事者付出一笔赔偿金就完事,如果受害者长期住院或落得个终身残废,那么肇事者就会陷入一种无休无止赔偿的境地,虽然受害者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但肇事者同样也是受折磨的。因此,在这样的两难选择中,肇事者会出现以下四种心理:

  一是侥幸心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出于生理本能,一般都会拼命记住肇事者的人貌或车辆牌号,绝大多数肇事者是无法逃出法律制裁的。但是,如果受害者死亡了,事情就很难说了,肇事者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从而逍遥于法律之外。

  二是了断心理。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个繁复的过程,尤其是受害者终身残疾的,年长日久,无论从经济、精力还是心理,对肇事者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和一种长期的折磨。因此,对于肇事者来说,还不如一次性赔偿省事。

  三是收财心理。死与伤,特别是看到受害者伤得十分厉害,估计到有可能会终身残废,这样,赔偿是个无底洞,对于肇事者来说是彻底的破财。一不做二不休,肇事者会选择前者,或许还能成为个无头案,既逃脱了法律制裁又避免“大出血”,却既不必进监狱又不需要赔偿。

  四是恐惧心理。突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的心理达到了顶峰的紧张,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在“闯大祸”、“进监狱”、“无休无止的赔偿”等“后果”的选择中,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慌乱中选择了“撞伤不如撞死”的做法,酿成了真正的“大祸”,日后终身悔之不已。

  因此,我们对药家鑫、田厚波交通肇事故意至受害者于死地,在道德、人性等方面要谴责,但仅仅谴责是不够的,面对他们这种道德沦丧和扭曲的人性,必须在法律上从严从重裁量。

  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今后如何亡羊补牢,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与制度上如何完善,特别是对交通事故是处理方式,必须要改变现在“一边倒”的指导思想,即不论责任在哪方,机动车一赔到底的处理方法。可以学学西方一些国家的处理方法,分个责任是非,再来论赔偿任何。同样,我们的保险制度也必须完善,现在看责任赔偿的原则,促使机动车主主动承揽责任,是否可以更多地考虑一些人性化的理赔方式,以减轻机动车主的压力,使机动车出事故以后车主能够从容面对。

  另外,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都需要有一个道德的修炼和素质的提升过程,必须强化公民的生命教育和遵守社会规则的新道德教育。机动车驾驶员更多的是要有一种责任意识。行人要有一种规范意识,也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出了事故以后正确面对,避免“一棍子”敲死肇事者的心理和做法。当然,当前唯一见效的做法仍然是必须加强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们要回归理性,用客观、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方法去解开这个死结。这就是重庆"药家鑫"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引用:
药家鑫案背后的制度困境 汽车编辑杂谈
2011-7-19 1:56:00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风波尚未平息,近期在其他省份又不时有相同或类似案件见诸报端。这些肇事司机均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救助受害人,反而以二次碾压或者其他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恶劣程度,令人发指。可以说,“药家鑫们”已经衍变为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威胁着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人知道他们将何时“行凶杀人”。

我们注意到,不知从何时,一个药家鑫式的怪圈已经悄然形成。究其根源,往往都是“撞伤不如撞死”、“宁可撞死而不可撞得不死不活”之类的极端危险的观念在作祟。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一再提醒着我们,这种“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背后,隐藏着一个失衡的赔偿制度。

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计算(不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形),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即使肇事司机负全责,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有购买)等各类保险的赔偿之后,顶多再赔偿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赔偿金额是大是小,总是有上限封顶的。然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重伤或者被撞成一个半死不活的“植物人”,那么各种“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加起来,也许就是一个巨大的“无底洞”。

由于撞死所赔付的数额远低于撞成重伤(而非一般轻伤),那么仅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考虑,肯定会有人倾向于选择成本和代价较小的撞死甚至杀死;同时,又总有一些人怀揣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以为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不会被发现;此外,“碰瓷”等讹诈又在不断加剧肇事司机的恐惧心理;因此,“撞伤不如撞死”之类的想法、说法和做法在司机中广为流传并形成误解,进一步左右人们的行为选择。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这当然也包括罪犯在内。正是由于犯罪对于他的预期收益超过了预期成本,所以理性的罪犯才不惜铤而走险。从这个角度分析,很难说药家鑫“激情杀人”,否则药家鑫就不会说“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尽管这个思考的过程可能就是那么一瞬间。

我们可以指责那些无良司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基本道德沦丧,但是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度的良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人的行为,校正人性之恶。正如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沃德·法恩斯沃思(Ward Famsworth)教授所言,“尽管法律规则可能不会使所有人的行为都发生整体性变化,或者使所有人的行为都发生一些变化;但是,如果能够使边际发生变化,它们就起到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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